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水利局蓄洪区运用补偿方案

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水利局蓄洪区运用补偿方案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水利局蓄洪区运用补偿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县20*年蒙洼蓄洪区运用补偿工作,根据《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国务院第286号令)、《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财政部第37号令)、《*省<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省政府第146号令)和《*省20*年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方案》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指导思想:以“*”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依法开展蒙洼蓄洪区运用补偿工作(以下简称“补偿工作”),支持蒙洼蓄洪区人民群众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工作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坚持阳光、规范操作,坚持补偿资金及时、全额发放给受灾群众,坚持政府负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

二、补偿范围、对象和标准

(一)补偿范围

蒙洼蓄洪区内保庄圩以外的所有受淹区域。

(二)补偿对象

l、蒙洼蓄洪区内具有常住户口的居民,在蓄洪区运用后,依照有关规定获得相应补偿。区内承包土地上的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水毁损失,无法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役畜(保庄圩内除外)水毁损失,都可以依法得到补偿。

2、蓄洪区内有承包土地、专业养殖和经济林的区外居民,在蓄洪区运用后,其财产水毁损失给予补偿。

3、承包土地为订立有合法承包合同的各类承包土地。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它方式流转的土地,实际耕作人为补偿受益人,但原承包人与实际耕作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受补偿的水产养殖户,承包国有水面的,必须持有合法承包合同、水产养殖证和承包费缴费凭证;承包集体水面的,必须持有合法承包合同和承包费缴费凭证。

5、受补偿的经济林种植户,必须持有《林权证》或者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林木权属证明;暂未取得林权证的,应持有相关土地合法承包合同。

6、根据《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国务院第286号令)第十一条第一款、《*省行蓄洪区移民建房工作方案》(*政办(20*)70号)的相关规定,蒙洼蓄洪区已从20*年安排移民建房,其住房和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水毁损失不予补偿。

7、蒙洼蓄洪区内行政事业、公益事业单位公共财产和设备的水毁损失,以及区内各类企业和公共设施的水毁损失不属于本方案补偿范围。

(三)补偿标准

1、农作物实行亩均定值补偿。农作物补偿面积为承包合同内的受淹面积,补偿标准由省按蓄洪区前三年同季主要农作物平均产值的70%确定,每亩补偿685元。

2、经济林(含杨树、杞柳、紫穗槐,下同)实行亩均定值补偿。经济林补偿面积为实际受淹损失面积(小班种植面积在1亩及其以上。按棵承包杨树的,可按每56棵折算成1亩的方法计算),补偿标准由省按蓄洪区前三年相同生长期平均产值的50%确定,每亩补偿712元。小班种植面积不足1亩的不予补偿。经济林套种农作物的受淹土地,按照就高原则,只计算一种,不得重复计算。

3、专业养殖实行分类定值补偿,非专业养殖不予补偿。畜牧专业养殖标准:年生猪出栏20头以上,牛存栏10头以上,羊存栏、出栏30只以上,蛋禽存栏500只以上,肉禽出栏2000只以上;水产专业养殖标准:精养鱼塘5亩以上,粗养鱼塘l0亩以上。专业养殖按水毁损失数量及一定标准进行补偿,补偿标准由省按蓄洪区前三年相同生长期平均产值的50%确定。其中:生猪每头补偿502元、牛每头补偿1761元、羊每只补偿166元、蛋禽每只补偿14元、肉鸡每只补偿4.35元、肉鸭每只补偿13.7元、肉鹅每只补偿23.6元、精养鱼塘每亩补偿1850元、粗养鱼塘每亩补偿727.5元。水产养殖实行最高限额补偿,最高补偿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承包土地改挖鱼塘未达专业养殖标准的,可按实际承包面积比照农作物进行补偿。

4、无法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役畜,主要补偿因转移时间不足24小时而来不及转移所造成的水毁损失,但能转移而不愿转移的不予补偿。家庭农业生产机械主要包括电(动)机、柴油机等农用生产机械。役畜主要包括牛、马、骡、驴等从事农役的牲畜(不含幼畜)。以上两项按水毁损失的50%补偿,但登记总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按照水毁损失的100%补偿,水毁损失超过2000元不足4000元的,按照2000元补偿。

5、上述补偿标准的最终确定,以财政部、水利部审定的结果为准。

三、财产申报和核查

1、蒙洼蓄洪区涉及乡(镇)政府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乡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汛前财产登记情况,核查区内居民的水毁损失,填写水利部制定的《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核查(汇总)表》、《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补偿(汇总申报)表》,逐级上报。

