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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县矿业基本情况
目前,我县境内发现的矿种主要有煤、铜、铁、石膏、石灰石、水晶石、粘土、磷等矿,其中以煤、铜、石膏、石灰石的开发价值较大,特别是煤的分布较广,储量较大,是今后我县矿业开发和管理的重点。全县现有持证矿山3个,其中采矿证1个,探矿证2个;经第一阶段整顿和规范后,已拟定招拍挂方案的有14个矿点。从第一阶段整顿和规范矿业开发秩序工作的验收结果来看,我县矿整工作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阶段性的成绩,炸封了一批非法开采、矿井(硐),也查处了一批矿业违法个体经营户,但成效不大,矿业行业私采滥挖现象仍然屡禁不止,局部地区有愈演愈烈之势。突出表现在县内非法小煤窑的关闭和巩固工作难度大,其主要原因:一是一些地方认识不到位,重视度不够,措施不得力,态度不坚决,不敢碰硬,怕得罪人,工作松懈;二是日常监管部门协调配合不力;三是部份地方和部门有厌战情绪,工作责任感不强,缺乏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四是工作走过场、形式主义严重,不够深入扎实,怕苦怕累,缺乏勤政务实的工作作风;五是责任制未落到实处,奖惩不逗硬;六是尚未建立健全矿政管理长效机制。因此,在当前整顿和规范我县矿业秩序工作中各级各部门必须加强综合协调、统筹兼顾、明确责任,切实确立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加大矿整工作力度,并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推进我县矿业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
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整顿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活动,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和确保安全的重要措施,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继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巩固深化“三项整治”,深入推进“三个转变”,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切实树立使命感和责任感,突出重点,抓住要点,抓紧抓好我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不断推动我县矿业向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方向发展。
三、工作目标及重点
(一)工作目标
通过整顿和规范,使无证勘查、开采和乱采滥挖、浪费资源、破坏环境、严重污染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山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得到有效实行,市场化配置资源的机制全面建立;矿业秩序长治久安机制基本形成,矿产资源行政管理工作得到全面加强,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工作任务
1.深入开展集中整治活动。依法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无证开采等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彻底关闭无证矿山。对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及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和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进行开采,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坚决关闭拒不停产和经过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矿山企业。依法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做到规范管理、依法行政。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煤炭活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全面稳定好转。
2.进一步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设置矿业权,实施矿业权设置会审制度,禁止非法干预矿业权设置和审开的行为,规范矿业权管理。坚定不移地推进矿业权招拍挂出让工作,经整治收回的矿业权,一律实行招拍挂出让,以拍卖为主;新设置的矿业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招拍挂出让。积极探索和建立完善县、区、乡、村、组五级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实施有效监管,使之形成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法规体系和促进矿产资源向矿产资本的转变。
(三)整治工作的重点
1.依法严厉打击无证、越界越层开采,无证加工经营矿产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抓好依果觉、洒库、尼哈、炳途、牛牛坝、依洛拉达、子威等7个主要产煤乡的集中整治工作。坚决取缔和依法关闭以下四类矿井。一是无证非法开采的矿井;二是以往关闭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三是经过整顿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四是无视政府监管,违法生产经营煤炭或拒不执行停产停业整顿的矿井。对经确定属于关闭的矿井,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和关闭。
(二)严肃查处非法开采和违法生产经营煤炭等各类矿产违法行为,坚决遏制私挖乱采之风。对非法违规开采的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给国有财产造成巨大损失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聘请专家对我县矿产资源进行勘测,对确有开发价值的矿点实行招拍挂,实现市场化配置资源,不断推进县内矿业市场建设,促进我县矿产资源向矿产资本转变。
四、组织领导
(一)成立以县委常委、纪委书记*同志任组长,县委常委、县政法委书记*、副县长杜刚两位同志为副组长,组织、法院、检察、人事、发改、公安、财政、经济、监察、国土资源、水利、林业、税务、环保、工商、安监、法制等部门组成的*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矿整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矿整办),负责日常工作。
(二)县矿整领导小组实行县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全县的矿整工作。县矿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县矿整办负责。各成员单位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县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干部考察任用激励机制,把矿整工作作为考核班子、考察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
县纪委、监察局:负责对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徇私舞弊等现象的清理和查处工作,坚决破除干部非法利益格局;积极参与各种矿业权设置的论证审查。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全县河道管理情况、水电发展规划及矿产资源规划,会同河道管理部门进一步明确河道采矿禁止开采期、禁止开采区域和拟建水电项目规划区。协助清理和掌握在建水电项目规划区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情况,并提出依法处理意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和完善矿产资源采、选、冶项目的预审、核准等管理制度;参与各类矿业权设置的论证审查。
