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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国民经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37号)精神,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污染源普查工作目标
通过污染源普查,全面掌握*市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分布,查清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查清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市污染防治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科学依据和基础资料;建立*市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建立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根据普查结果,建立新的“十二五”环境统计平台,提高*市各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管理能力,健全各级环境统计、监测、监督和执法体系;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年度。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市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污染源
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重点污染源范围是:(1)有色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2)11个重污染行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3)16个重点行业(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的规模以上企业。
一般污染源是指工业污染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
2.农业污染源
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
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主要是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划,针对谷物种植业、油料和豆类作物种植业、棉麻等种植业、蔬菜及花卉种植业、茶果类及中药材种植业的主要产区开展化肥、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
畜牧业和渔业污染源普查范围是人工饲养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淡水养殖场。
3.生活污染源
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民用核技术利用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等。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他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农业污染源
(1)样本的基本情况,包括经济规模及用水排水情况等;
(2)产、排污情况,包括肥料、农药施用情况,农膜使用和秸秆处理情况,饲料饵料投放情况,畜禽养殖粪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等;
(3)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投入和运行情况等。
3.生活污染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以城市(地区)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等;
(3)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是: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中还包括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1.按照规定程序,对工业污染源中占全市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等方法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污染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2.对农业污染源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全国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国的农业面源污染情况。
3.对生活污染源的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基本情况调查,并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本次污染源普查采取“先行试点、再全面普查”的方式,分3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年12月底前):成立机构,落实经费,开展宣传,进行组织动员;制订普查实施方案、普查经费预算;掌握各类技术规范、普查表、相应软件及数据库;开展工作调研、资料收集工作及普查培训、召开全市污染源普查动员大会,开展污染源监测工作。
2.全面普查阶段(*年1月—*年12月):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清查,组织填报普查表,完成审核录入工作,汇总普查数据,建立污染源档案,申请省级审核验收,校正、上报普查数据,编制普查技术报告和工作总结报告等。
3.总结阶段(2009年1月—2009年7月):建立*市污染源普查数据库,污染源普查数据,开发利用普查成果,总结验收普查工作。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区县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建立*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另行文),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日常工作。
各区县政府建立相应机构,按照领导小组的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工作中,可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有关教育单位及工矿企业临时聘用部分普查员。
(三)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分工协作。市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组织普查工作培训,负责污染源监测,汇总、分析普查数据,普查结果,组织普查工作验收。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区县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和报导工作,配合办好新闻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经委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公安部门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水务及城管部门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农业部门、环保部门负责农业污染源的普查;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
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
统计部门负责参与普查工作监督检查,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四)污染源普查培训
按省的要求组织参加省级普查培训工作,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区县及普查员开展培训工作。
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五)质量保证
认真执行国务院和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普查数据质量控制文件和普查工作评价标准,加强普查质量控制工作。
市、区县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要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各区县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六)宣传动员
市、区县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确保宣传效果。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彻到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
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应当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
五、普查经费
普查经费实行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政府应将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普查专项经费支持。
普查经费主要用于:普查方案制订,组织动员、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工作经费预算和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管。
六、污染源普查管理
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根据国家普查办的规定,此次普查得到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与其完成“*”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排污收费的依据。
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