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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我县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实施,拉动农村消费,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秘〔20*〕70号)和全省家电下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响应国家扩大内需战略部署,实现拉动内需,满足农村消费升级需求,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目标;坚持树立服务至上理念,完善机制,简化程序,为家电下乡产品销售创造良好环境,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实施。
二、家电下乡产品的确定和价格
家电下乡产品是商务部、财政部根据农民消费特点以及节能、环保、耐用、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招标确定有关企业生产的具体规格和型号的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等4类家电产品。4类家电下乡产品的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1000元、2000元,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今后,将根据农民需求情况,对家电下乡产品进行适当补充和调整。
三、补贴对象及标准
家电下乡政策的补贴对象为我县具有农业户口并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所有人员,但农民每户对每类产品最多可购买一台(件)。我县农民在家电下乡推广时间内,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给予销售价格13%的资金补贴。补贴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分别负担80%和20%。
四、实施时间
家电下乡实施时间为4年,从20*年*月1日开始到20*年11月底止。
五、销售网点的确定
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必须是商务部、财政部招标确定的我省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销售企业,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经向县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才能成为我县家电下乡产品指定销售网点。销售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是:1.必须是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2.网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3.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4.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5.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
销售企业要登录“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添加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并录入相关信息,并以县为单位,完整准确填写《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附上销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网点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网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备案网点与销售企业签订的协议以及备案网点申请书,于规定时间到县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集中备案。网点集中备案结束后,销售企业需要增加销售网点的,可按上述程序和方式到县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家电下乡产品不享受补贴。
六、补贴申报程序
(一)销售网点在产品售出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销售信息录入到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
(二)农民在指定的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3日后,可到户籍所在地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财政所)办理补贴申报手续,并提供如下材料: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2、购买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4、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没有储蓄账户的应及时到金融机构开立储蓄账户。
(三)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财政所)要依据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及时受理农民补贴资金申报,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主要审核内容包括: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2、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3、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4、每户对每类产品的购买是否超过1台。乡镇财政所核实确认后,符合补贴要求的,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备案,县财政局在销售网点录入相关信息并且购买人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购买人使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等账户且其开户银行不是特设专户开户银行的,县级财政部门可以将补贴资金通过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专用存折开户银行,由其分解到购买人专用存折的账户;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
(四)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对符合“三包”规定要求退货的,要根据不同情况做如下处理:1、补贴未申报的或补贴申报已备案的,销售网点帮助办理退货手续,即直接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2、补贴已申报备案但县级财政部门核查不通过的,销售网点帮助办理退货手续,即直接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3、补贴已申报备案并经县级财政部门核查通过的,由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预退货”申请,待金融机构完成补贴资金拨付程序后,再按照下条所述程序和方式进行处理。4、已获得补贴的,由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退货”申请后,购买人持原销售发票到乡镇财政所审核,并按规定退回补贴资金;乡镇财政所在信息管理系统对“退货”申请进行确认,并在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并加盖公章;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
七、具体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工作组织
为加强对我县家电下乡工作的领导,成立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商务局、财政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工商局、*局、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广电局、农村合作银行及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负责对各销售网点销售的产品、价格进行督导;对购买家电的农户所购买的产品、价格进行核对;对各乡镇财政补贴落实情况进行督导。
(二)规范市场秩序,加强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商务局要加强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指导和协调中标企业网点的设立,对符合要求的网点及时进行受理备案,并做好备案网点的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培训组织工作;要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宣传栏等媒体加强家电下乡工作宣传,搞好促销活动协调服务工作,整顿和规范家电下乡市场秩序,负责销售产品信息的统计分析;督促销售企业积极组织货源,落实的家电下乡产品类别和型号,保证及时将家电下乡产品送到农民手中;督促销售企业加强销售网点的管理,主要是:1、要针对销售网点制订统一的工作要求,包括设立专柜、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标准等;2、开展对网点的业务培训,安排专门人员监督检查网点的销售、服务情况,切实加强对网点特别是授权网点的管理,确保网点规范经营;3、销售网点要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4、要为农民提供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使用辅导、上门维修等服务,并向用户详细讲解安全使用常识,使农民买得方便、用得安心;督促销售企业严格履行经营承诺,规范市场营销,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体系,不得搞市场垄断、相互压价等不正当竞争;督促销售网点做好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的登记工作,在产品售出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销售信息录入到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凡不及时登录信息的备案网点,县商务局可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力的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市商务局备案,由此导致农民不能申请补贴的,由授权经营的销售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三)加强专项补贴资金监督管理
县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我县具体的实施细则,建立直补资金台账,确保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于每月初将上月资金补贴使用情况统计表送商务部门一份。
(四)加强协作配合
县商务局、财政局要加强与工商、*、税务、质监、宣传、农村合作银行、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宣传部门要组织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的宣传;*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家电下乡市场秩序保障和安全维护工作;工商部门要加强对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的指导、服务,促进家电下乡产品的流通;质监部门要加强全县家电下乡产品的质量检验,确保下乡家电质量安全;税务部门在依法征税的同时,要从有利于产品下乡、方便农民购买出发,研究制定相关的措施和办法;农村合作银行要协助做好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对农户的发放工作;各乡镇政府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和具体办事人员负责家电下乡宣传、咨询、协调、服务工作。
(五)建立投诉举报机制
县商务、财政部门(包括各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财政所))要设立相应的投诉、咨询服务电话和信箱,受理社会各界的举报、投诉和咨询服务。接到咨询电话,要当即给予解答;是举报、投诉的,要通过实地调查、或举报、投诉后电话调查、现场办公等方式认真进行核实,经查属实的要及时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