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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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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省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民保字[20*]2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救助对象

㈠持有县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㈡持有县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包括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

㈢重点优抚对象;

㈣经县民政部门确认需救助的其他特困人员。

二、救助病种

㈠大病病种。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脑中风、肾功能衰竭(尿毒症)、严重心脏病、重型肝炎及并发症、艾滋病、晚期血吸虫病、重症精神病等;

㈡重症慢性病;

㈢经县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病种。

三、救助标准

县民政部门经过调查审核,在扣除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助部分后,按比例进行救助。

㈠五保户

1、全年住院医疗费累计在1000元以内的(不含1000元),按40%比例进行救助;

2、全年住院医疗费累计在1000-5000元的(不含5000元),按50%比例进行救助;

3、全年住院医疗费累计在5000元以上的,按60%比例进行救助,最高可报销10000元。

每年,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拿出一部分用于五保户门诊看病费用。其中:分散供养的五保户每人80元,集中供养的五保户每人100元;并且,采取“一卡制”发放形式,分散供养的打卡发放到户,集中供养的打卡发放到敬老院。

㈡城乡低保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

1、全年住院医疗费累计在3000-5000元的(不含5000元),按20%比例进行救助;

2、全年住院医疗费累计在5000元以上的,按25%比例进行救助,最高可报销3000元。

㈢在扣除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助部分后,全年累计医疗费用在4万元以上造成生活困难,或经县民政部门确认需救助的其他特困人员,参照城乡低保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标准进行救助。

四、救助办法

㈠资助农村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我县建档在册的五保户、农村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个人应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全额从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㈡城镇“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人),按照每人30元标准给予资助参保;对城镇低保对象中的大病重残人员,按照每人20元标准给予资助参保。

㈢实行医前、医中和医后救助相结合。救助对象有患救助病种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可申请医前、医中和医后救助并按程序上报。医前、医中救助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一次性可给予1000-3000元救助。凡享受医前、医中救助的,医后救助金额应扣除医前或医中救助金额。

㈣对救助对象中的大病患者,在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再给予一次性定额医疗救助;对农村五保户和城镇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再给予500元以下的小额临时医疗救助。

㈤对特殊困难的救助对象,可实施年度二次医疗救助。

㈥对城乡低收入家庭和因病致贫群众实施适当救助,但所患病种必须为大病病种。

五、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城乡困难群众申请医疗救助时,须持身份证和享受社会救助有关证件(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优抚有关证件等)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县级以上医院本年度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填写《*省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镇政府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审核,对同意上报待批的申请人,由所在的村(居)委会对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县民政部门接到镇政府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突发性大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予以审核、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

六、救助资金筹集与管理

㈠省级财政每年下拨的专项补助资金。

㈡县级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上年度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10%,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㈢县民政部门每年从福彩公益金和社会捐赠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

㈣县财政部门要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资金,由县民政部门会商县财政部门后,由县财政部门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资金专户;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由县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救助对象直接到县民政部门领取,县财政部门定期与县民政部门结算。

㈤坚持“量入为出、年度平衡”的资金管理原则。原则上,当年筹集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应全部支出,当年结余资金最多不能超过年救助资金总量的10%。

七、组织实施

㈠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县政府领导下,由县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㈡县民政部门应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并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㈢县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县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为保障医疗救助工作正常开展,县财政应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预算。

㈣县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㈤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

㈥县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八、有关要求

㈠医疗救助工作坚持公示制度。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㈡对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营私舞弊的,给予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㈢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县民政部门必须如数追回,并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资格。

㈣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