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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等十一部门关于20*年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20*〕21号)文件要求,决定在全县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和部署,围绕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排污、违法开工建设项目等行为,切实保证群众饮用水源安全,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遏制污染事故上升势头,改善环境质量,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顺利实施,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推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重点
(一)深入开展威胁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
一是完善并实施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规划,科学划分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规范化的保护区标志。二是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2*0年以来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扩建有污染的建设项目,未达标排放的,要限期整改,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停业或关闭;对2*0年以前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立排污口的企业,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一律限期治理;超标排放的,要停产治理。三是对影响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水质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制定或完善饮用水源应急预案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四是对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尾矿库进行清理,消除隐患,存在环境安全隐患或者没有制订尾矿库垮坝、漫顶等环境安全应急预案的,一律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生产。五是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切实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二)深入开展各类园区的环境违法问题整治
一是黟县经济开发区于6月底前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二是自去年专项行动至今仍然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入区企业,限期补办“环评”,逾期不办的,要停产或停建,并给予处罚。三是清理、纠正阻碍环境执法的“土政策”。按照国家监察部、环保总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要求,对辖区内实施的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各种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8月底前列出清单,9月底前纠正和废止。四是对未建污染治理设施或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在限定时间内未整改的,一律停止生产,并给予处罚。五是对未按规定申请“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在限定时间内未整改的,一律停产整治。六是对废弃危险化学品随意弃置或不处置的,责令改正并给予处罚;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限期治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开展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重点行业整治
对涉铅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一是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依法予以关闭。二是我县蓄电池制造、小电器制造等涉铅企业,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三是对采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的铅再生回收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已建设的一律取缔。
(四)集中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油烟、噪声扰民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联合开展餐饮油烟专项整治。建立并落实新开办餐饮店环保前置审批、征求公众意见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从源头控制油烟扰民问题。同时,要解决好噪声扰民问题,尤其要加强高、中考期间噪声污染监督管理工作,保证高考、中考学生有一个安静的学习、考试和休息环境。
三、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黟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统一组织和协调全县专项行动。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职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和完善联席会议、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行之有效的制度,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企业加强自律、公众广泛参与的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机制。
环保部门负责环保专项行动的具体组织实施,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督办重点案件,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
发展改革和经贸部门负责制定和宣传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监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及产品,鼓励企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监察机关负责按照中纪委和省纪委七次全会的要求,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坚决纠正企业违法排污、危害群众健康的行为,严肃查处环保部门移送的环境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排污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有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和做法,应要责成整改和纠正。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环保法制宣传与教育活动,为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制帮助,为开展环保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水利部门负责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加强水功能区管理;根据江河湖库水量和水质情况,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建设部门负责集中式供水设施、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加强水环境的综合整治。
市容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整治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做好生活垃圾的综合整治。
工商部门负责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依法取缔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
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督促企业完善安全生产软硬条件,防止或减少因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电力部门要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
(二)加大检查督办力度。围绕环保专项行动,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凡挂牌督办的案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做到件件有结果,件件有回音。对列入挂牌督办案件,明确挂牌督办要求和解决时限,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逾期未完成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将对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违法排污屡查屡犯,群众反复投诉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挂牌督办和实行区域限批。
(三)加大惩治力度。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等手段,切实加大对环境违法企业的惩治力度。一是对存在严重破坏环境问题,涉及公私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和危害人体健康等,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企业有关负责人员,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一律追究行政责任。二是要充分用足用好现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惩罚力度。对前四年专项行动中查处的违法企业开展一次“回头看”,对于明知故犯、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给予高限处罚,依法足额追缴排污费。三是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要求,对于长期违法排污的企业,其单位和产品获得各种先进、优质产品称号的,环保部门要坚决行使评优创先的一票否决权,向相关评选机构通报,取消其资格;对企业法人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及时向相关机关做出通报。四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共享企业环保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对态度恶劣,影响极坏的企业,通报到金融机构,外贸企业,通报到经济部门。
(四)加大宣传报道和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分阶段制定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重大环境违法案件要随时曝光。采取新闻会的形式,通报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果,公布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典型案件的曝光要列入宣传计划,深度报道,形成声势。
(五)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要求,将《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作为推动整治行动深入开展的有力武器。监察机关和环保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的力度,要坚持实事求是,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照规定客观公正做出处理决定。凡是政府制定或者采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环境保护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经指出仍不改正的,一律追究责任;凡是职能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一律追究责任;凡是应该追究责任而没追究或者追究不到位的,也要追究责任。
(六)建立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在总结阶段建立和完善环保专项行动长效机制,一是完善企业环境行为自我约束机制。全面实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化制度,积极推行企业环境行为监督评价制度。二是积极推进排污许可证制度。6月底前,完成排污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实施排污总量控制,降低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三是进一步规范化排污口。所有水污染排污单位实施一对一排放口。四是完善环境违法案件的移交、移送制度。各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过程中,要积极研究完善环境违法案件的移交、移送制度,限期办结。
(七)切实加强情况报告工作。各乡镇、各部门按照县领导组办公室要求报送阶段性工作报告,随时报告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及时报送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8月底前将查处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汇总上报到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
根据国家、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部署报告专项行动工作。
(二)调查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6月-10月)
对重点行业、饮用水源保护区和经济开发区进行全面调查摸底,集中力量进行专项整治。
(三)总结阶段(11月)
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