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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社区矫正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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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社区矫正实施方案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我县是全省24个社区矫正试点县(区)之一,为保证我县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根据省、市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社区矫正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合理配置行刑资源,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良性循环为目的,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强化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职能,加大对非监禁罪犯的教育、矫正力度,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为构建“和谐旌德”,建设“平安旌德”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原则

(一)开拓创新原则。社区矫正工作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吸收并借鉴外地社区矫正工作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县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依法规范原则。社区矫正工作要在法定权限、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三)密切协作原则。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国家司法、刑罚执行、治安管理、社区管理、群众工作等诸多层面,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形成整体合力。

(四)公开监督原则。社区矫正工作的全过程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群众监督,以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有效开展。

三、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工作适用于下列5种罪犯: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裁定假释的;

(四)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五)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

四、主要任务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监督。

(二)安排矫正对象的学习、教育活动。学习、教育活动主要包括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政策形势、行为规则等方面内容。

(三)组织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技能状况,安排一定时间的社区公益劳动,公益劳动情况记入档案,作为考核与鉴定的依据。

(四)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矫正。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五、组织机构

社区矫正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由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组织运行机制。县成立旌德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全县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各乡镇要成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由乡镇分管领导任组长,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民政办、综治办、共青团和妇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司法所,具体承担本乡镇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同时要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各乡镇要建立由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组成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社区矫正工作者是指司法所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及派驻我县协助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狱警察。社区矫正志愿者是指工作(居住)在社区内、热心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团体人员、社区服务人员、村两委干部、专家学者、离退休人员、教师、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原工作单位人员等。

六、职责分工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综合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一)县法院要准确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依法充分使用非监禁刑刑罚措施和减刑、假释等鼓励罪犯改造、自新的刑罚执行措施。在判处非监禁刑、减刑、假释工作中,可以征求社区矫正组织的意见,并在宣判、宣告后,将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抄送县社区矫正办公室。

(二)县检察院要加强法律监督,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检察建议,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进行。

(三)县公安局要配合县司法局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对实施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监督、考察规定,不服从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及时依法处理。

(四)县司法局要具体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要会同公安机关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行使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权、司法奖惩建议权和实施、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权。

(五)县民政局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之中,指导乡镇民政办参与矫正工作。并将符合低保条件的矫正对象(特别是伤残、家庭困难人员)纳入低保范围。

(六)县综治办要积极协调配合,指导乡镇综治办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并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

(七)县劳保局要积极为生活困难或有就业需要的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机会。

(八)县财政部门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九)县人事局、编办要会同司法局加强社区矫正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稳定的专业队伍保障。

(十)县总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发挥职能优势,组织社会各方面矫正志愿者协助对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和技能辅导。

七、工作流程

我县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严格按照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等四部门印发的《*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试行)》(*司发[20*]8号)规定进行,确保矫正程序的合法性、严密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八、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联席会议,传达贯彻上级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指示精神,交流各部门联动配合情况,协调处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各部门的落实措施。

(二)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召开县、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例会,传达贯彻上级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指示精神,通报和部署本地社区矫正工作,研究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请示报告制度。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要定期上报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遇有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

(四)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对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工作技能,尽快建立一支职业化、专业化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五)责任追究制度。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恪尽职守。发生矫正对象擅自离开所在地域或重新犯罪等情况,属失职造成的,追究其行政乃至法律责任。

九、今年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年4月),成立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制定工作职责、工作制度、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初步形成工作机制。组织人员参加社区矫正业务培训。

(二)实施阶段(20*年5—10月),召开全县社区矫正工作启动大会。各乡镇建立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制定工作职责,明确工作任务。6月底之前完成现有矫正对象衔接管理工作,为矫正对象制定矫正方案,建立矫正工作指导档案和相关台帐。社区矫正工作正式实施。

(三)总结阶段(20*年11—12月)。收集、整理、汇总我县社区矫正工作情况,认真梳理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查找不足,为我县来年社区矫正工作奠定基础,为全省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供理论和实践参考。

十、工作要求

各乡镇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把社区矫正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从人力、财力、物力上给予保障与支持,确保我县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