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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建立农村食品市场长效监管机制,切实维护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州村级食品安全示范店(以下简称示范店)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在每个行政村已有的各类小商店中,按照公平、公正、自愿、择优的原则,实行流通环节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自律制度,选择条件成熟的商店作为村级食品安全示范店的创建单位,引导和支持有一定实力的企业,发展农村食品连锁经营网点,建立食品配送和供应网。到2009年底,全州每个行政村各建成1个村级食品安全示范店。
二、创建村级食品示范店的对象和要求
(一)创建对象
示范店主要以全州范围内乡镇以下的食品经营主体为重点创建对象,达到下列标准可以申报:
1、主体资格合法。依法经过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证照齐全合法有效,并亮照规范经营。
2、在当地投资经营规模较大,销售额在本地同行业中位居前列,有一定影响力。
3、在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中查出问题食品较少,在县市工商局不定向抽检和日常快速检测工作中未查出食品质量问题,未因食品安全问题被有关部门处罚。
4、在全州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中,消费投诉率低且解决消费纠纷快速有效。
5、较好地落实国务院503号令和省政府305号令相关要求,履行法定义务。
(二)创建条件
1、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采取索证索票的方式,审验食品生产者或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等经营资格,并保存其复印件;验明食品检验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证明,对购进的食品应按批次向食品生产者或供货者索取质量检验或检疫、检测合格证明,从进货源头上确保入市食品质量合格。
2、实行购销台账制度。如实记录每种食品购货时间、来源、名称、规格、数量及保质期等事项;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记录销售食品的名称、流向、时间、规格、数量等事项。
3、实行质量承诺制度。向消费者公开承诺保证其提供的食品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质量标准或要求。实行食品质量先行负责制度,落实食品质量承诺责任。
4、实行协议准入制度。对肉类、蔬菜等农产品、水产品和畜产品,实施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
5、实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自行检查检测、行政执法机关检测出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超过保质期、保存期的食品和行政执法机关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及时采取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销毁等有效措施,并对已经销售的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食品,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负责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6、服从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对食品安全的监管。积极配合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入场、入市开展执法工作,自觉接受食品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
3月—4月,各县市工商局、基层分局(所)以符合创建条件的食品经营主体为重点,分别组织开展创建示范店活动的宣传发动,提高经营者积极参与创建活动的热情和自觉性,营造舆论氛围,扩大开展创建示范店活动在社会上的影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基层工商分局(所)在所辖行政村开展示范店创建调查摸底工作,初步确定创建对象,并组织具备相应条件的食品经营户按照自愿原则向经营所在地县市工商局申报参加示范店创建活动。县市工商局对申报对象情况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后,于4月30日前报州局消保科备案。
(二)创建申报
5月至9月,各县市工商局按照示范店条件要求,加强对创建对象创建工作的指导,引导和帮助创建对象落实创建工作措施。各基层分局要指派专人作为创建示范店联络员,加强与创建示范店食品经营户的联系与沟通,创建对象也要有专人负责与工商部门联系,共同做好创建工作。
(三)检查验收
10月上旬,县市工商局根据创建单位申请,组织对本地创建对象的初检,依据评分标准进行量化检查。10月中下旬,州工商局组织对县市工商局初检验收的创建对象进行抽查,确定示范店合格名单。
(四)授牌
经审查合格的创建单位,由县市工商局颁发*州村级食品安全示范点标牌。村级食品安全示范店牌匾由州工商局统一样式。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村级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活动,是巩固和扩大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从源头上保障食品安全,拉动农村消费,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护农民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成立工作专班,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周密安排,落实措施,确保完成创建目标实现。县市政府应给予必要经费支持。工商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职责,财政、农业、质监、卫生、商务等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工作协调与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提高创建质量。各相关部门要把示范店创建工作,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结合起来,与服务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大力实施食品准入监管制度、自律制度、市场巡查制度和监管责任制度,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巡查的方式,切实加强对示范店创建企业的日常监管。要严格认定条件,对存在问题的申报单位,要及时督促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的要及时报请认定机关撤销认定,收回牌匾。严禁以创建活动之名乱收费。
(三)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各新闻媒体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示范店创建活动的宣传,树立先进典型,引导广大食品经营者提高自律意识、管理水平,提高示范店知名度,引导群众安全消费,群众更加关注、支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高创建活动的的社会效果。
各县市要参照本方案制定本级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活动实施方案,明确创建工作计划和工作要求,并于4月15日前上报州工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