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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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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这项民生工程,现就我镇2009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参保范围及对象:

本镇境内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

各学校,驻镇各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医保由县教育部门组织统一参保。

二、个人缴费标准:

(一)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居民每人每年缴费200元,其中:低保对象缴费标准为100元,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个人不缴费;

(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含学龄前儿童),每人每年缴费80元;

(三)未就业残疾人每人每年缴费100元。

三、财政、民政、残联补助标准:

(一)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30元,县财政补助30元;

(二)低保对象,每人每年由政府补助100元,其中低保对象中的“三无”和大病致残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从救助资金中统筹解决;

(三)未就业残疾人,每人每年由残联从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补助100元。

四、目标任务:

2009年度全镇城镇居民参保人数为1950人。按照城镇居民分布情况,确定各社区居民(不含在校学生)参保任务为:*社区1560人,*社区362人,*社区28人。对完成目标任务达90%以上的村给予奖励,对不能完成目标任务的村,将予以通报批评。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5月8日至6月30日)。各社区利用广播、宣传标语、宣传栏,广泛宣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尤其是参保手续、缴费标准以及享受的待遇等政策规定,真正使这项民生工程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居民参保阶段(5月11日至6月30日)。各社区负责办理所辖社区居民参保人员的登记、个人基本信息的采集、代收个人应缴费用、收集参保人员的照片等工作。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在6月30日前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卡发到各社区,确保从7月1日起,参保居民能够正常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工作要求:

(一)狠抓落实。各社区和镇直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重视,要将此项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摆上位置,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明确具体工作人员做,切实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摸清底数。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繁重,人员结构复杂分散,各社区务必要对辖区内参保人员情况进行详细摸底,分类建立档案资料,做到底数清。社区工作人员要充分发挥协管员的作用,逐家挨户,上门向参保对象发放参保通知单,争取以户为整体参保。

(三)密切配合。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参保工作。各社区要积极做好参保登记;地税部门要负责做好基金征收;镇社保所要负责做好就诊证卡发放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