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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做好20*年度全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州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20*年)和我州实际,制定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一、20*年全州地质灾害概况
20*年全州共发生地质灾害120处(不含未达统计标准的*7处),其中:巴东28处、*5处、建始*处、利川35处、咸丰*处、来凤11处、宣恩4处、*7处。其主要灾害类型为滑坡99处,崩塌10处,泥石流4处,地面塌陷2处,地裂缝5处。灾害共涉及2655户1*91人,受损房屋4593间,损毁耕地3969亩,直接经济损失3784.62万元。与20*年相比灾害总数增加了179%。20*年群测群防成功预报3次,避免人员伤亡1383人,避免直接经济损失2200万元,全州118个省、州、县三级监测点范围内未出现人员伤亡事故。
二、20*年度重点防范的灾害点及区域
(一)省、州级重点监测点(*处)
1、省级重点监测点(5处)
(1)*县容美镇满山红烈士陵园滑坡(正在治理中);
*
(二)重点防范区域
1、宜万铁路和沪蓉西高速公路*州施工地段;
2、三峡库区巴东段和清江水布垭库区;
3、国道、省道、县乡、村组公路新修及改扩建地段;
4、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区域;
5、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区域;
(三)重点防范乡镇(33个)
*市(8个):*
三、地质灾害防范期
根据州气象台20*年度气候趋势预测,州内大部分地方总雨量较常年编少约1成,汛期旱重于涝,主汛期(6—8月)雨量较常年偏少约1成,相对多雨大致时段在4月下旬至5月中旬、6月下旬至7月中旬、8月上旬中期至中旬后期;暴雨出现次数较常年偏少,大至出现时段约在4月上旬末至中旬初、5月上旬后期、6月上旬中期、6月下旬后期和7月上旬后期。由于我州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仍以汛期(5—9月)为多发季节,因此,汛期仍是全州地质灾害防治监测的重点时期。地质灾害的程度主要取决于暴雨的范围与强度,地质灾害多发易发区与暴雨中心的迭加区域必将是地质灾害的重灾区。尤其是人类工程活动强烈的地区,如高速公路、铁路、巴东三峡库区和水布垭库区、矿山开采、城镇和道路建设对山体边坡开挖处理不当,滑坡体的切脚切腰及弃渣弃土随坡堆放等,若遇有强降雨,必将诱发不同程度的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应引起各级政府和建设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四、20*年度重点治理项目
根据*州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20*年),按照统筹规划,重点突出,量力而行,分阶段实施的原则,结合我州实际,今年除继续做好*县满山红滑坡、宣恩县万寨乡向家村7组滑坡的治理和咸丰县坪上煤矿恢复治理外,还要认真做好来凤县五台煤矿的恢复治理工作。
五、地质灾害防范措施
(一)地质灾害防治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大事,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分级管理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
(二)各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在汛期来临之前,根据各县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对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灾害隐患点要制定出操作性强的防灾应急预案,明确预报预警方式、躲灾避险的线路和自救互救方法,并落实到单位和住户;要进一步完善汛期值班、险情巡查和灾情速报制度,建立健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群测群防体系,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地质灾害的能力,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的稳定;要继续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和培训,进一步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不断增强干部群众的防灾避险意识,提高防灾抗灾能力。
(三)加强对人类工程活动的管理,继续规范人类工程活动行为。各县市国土资源和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各类工程建设的监管,对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做好前期地质灾害勘查评价,根据客观的地质条件做好工程选址(线)、设计和施工。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合理利用和保护地质环境,避免不当的工程活动破坏地质环境而诱发地质灾害。
(四)加强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力度,汇同当地气象部门积极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要根据规划划定的高易发区域和确定的年度重点监测点位置,结合强降水分布时空,对有可能发生3级及以上级别的地质灾害时,两家要及时汇商后联合向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可能受灾区域的监测预防工作,尽一切努力降低灾害损失。
(五)各县市要认真实施县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多方筹集地质灾害勘查、治理及避让搬迁资金,坚持“谁投资、谁受益,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力度。水利、交通、建设等部门和矿山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做好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地质灾害监测防治工作。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