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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推进农业产业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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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推进农业产业化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农业产业化水平,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推进农业产业化的重大意义

1、农业产业化是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依靠各类龙头组织的带动,将农业的生产、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有机结合,实行一体化经营的一种新型农业经营方式。实践证明,农业产业化是农业发展的根本出路,是推进结构调整、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快农村工业化、城镇化步伐,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效途径。

2、农业产业化是县委、县政府既定的“三化”发展战略之一,是县域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我县农业产业化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引导下,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总体情况看,我县工业经济长入农业经济不足,农业与工业关联度弱,产业链条短,农产品加工转化率低,产业之间没有形成链条式或层级推进式的良性互补互促关系,农业产业化仍处于起步阶段,尤其是大型龙头企业数量少、实力弱,辐射带动能力不强;农产品知名品牌少,缺乏竞争力,抗御风险的能力不强;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低,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接机制不完善等。发展农业产业化,可以通过兴办龙头企业推动工业化;依托龙头企业与生产基地带动农户,并进而向城镇集聚,加速城镇化进程,形成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城镇化的有机结合与良性互动,从而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增强推进农业产业化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发展农业产业化作为新时期、新阶段农业和农村工作中一件带全局性、方向性的大事来抓,加大力度推进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二、发展农业产业化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3、我县发展农业产业化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围绕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发展的目标,瞄准都市创汇特色农业,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实施扶优扶强的非均衡发展战略,以培育壮大产业化龙头企业为关键,以创建品牌为重点,以加快建设优质特色农产品基地为基础,以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纽带,加大招商引资、龙头带动、政策扶持、政府服务力度,全面提高农民组织化、农业现代化、农村城镇化水平。

4、“十一五”时期全县推进农业产业化的总体目标是:根据我县农业产业化发展基础和市场前景,确立棉纺、水产、畜牧、竹木、粮油食品等五大主导产业,建设区域化、优质化、标准化生产基地,形成具有比较优势和特色的农产品产业带。围绕上述五大主导产业,按照“扶优、扶强、扶大”的原则,每个主导产业培育2个以上起点高、产业关联度大、市场竞争力和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力争有2-3家龙头企业进入国家级龙头企业行列,7-*家成为省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15-20家成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创建省级以上农产品名牌7个,力争创建国内同行业知名品牌2-3个。引导、培育和发展基础好、前景广、管理规范、带动能力强的农产品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30个,力争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户占全县农户总数的60%以上。建立健全农业产业化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政策保障体系、工作指导和协调体系。

三、抓好关键环节和配套体系建设,多方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5、培育和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龙头企业可以是生产加工企业,也可以是流通企业、中介组织和批发市场。凡是能够发挥辐射带动作用,与农民建立起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能给农民带来实惠的龙头企业,不论是哪种类型、哪种所有制形式,都一视同仁,给予扶持。加大对农业招商引资的支持力度,积极吸引工商资本、民间资本和外资投资开发农业,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大对农产品精深加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市场建设的扶持力度,对县级以上龙头企业申报项目,各有关部门要在政策上给予倾斜,积极为龙头企业争取各种支持。加强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管理。完善县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实行一年一次监测评价制度和两年一次认定制度,做到有进有出,动态管理。建立激励机制,实行龙头企业年度考核制度,对发展快、贡献大、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功立业,成效显著的县级以上龙头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设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和1万元;对获得市级、省级和国家级龙头企业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00元、3万元和*万元(市级同年度不重复奖励)。

6、加快优势特色农产品块状经济的培育。充分发挥资源和区位优势,扬长避短,优先发展具有一定基础和竞争力的产品和产区,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实行错位竞争,尽快形成规模优势。围绕棉纺、水产、畜牧、竹木、粮油食品等五大主导产业,通过调整结构,优化布局,实行规模化、优质化、标准化生产,提高产业化基地建设的整体水平和效益。棉纺产业:积极推广良种规模种植,力争做到一县一种;加强市场监管,规范生产加工行为,进一步优化品种和品质结构。整合现有棉纺加工企业,组建行业协会,加大品牌创建力度,提高棉花生产与加工的关联度,延长产业链条,提高棉花的附加值。在巩固沿江棉区生产的基础上,加快推进丘陵棉区发展,形成沿江、丘陵两大棉花生产板块。至20*年,全县棉花种植面积达26万亩,其中高品质棉种植面积不少于23万亩。此项工作由县供销社牵头负责,县农业委配合实施。水产产业:进一步优化水产品结构,做大做强现有大宗水产品,加强品牌和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至20*年,创立一个水产品驰名商标,开发万亩良种基地和*万亩滩涂精养基地,建立一个国家级标准化示范区(四大湖泊优势水产品标准化出口示范区),水产业占第一产业的比重由现在的五分之一提升到三分之一以上。此项工作由县水产局牵头实施。畜牧产业:积极扶持畜禽规模养殖和加工企业,大力推进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积极支持现有养殖企业在品牌创建、产品基地认证、加强免疫和扩大规模上加大投入,增强辐射带动作用。至20*年,年出栏生猪35万头、出栏家禽260万只。此项工作由县农业委牵头实施。竹木产业:在对现有竹林进行培育的基础上,逐步更新低产低效马尾松林,大力发展毛竹笋材两用林和杨树、国外松等速生丰产用材林系列开发。至20*年,全县建成16万亩竹林基地和20万亩杨树基地。此项工作由县林业局牵头实施。粮油食品产业:在稳定粮食种植面积的同时,狠抓粮油精深加工增值,狠抓蔬菜、蘑菇等优质高效农业,实施“订单”生产,提升品牌知名度。此项工作由县粮食局牵头负责,县农业委配合实施。各乡镇要按照五大主导产业建设的要求,结合新农村建设“千村百镇示范工程”的实施,统筹规划,精心培育,建设一批特色产业示范村,走“一村一品、一业一社”的产业兴村之路,实现生产发展、农民增收,推进全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县政府每年组织一次“特色产业三优乡镇与十佳示范村”评比表彰活动,分别奖励1万元和5000元;获省、市“特色产业示范村(乡镇)”的,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