2、蒙洼蓄洪区居民财产损失核查分县乡两级、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居民财产损失核查公示阶段

乡(镇)政府组织由乡(镇)包村干部、村支部书记、村临管会主任、村文书、村纪检组长组成村(居)民委员会登记核查组,乡(镇)包村干部为组长,负责全村居民财产损失登记核查工作。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成立由县派驻庄台干部、村包组干部、村民组长、教师和党员代表5人组成的登记核查小组,县派驻庄台干部为组长、教师为登记员,对本村民组居民财产损失进行登记核查,填写《*南县蒙洼蓄洪区居民财产损失核查表》(表3)和《××乡(镇)××村(居)民委员会××村民组蓄洪区居民财产损失核查公示表》(表11),并以村民组为单位将核查损失实物量张榜公示(第一次公示),公示期为5天。同时,以村民组为单位,由村(居)民委员会主持召开全体居民参加的大会,逐户公布居民财产损失情况;并利用有线广播对全村居民财产损失情况再次逐户公布,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和监督。居民有异议的,由乡(镇)政府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登记核查组进行复查(乡镇核查)。公示期限届满,居民无异议后,村(居)民委员会必须将公示情况以书面形式写出专题报告,并经村(居)委员会登记核查组共同签字后,上报乡(镇)补偿办公室。同时由村(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将《*南县蒙洼蓄洪区居民财产损失核查汇总表》(表15)逐级汇总上报县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农委、林业、畜牧、水务等有关部门在乡(镇)政府的配合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再次进行全面核查(县级核查)。

第二阶段:居民财产损失补偿核查公示阶段

由村(居)民委员会登记核查组填写《*南县蒙洼蓄洪区居民财产损失核查(补偿)表》(表6)和《××乡(镇)××村××村民组蓄洪区居民财产损失核查(补偿)公示表》(表12),将核查损失实物量和损失价值、补偿金额以村(居)民委员会为单位逐村民组进行公示(第二次公示),公示期为7天。并以村民组为单位逐户签字盖章后,发放《××乡(镇)××村××村民组蓄洪区居民财产损失核查(补偿)公示表》,接受监督。居民有异议的,由乡(镇)政府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登记核查组重新进行复查(乡镇核查)。与此同时,县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农委、林业、水务、畜牧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进行复查(县级核查)。公示期限届满,居民无异议后,村(居)民委员会必须将公示情况以书面形式写出专题报告,并经村(居)民委员会登记核查组共同签字后上报乡(镇)补偿办公室。乡(镇)政府按照补偿标准,提出补偿方案,填写《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补偿汇总申报表》(表16),经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共同签字,并加盖乡(镇)政府公章后上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汇总后,逐级上报。

四、资金发放和管理

l、补偿资金的发放由蓄洪区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补偿方案,县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补偿资金具体发放方案,乡(镇)政府据此逐户确定具体补偿金额,并由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第三次公示),公示期为7天。

2、第三次公示居民有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核实,无异议后,乡(镇)政府负责统一编制补偿资金发放清册,并报县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县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定后的补偿意见批复给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向补偿对象填发补偿通知书(即补偿凭证)。补偿对象领取补偿通知书时在补偿资金发放清册上签字。县财政局要根据县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批复的补偿资金发放清册,按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发放程序,通过“一卡通”方式,及时将补偿资金打卡到户(区外居民以其他流转方式承包区内土地获得补偿资金的,则实行单独打卡发放)。补偿对象持存折随时到当地金融机构支取补偿款。

3、补偿资金由县财政局统一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专户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资金用途,不得滞留、挪用、抵扣补偿资金,对不应发放的补偿资金全部收回,逐级上交财政部门。县财政局应规范资金发放程序,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认真做好补偿资金的财务决算工作。

4、蓄洪区所在地乡(镇)政府在补偿资金发放完毕后,应及时对补偿工作进行总结,并上报县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县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时间安排

补偿工作分为五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建立各级补偿机构,宣传发动,制定补偿工作方案,组织培训等,时间安排在8月中上旬,原则上在8月15日前结束。

