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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区内和单位内部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中心应对的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三类(社会安全事件服从政府统一指挥):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渔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渔业船舶安全、单位内部安全生产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动物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动物疫情。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具体标准根据各类事件详细划分。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l.5、专项应急预案
在本预案下,中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预案包括:
(1)突发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是应对雷雨大风、冰雪等强对流天气,预防和减轻其对畜牧水产业造成危害而制定的应急预案。
(2)突发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是应对单位内部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如车辆行驶安全、火灾、盗窃等而制定的应急预案。
(3)*区渔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
(4)*区渔业船舶水上安全应急预案。
(5)*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各类预案将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不断补充、完善。
2、组织体系
突发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和区重大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的指挥机构由区人民政府主管领导任指挥长,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武警部门及相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区畜牧水产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区畜牧水产服务中心成立相应的工作专班,负责具体应对工作。突发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渔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和渔业船舶水上安全应急预案的应急指挥部设在区畜牧水产服务中心,由主任段有德任总指挥,成员由中心办公室、综合科、水产科、渔政站及有关科室和二级单位负责人组成。
3、运行机制
3.1、预测与预警
区政府、各部门、中心及所属各单位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预测预警系统,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部门要按规定立即逐级向上报告,同时还要注意信息工作的准确性和保密性。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2.2、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区政府、区畜牧水产中心及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发生区2级及其以上重大突发事件时或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涉及本区时,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区级应急预案;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时,事件发生地的街乡或有关单位应急指挥机构和中心各单位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3.2.3、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要及时启动相关预案,由上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或指导本区、各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3.2.4、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3.2、调查与评估
要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3.3.3、恢复重建
根据受灾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3.4、信息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简要信息,随后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工作。
信息形式主要包括授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会等。
4、应急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人力资源
畜牧水产(渔政)、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地震救援、防洪抢险、环境监控,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要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4.2、财力保障
区政府要保证所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3、物资保障
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4.4、基本生活保障
要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交通运输保障
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6、治安维护
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4.7、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4.8、公共设施
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4.9、科技支撑
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我国公共安全科技水平;注意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区政府、各部门及本单位内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5.2、培训和宣传
区畜牧水产中心及各有关方面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宣传、教育、文化、广电等有关部门要配合区政府及业务部门,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5.3、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