县经济局:负责对全县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生产粗放、工艺落后、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矿山企业的清查处理工作;负责制订矿山企业关闭、整合标准,集中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负责进一步制定完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核准、生产许可等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煤炭勘查、开采和生产开发规划;负责对煤炭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等管理行为和违反《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清理、查处、整改、关闭工作;负责制定完善煤炭生产许可等管理制度,切实加强煤炭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参与各类矿业权设置的论证审查。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全县矿产资源开发中的探矿权、采矿权、矿产品经营权审开等管理行为和各类无证勘查、开采和加工经营、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的清理查处工作;协助完成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负责编制全县矿业权设置规划方案,组织完成拟出让矿业权的论证与报批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承担县矿整办的日常工作,协助、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验收。
县财政局:负责对全县擅自减免、不依法入库或截留挪用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违法行为和违规征收、使用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价款等行为的清理查处工作;负责制定涉矿经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建立矿业权储备金制度、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参与各类矿业权设置的论证审查。
县建设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全县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环保审查等管理行为和不履行环保手续、无尾矿库的小矿山、小选厂及因矿产资源开发引发的污染环境行为的清理查处工作;负责对已有勘查开采加工企业的环保整治或限期关闭工作;负责对不符合环保要求或达不到环保基本条件的矿产资源开发、矿产品经营企业的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关闭工作;负责制定完善环评审查相关制度,切实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参与各类矿业权设置的论证审查。
县安全生产监督局:负责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安全生产许可等管理行为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的各类矿山的清理、查处、整改关闭工作;负责制定完善安全许可等相关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参与各类矿业权设置的论证审查。
县工商局:负责对全县矿产资源开发中的企业设立、经营许可等管理行为和无照经营的小选厂、小冶炼厂的清理、查处、整改、关闭工作;负责制定完善和执行企业设立、经营许可等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把好矿山企业主体准入关。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等部门:负责对非法开矿实行立案、批捕、审判工作;负责打击矿业领域各类黑恶势力;负责处置涉矿群体性治安事件;公安机关负责对全县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爆破器材及危险化学物品的违规供应和使用行为的清理查处工作。
县水利局及水土保持主管部门:负责对矿产资源开发中的水土保持、河道管理许可等管理行为和违反水土保持、河道管理规定行为的清理、查处、整改、关闭工作;负责制定完善河道采矿许可、水土保持方案审查等相关管理制度,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参与各类矿业权设置的论证审查。
县林业局:负责对矿产资源开发中的林地使用许可、砍伐林木审批等管理行为和违反林地使用、砍伐林木规定行为的清理、查处、整改、关闭工作;负责制定完善林地使用等相关管理制度,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参与各类矿业权设置的论证审查。
县国税局、县地税局:负责对全县矿产资源开发中的企业税务登记许可等管理行为和偷税漏税等税务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清理、查处、整改、关闭工作;负责制定完善矿山企业税务登记许可等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全县各级党政及各相关部门要集中时间深入学习和领会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和省、州党委政府的工作要求上来,进一步提高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依法整顿、依法管理及市场化配置矿产资源的意识。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以高度的整治责任感和强烈的发展意识,认真总结近年来我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经验,牢牢抓住“关键在干部、要害是利益”,认真分析研究存在问题的症结所在,精心组织各方力量形成合力,找准切入点和突破口,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深入地推动本辖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向纵深发展,确保实现“大整治促进大发展”的既定目标。
(二)进一步完善违法案件举报、重大案件督办和责任追究等各项工作制度。加大对典型案件及各类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在查办案件中要严格执法、一查到底,既要查处事又要查处人,依法查处一批典型案件,以点带面,整体推进。要严格按照州委、州政府的工作要求,认真查处1—2宗典型违法案例。
(三)进一步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形成维护良好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长效机制。一是要建立各级政府整治与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责任制,明确政府的主体责任和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继续实行目标考核制度,真正形成“党委挂帅、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区乡监管、目标考核”的整体工作格局;二是要强化重点监控、动态巡查、社会监督、联合执法的行政监察机制,配齐人员和设备,提高监察执法效率和质量;三是要完善区、乡政府日常监管责任制和情况报告制度,重点矿区的区、乡政府要与村组、村组要与农户签订维护正常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责任书,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四是加快矿产品运销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工作;五是各项监察执行工作要重心前移,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依法查处,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影响。
(四)建立矿整信息报送与通报工作制度。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据实上报州矿整办。整治工作结束后10日内以书面向州矿整办上报工作总结。并将全县的矿业秩序整治工作情况如实通报全县,以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确保我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取得扎扎实实的成效。
(五)严格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制度。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委、县政府予以表彰奖励。目标考核不达标的工委、乡(镇)、县级部门实行黄牌警告,失职、渎职的由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四条的规定,对片区工委及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村、组辖区内发现非法私自开采或非法盗买盗卖矿产品等违法行为的,将依照《党章》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当地乡党委、政府要依法罢免村支书及村委会主任的职务;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发现国家公职人员与私挖滥采、违法违规生产的矿井有利益关系或在幕后纵容及为非法矿井充当保护伞的,要移送纪委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依法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养奸。对问题严重或性质极其恶劣的案例,要通过新闻煤体予以公开曝光,使之形成打击非法开采、违法生产行为的强大輿论声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