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就业局统筹城乡就业试点方案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宗旨,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以城乡统一的就业服务为手段,逐步建立调控有力、竞争有序、信息畅通、服务完善、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体系,制定和完善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统一开发和配置城乡劳动力资源,推动我县经济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工作目标
围绕统筹城乡就业的战略目标,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全面消除制约劳动力流动的制度性障碍,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服务体系,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建立高效、完善的劳动力管理与服务体系,形成城乡劳动者有序流动、自主择业、平等就业的制度环境,实现劳动力资源在城乡和全社会的合理配置;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功能,整合社会培训资源,强化信息服务手段,实行政府购买就业服务成果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功能完善、服务高效、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大力推进劳动用工登记管理制度,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在内的城乡各类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按照积极稳妥、保障项目分类推进与保障对象分类纳入的原则,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同等纳入城镇基本社会保险体系。试点期间,全县实现就业再就业1.8万人,培训城乡劳动者2.5万人,城乡登记失业率控制在全省平均水平线以内,全县城镇从业人员规模达到城乡从业人员总规模的60%以上。
三、工作任务
㈠建立城乡平等就业制度
1、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对全县城乡劳动者合理确定就业、失业的界定标准,建立城乡劳动力资源及就业状况调查统计制度,健全城乡劳动力失业登记制度,定期分析、公布城镇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同时,将在城乡就业和在农村承包土地经营以及外出经商的本地户籍农村劳动力纳入就业统计范围。
2、取消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的限制性、歧视性规定。统筹城乡就业,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取消地域、身份、户籍、行业等政策限制,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对劳动力流动的各种障碍,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机制。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清理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性收费,不得以解决城镇劳动力就业为由清退和排斥农民工。
3、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扶持政策。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3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政发[20*]1号)文件精神,为城乡劳动者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给予150元/人的补贴;落实好城镇各类下岗失业人员和进城就业农村劳动者的一次性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确定县就业训练中心、实训基地等几家培训机构作为定点培训机构,对城乡劳动者开展技能培训并取得显著效果的,给予500元/人的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免费开展创业培训,取得显蓍效果的按有关规定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
㈡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服务体系
1、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在各村委会干部中选定1名素质较高、熟悉基层情况的村干部兼任劳动保障信息员,协助做好农村劳动力培训和转移就业工作,根据工作业绩由财政给予一定的工资性补贴。
2、建立贯通城乡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一是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以“数据集中、服务下延、全县联网、信息共享”为目标,以县劳动力市场为主体,以镇劳动保障服务所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为依托,建立覆盖县、镇、社区的信息网络,做到“一点登陆、全县查询”,充分实现就业服务的全程信息化。二是建立城乡劳动力供求资源库,根据劳动力的数量、学历、技能、特长、就业愿望和用人单位的需求情况,按实名制分门别类建立个人和用人单位台帐,并实行动态管理。三是建立劳动力供求信息系统,以县劳动力市场为龙头,在各社区设立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宣传橱窗等广泛用工供求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信息。同时,与电视台、广播电台、新闻中心等单位密切配合,广泛各类服务信息,方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社区就近就地直接查询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
3、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平等高效的就业服务。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切实提高服务质量,以方便服务对象为目标,简化手续,积极开展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培训、档案托管、招聘洽谈等业务,努力实现劳动保障事务“一站式”服务。制定服务标准,规范操作程序,改进服务作风,实行“首问负责制”和各种适应求职者需求的灵活服务方式,合理布局服务场所,完善服务设施,营造良好、舒适的服务环境。进一步消除农村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加快形成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和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全面实施以下岗失业人员为对象的“再就业援助行动”,以进城务工劳动者为对象的“春风行动”,以技能人才和高校毕业生为对象的“民营企业招聘周”等活动,提高就业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4、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增强劳动力的就业竞争能力。建立和发展技能培训体系。按照“规范、对路、适用、专业”的原则,根据市场和用人单位的需求,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工种对从业人员基本技能的要求,制定培训规划,落实培训经费,提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针对性、适应性和有效性。积极推行劳动预备制度、职业资格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逐步形成完善的劳动者职业培训体系。劳动保障部门要对现有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进行清理整顿,依法认定办法资格、办法层次,对合格的发给《办学许可证》,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取缔。在培训内容上,根据求职者的特点和就业信息,侧重技能操作,兼顾基础知识,积极开展车工、钳工、铣工、电工、焊工、化工、缝纫工、电脑、烹饪、汽车维修、模具等有针对性和实用性的培训。尤其要结合我县实际,重点抓好“服装缝纫、机械加工、家政服务、汽车维修”等劳务品牌的专业培训。县就业培训中心、县技校等实训基地,在职业技能培训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带动和推动全县培训工作的全面开展。
㈢切实保障城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建立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的用工管理制度。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指导,根据不同行业的用工特点,分类制定规范、简明、实用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向社会公布,努力实现劳动合同的规范化、法制化。加大对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的执法监察力度,将劳动合同签订、备案、履行等情况作为用人单位诚信档案的重要内容。