2、损失的统计核查上报阶段。开展蓄洪区内居民财产损失的统计、核查、上报,9月10日前结束。

3、迎接检查和申报补偿资金阶段。迎接国家有关部门检查,落实国家和省级财政拨付的补偿资金,时间安排在10月和11月,11月底前结束。

4、补偿资金发放阶段。县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补偿资金发放方案,按规定程序发放补偿资金,20*年元旦前结束。

5、总结阶段。接受审计,进行检查、验收和总结,原则上20*年汛前结束。

六、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1、组织机构。成立*南县蒙洼蓄洪区运用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第一副组长,县纪委、县政办、县财政、县水务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县财政局、水务局、监察局、审计局、民政局、农委、林业局、统计局、物价局、畜牧局、宣传部等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全县补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补偿办公室,并设立十个职能组,各成员单位一把手为领导小组成员,同时兼任相关职能组组长。蒙洼各乡(镇)要按照县补偿工作领导机构的构架,成立相应的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和补偿办公室,抽调专门人员办公。

2、职责分工。乡镇职责:负责组织各村民委员会、村民组蓄洪补偿工作的登记、核查、公示、汇总、上报和补偿资金的发放工作,对本乡(镇)范围内的补偿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实施,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是直接责任人。部门职责:县财政局负责补偿工作相关政策咨询和补偿资金的审核、申报,补偿资金的下拨、发放等工作;县水务局负责居民无法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役畜水毁损失的公示、核查、监督工作;县农委负责农作物、水产养殖水毁损失的公示、核查、监督等工作;县林业局负责蓄洪区内经济林水毁损失的公示、核查、监督工作;县畜牧局负责专业养殖户中的畜禽水毁损失情况的公示、核查、监督工作;县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县乡补偿工作人员在岗在位情况的督查工作,同时负责补偿工作中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县委组织部负责抽调四名干部,派驻蒙洼四乡镇任工作队长,管理监督县驻庄台工作人员;县审计局负责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实行事前审计制度;县委宣传部、广电局负责做好补偿工作相关政策的宣传及新闻媒体的接待等工作;县信访局要安排专人坐镇县补偿办公室,并负责做好补偿工作期间来信来访人员的接待处理工作。

七、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广泛宣传。补偿工作涉及千家万户群众的切身利益,政治性强,政策性强,各级党委、政府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教育广大干部群众正确认识补偿与赔偿的差别,引导干部群众顾全大局,实事求是,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做好补偿工作。遇到矛盾和问题,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防止因方法简单,作风粗暴而激化矛盾,引发群众上访和恶性事件。要加大补偿政策的宣传力度,利用会议、广播、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广泛宣传国务院、财政部、省政府“三个法令”和县《实施方案》。在居民财产损失、损失补偿和补偿资金发放“三榜”公示中,采取张榜公示、群众大会、有线广播等形式大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通过宣传,使补偿工作做到阳光操作,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

2、加强协作,履行职责。县乡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要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补偿政策精神,加大宣传力度,细致周到地谋划工作,严格依法办事,确保补偿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不走样,谁走样,谁负责。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明确部门和工作人员职责,严明纪律,加强沟通和协作,按照全县既定的补偿工作进度要求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提高补偿工作效率。

3、加强监督,严明纪律。补偿工作期间,凡抽调的工作人员要一律到岗到位,按照分工安排,尽职尽责,积极工作。在整个蓄洪补偿过程中,蒙洼各乡(镇)和有关部门一定要严格执行上级有法规法令和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把各项工作做好、做细、做扎实。各村(居)民委员会登记核查组、村民组登记核查小组要对本村(居)民委员会和本村民组的登记核查工作承担全部责任。登记核查时,一定要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如有违规违纪问题,将严惩不怠,决不姑息迁就。县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对补偿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尤其在登记、核查、公示、申报期间,对群众举报的有关问题要及时查处。对失职渎职、虚报谎报、暗箱操作、优亲厚友、借机收费,以及利用签订虚假承包合同等手段骗取、套取、贪污补偿资金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层层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党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对补偿对象干扰、阻碍补偿工作,重复申报、虚报冒领,以及无理取闹,故意谩骂、殴打蓄洪补偿工作人员者,由政法机关视其情节,予以从严、从重、从快处理,确保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4、认真总结,兑现奖惩。各乡(镇)、各单位要及时对补偿工作进行总结,认真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县财政将拿出资金30万元用于补偿工作奖励。县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将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对参与补偿工作的所有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对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优异成绩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通报表扬,并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敷衍塞责、工作不力、把关不严,给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出现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本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最新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