7、推进农产品品牌创建工作。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省、市级著名商标的,对商标所有人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和5000元奖励;对在境外注册农产品商标的,每件奖励1万元;对在境内成功注册农产品商标并形成规模效应的,每件奖励2000元;当年获得地理标志产品、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及基地认定的,分别奖励2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和1万元;当年获得中国名牌、安徽名牌农产品的,分别奖励4万元和2万元;当年获得EUREPGAP(欧盟)、JAS(日本)、FDA(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等国际认证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取得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和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认证的,每件奖励2万元。鼓励和支持从事农产品加工、销售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加省、市统一组织的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对参展的企业由县政府给予每个参展摊位30%的摊位费补贴。鼓励和支持各类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开展宣传推介我县优势特色农产品活动,对在高速公路两侧及出入口设立大型规范路牌广告的,按其广告牌设立成本的30%给予补助。

8、加快农产品标准化建设。加强农业标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通过示范引导,巩固和加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推进优势特色农产品区域化种植(养殖)的标准化生产管理,以标准化促进产业化,推动农产品生产上规模、质量上档次、管理上水平。按照标准化生产和管理的要求,加快建设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努力把这些基地建设成为优势农产品的出口基地、龙头企业的原料供应基地和名牌产品的生产基地。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体系和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要率先实行标准化生产管理。对新创建国家级和省级农产品生产、加工和营销质量标准体系的,每一系列分别奖励4万元和2万元。

9、发展农产品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坚持先发展、后规范的原则,积极鼓励和支持农民、龙头企业以及其它各类经营实体,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要求,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行业协会等民间组织,使之逐步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主导力量。鼓励行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领办或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县政府每年安排部分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支持农民组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新组建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给予2000-5000元的资金补助;对运作规范、带动农户效益明显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每年进行表彰,并给予3000-5000元的奖励。

*、培育壮大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和农村经纪人队伍。通过合作、招商等多种方式,盘活存量资产,搞活市场。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多种所有制经济组织相互合作,共同建设市场。大力发展以农民为主体的营销队伍,县政府每年开展一次农村“十佳”经纪人评选表彰活动,受表彰的“十佳”每人奖励2000元。

11、健全和完善信息科技服务体系。实施信息入乡、进村、到企工程,建立信息收集、分析、整理、制度,及时提供准确的市场信息、农业科技信息和管理信息,指导生产和销售,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和农户提供信息服务。鼓励龙头企业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开展科技协作。改革创新农技推广服务机制,建立农业专业技术人员与龙头企业、经营大户联系服务制度,明确责任,绩效挂钩。实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项目招标制度,每年由县科技、农业等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项目、公开招标。加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对从事农业适用技术试验示范与推广应用的各类经营单位,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外,县政府每年组织评选“农业适用技术推广十大带头人”,按其贡献大小分别奖励*00-*000元。

四、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的政策扶持力度

12、鼓励土地向经营大户和龙头企业集中,培育一批高、新、优农产品规模种植示范大户。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民通过土地经营权的转包、转让、租赁、入股等多种形式,实现土地经营权的依法流转,推动土地规模经营。对经营大户当年新增耕地面积*0亩以上、山场面积200亩以上,发展名、特、优、新农产品且流转手续规范完备的,分别按流转面积每亩*-30元和5-*元的标准,奖励给组织土地集中流转的单位或个人。

13、积极发展“订单农业”。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开展定向投入、定向服务、定向收购等方式,为农户提供种养技术、市场信息、生产资料和产品销售等多种服务;鼓励龙头企业大力发展订单农业,规范合同内容,明确权利责任,提高订单履约率;鼓励龙头企业设立风险资金,采取保护价收购、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与农户建立紧密、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同时,鼓励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资金、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入股,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与龙头企业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对与农户签订合同实行“订单生产”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和通过公司、协会等形式订购县内农副产品形成知名品牌、驰名商标的营销企业以及与龙头企业建立稳固的合同供货关系的农户给予补助。对投资建设温室大棚等高效设施农业,且合同订购带动农户50户以上的,根据生产性基础设施投资额进行一次性补助,企业按其投资额的20%补助,农户按其投资额的15%补助;对发展名、特、优、新农产品,且合同订购带动农户50户、户均种养植面积50亩以上的,企业或协会每亩补助2元,农户每亩补助3元。