2、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对农民工和城镇从业人员实行同工同酬,确保劳动者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5号)文件精神,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在农民工集中分布的建筑、交通、水利、餐饮等行业以及有欠薪记录的用人单位建立工资保障金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业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维护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保障劳动者职业安全卫生权益。
3、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健设,完善日常巡视检查制度和责任制度,依法严肃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贯彻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受理农民工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推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及时受理、审结劳动者投诉举报案件。
㈣妥善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
1、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所有用人单位要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农民工发生工伤后,要及时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承担责任并支付全部费用。同时,在农民工较为集中和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矿山、交通、危化等行业,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严格督查、落实工伤保险。
2、多途径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关待遇;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医疗保险。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3、稳步推进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代为扣缴个人应缴部分。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可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保。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其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时间满15年后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4、建立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障制度。对在城镇用人单位就业的农民工,用人单位按照使用城乡劳动者工资总额的2%、劳动者个人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农民工失业后,按规定按月领取失业保险费和门诊医疗补助费,并可自主选择在参保地或回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回户籍所在地的,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转至本人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同时通知失业的农民工凭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单和失业保险待遇经费划转凭证,到户籍所在地申领失业保险金。
㈤实施综合配套改革
1、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简化农民工进城落户手续,为长期在城镇就业和居住的符合进城落户条件的农民工办理城镇落户手续,根据农民工要求让一部分农民工由“农民”变为“市民”。办理户口只限收取工本费。允许有户口迁移愿望的以下“五类人员”在城镇落户:一是在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农村劳动力;二是有稳定职业的农民工;三是在当地投资、兴办实业且当年纳税1万元以上,或累计纳税已超过5万元的农村劳动者及其直系亲属;四是对当地有一定贡献的获得县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农民工;五是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和高技能人才。
2、保持农村劳动者土地承包权益。依法维护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纠正违法收回农民工承包地的行为。农民进城务工期间,可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委托代耕或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3、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教育发展规划,按照“就地就近”原则,以全日制公办小学、初中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城镇公办学校要将农民工子女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不得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将困难农民工家庭子女纳入政府助学范围。对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给予支持。
4、多渠道解决农民工居住问题。加大政府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力度,将有稳定职业的农民工纳入享受范围。鼓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住房。
四、实施步骤
全县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从20*年7月至20*年底分三个阶段进行:
㈠准备阶段(20*年7月至9月)。成立京山县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方案制定具体的推进措施和办法,列出工作进度表,并落实专职工作人员。
㈡实施阶段(20*年10月至20*年9月)。根据全县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方案组织实施试点工作,重点做好研究制定城乡平等就业政策、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建设、完善培训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劳动用工基础管理制度、本地农民工参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完善城乡统筹就业的宏观政策、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就业、户籍制度改革、农民工在城镇居住落户和“城中村”改造、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等工作。县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进展情况,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确保全县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积极有效推进。
㈢总结阶段(20*年10月至12月)。对照试点工作方案确立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分工,全面评估试点工作成效和各部门任务完成情况,总结经验,解决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迎接省政府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检查评估。
五、保障措施
㈠组织领导。成立京山县统筹就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全县的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
㈡资金保障。加大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的资金投入,由县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和就业服务体系与公共实训基地的建设,并在专项经费中适当安排部分经费作为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构日常办公经费。
㈢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形式把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到群众和用人单位,积极宣传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的政策、典型经验和做法,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营造全社会支持和积极参与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