14、加大资金扶持力度。一是财政支持。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200万元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农业产业化和规模经营项目的扶持,并随着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农业产业化项目扶持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县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要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同时县财政每年安排50万元农业产业化奖励资金,用于奖励农业产业化工作成绩突出的乡(镇)村、部门、龙头企业(包括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组织)、项目实施单位或业主等,此项工作由县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实施。二是整合涉农项目资金。农业综合开发、以工代赈、扶贫开发、农业科技、农业基建等涉农专项资金,在不改变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性质的前提下,重点扶持县级以上龙头企业和五大主导产业重点项目。三是金融支持。有关金融机构要把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信贷资金,专项支持龙头企业,对省级以上龙头企业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不上浮。进一步培育和完善农业信用担保体系,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要将县级以上龙头企业作为主要扶持对象,予以重点支持。

15、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各项税收支持政策。对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及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的,其自产自销产品免征增值税,经营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龙头企业遭受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对乡镇及其以下的农业部门、农业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所得,暂免企业所得税;对重点龙头企业技术开发创新的相关费用,实行所得税前扣除;对企业技术改造,购买国产设备的投资,可按规定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需购置进口仪器、设备以及配套件的,按国家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龙头企业销售本企业自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龙头企业生产、销售的种子、种苗、饲料(不含豆粕),免征增值税。对新办农业产业化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对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拥有自营进出口权的农产品生产企业退税实行“免抵退”政策;各类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新建的各种农产品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从支持的角度出发,协助市场开办者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规范市场运行,对农民出售的自产自销农副产品,免收市场管理费。

对境外企业或个人来我县投资兴办的龙头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暂免征3%的地方所得税;对经营期在*年以上的生产性龙头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龙头企业,在5年减免税期满后,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在以后的*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产品出口的龙头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税率低于*%的,按*%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鼓励类产业的龙头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3年内,可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在县工业园区外新办的固定资产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视同入园企业,计算所在乡镇当年招商引资任务,税费优惠政策比照县工业园区有关规定执行。

16、加大龙头企业用地的扶持力度。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有关城镇建设规划,要安排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用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和建设所需的非农用地,有关部门要优先予以安排;所需的农用地,可直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租赁、承包,只办土地登记,不办审批手续。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场所、农林种养殖场和设施农业用地,视同农业生产用地。在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的前提下,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允许农户依法有偿转让承包土地使用权,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对龙头企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7、加强农业产业化经营用电的支持。对新建的农业生产、加工企业及龙头企业扩大生产需要的用电,电力部门要予以优先安排;对受电变压器容量315千伏安以上的龙头企业生产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电价政策;对符合农业生产用电规定的现代化或专业化种养业龙头企业和畜禽养殖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政策。

18、实施人才支持政策。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对创办、领办、承包县内农业产业化经营实体的在职人员,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过单位同意,报县组织、人事等部门批准和县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备案后,其编制、职级和工资保留3年,工龄连续计算,享受本单位干部职工正常增资等同等待遇;期间个人书面申请回原单位的,原单位须按其职级安排工作;3年期满继续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经县组织、人事等部门批准和县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备案可酌情延长年限。对在岗农技人员,经单位同意并签订相关合同,可以参与农业产业化有偿服务和到龙头企业兼职,允许其获得合理报酬。

五、切实加强对农业产业化工作的领导

19、加强组织领导。一是县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负责全县农业产业化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协调等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各乡镇也要健全相应的组织,明确职责,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二是建立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和相关领导联系主导产业与县级领导联系龙头企业制度,帮助解决相关产业和企业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三是对主导产业实行部门牵头负责工作制度。各牵头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一个主导产业、一批龙头企业、一个科技依托单位、一片(或几片)生产基地、一个行业协会、一个配套政策”的发展思路,建立工作班子,制定发展规划,完善协调机制,强化工作责任,落实工作措施。四是各乡镇党委、政府必须始终坚持把推进农业产业化、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摆上首要位置,作为中心工作来抓,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切实抓出成效。县委、县政府每年评选3名“农业产业化优秀组织奖”和6名“农业产业化模范干部”,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20、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县、乡农业产业化工作机构,要根据《决定》确定的任务目标,分项目落实到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自20*年起,农业产业化工作除继续作为乡镇年度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外,并对县五大主导产业建设的牵头责任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规划》实施进度与服务到位情况另案考核,同时纳入各级干部政绩考核的绩效体系。县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要尽快拟定考核办法,按程序报相关考评单位批准实施,并会同有关单位适时做好督促检查和考核工作。县每年召开一次农业产业化工作大会,对在农业产业化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支持农业产业化为己任,共同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推进农业产业化工作健康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