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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目的
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储存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的后果,包括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等,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和科学指挥。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统一协调指挥烟花爆竹经营储存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各街办事处、有关部门和经营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烟花爆竹经营储存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各街办事处主要负责人负责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由街办事处统一领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专家提供技术支持,经营单位充分发挥自救作用。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5)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提高应急救援的处置技术和水平。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区境内下列烟花爆竹经营储存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烟花爆竹经营储存事故灾难,已经或者可能导致9人以下(含9人)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下(含50人)重伤,以及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较大的烟花爆竹重大事故。
(2)超出街办事处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区域的烟花爆竹经营储存事故。
(3)区政府认为需要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置的烟花爆竹经营储存事故。
2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协调组织机构与职责
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成立烟花爆竹经营储存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导、协调烟花爆竹经营储存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及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区安监局局长
成员部门:区政府办公室、区安监局、区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区广电局、区*分局、区卫生局、区环保局、区民政局、*质监分局、区交通局、交通大队、消防大队、区农业局。
成员单位职责:
(1)区安监局:负责及时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政府应急办公室上报事故信息;协调应急处置工作人员进场;提供指挥平台,跟踪事故抢救进展情况,负责事故灾难及其应急救援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接收事故报告核实后按照本预案及时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政府应急办,传达事故抢救工作意见,编发事故救援情况简报及通报;接收区委、区政府的重要指示并负责督办落实;需派工作组前往现场协助救援和开展事故调查时,及时向有关部门、事发街办事处等通报情况,协助处理事故,跟踪做好续报工作;根据事故情况,协调组织*分局、区交通局、交通大队、消防大队等有关部门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提供与事故相关的重大危险源情况和信息,根据本预案会同有关部门提供相关的应急预案、专家、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组织专家咨询,协助指挥决策;按照指挥长的指示通知区有关部门进场参加救援,协调有关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参加事故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有关监管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参与事故应急救援;根据情况提出事故调查组组成的建议,参与烟花爆竹经营储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参与组织烟花爆竹经营储存事故灾难的专家咨询,提供事故单位及其监督检查的情况和信息,协助指挥决策。
(2)区委宣传部、广电局:组织向公众和媒体事故信息,解答有关质询。
(3)区农业局:气象部门加强气象监测,针对暴雨、暴雪、大风、冰雹等恶劣天气极易引发各种自然灾害的特点,及时快速预警、预报,提醒各部门采取有力措施,防止由于恶劣天气引发的次生灾害。
(4)*部门: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的道路交通管制、安全警戒及周围地区治安秩序维护;*消防部门负责控制和扑灭火灾,参与伤员的营救工作,控制事故现场及事故得到控制后的清理工作。
(5)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抢救预案;负责提供所需药品清单,组织医务人员抢救并转移受害人员;指导医疗设备的使用;指导现场救护工作。
(6)环保部门: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的应急测定和环境影响的评估;提出消除和治理环境污染的建议;公布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
(7)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对事故所涉及的压力容器和其它特种设备的检测、认定,提出救援技术措施;负责组织对事故所涉及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
(8)交通部门:负责组织运输队伍运送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
(9)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抢险物资、人员救护所需药品和器材的供应,组织恢复生产,储备重点急救药品。
(10)民政部门: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无家可归人员的临时生活救助。协助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11)事故单位:积极快速全力组织自救,配合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事故现场状况、对周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和事故可能产生的后果等情况,同时提供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
2.2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专家组成员主要由防火防爆、安全工程、中毒控制等有关的专业人员组成。区安监局负责联络、协调,并定期组织专家组成员研究分析应急救援方面的情况和问题。专家组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发展态势迅速研究,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可操作的应急救援措施,减少事故损失或防止事故扩大的技术建议,为应急处置提供其它咨询服务。
2.3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事发街道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街办事处主要领导任指挥长,有关部门参加。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事故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
3预警预防机制
3.1事故监控与信息报告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及其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已掌握的烟花爆竹经营储存事故灾难风险信息进行预警分析,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并及时报送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特大事故的险情,或者烟花爆竹经营储存事故可能引发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通报有关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报送区政府应急办。
烟花爆竹经营储存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及其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区政府,街道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事发街道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至区政府和区政府有关部门,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同时报送上级政府。
发生烟花爆竹经营储存事故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发生地安全管理部门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2预警行动
各级烟花爆竹经营储存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事故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响应分级标准见7.1)立即报告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请求启动湖北省应急救援预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响应分级标准见7.1)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启动市级预案,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区安监局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Ⅲ级及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区政府决定。区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市政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1.1区政府有关部门的响应
Ⅲ、Ⅳ级响应时,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及时向政府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并抄送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区政府提出请求。
4.1.2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响应
——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烟花爆竹经营储存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区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或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市政府,同时负责通报、协调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组织协调烟花爆竹经营储存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按照区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通知区有关单位和有关专家赶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相关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
——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2指挥和协调
进入Ⅲ、Ⅳ级响应后,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事故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区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协调,根据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具有突发、迅速、爆炸破坏威力大、伴有火灾和强烈的冲击波等特点,针对性地全力开展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二次爆炸、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传播途径。
4.2.1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启动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同时抄送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2.2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向区政府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派出烟花爆竹、爆破工程、消防、化工、安全工程等类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协调有关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指导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必要时通过市、区政府协调解放军驻汉部队和武警支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4.3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区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据经营烟花爆竹事故灾难突发、迅速、冲击波强,以爆炸、燃烧为主,易产生二次爆炸的事故特点,密切监控事态发展变化情况,排除导致事态进一步恶化的特殊险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区域影响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区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特别严重的报区政府决定。
4.4医疗卫生救助
区卫生局及所属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区卫生局根据各街道办事处的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4.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防爆、阻燃等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4.6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应当与当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及时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负责治安管理。
4.7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辖区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发区政府处置能力时,街道办事处向区政府申请辖区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区政府办公室协调有关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8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区政府有关部门。
4.9信息
在区政府办公室的指导下,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授权的街道办事处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储存事故灾难信息的对外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迅速拟定新闻报道方案、确定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新闻、组织报道。
4.10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导致二次爆炸、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报请区政府或区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街道办事处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烟花爆竹经营储存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保险
烟花爆竹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受灾单位保险理赔工作。
5.3事故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烟花爆竹经营储存事故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报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后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市、区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烟花爆竹经营储存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街道办事处,同时报送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有关部门。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建立完善全区烟花爆竹重大危险源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区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机构和区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区政府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地区烟花爆竹重大危险源监控方法与程序,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事故发生地政府应当保证通信线路畅通,出现故障应及时组织抢修。必要时,可报请市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保障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救援装备保障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导、协调专业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烟花爆竹事故灾难救援所需的防爆、消防等特种救援装备,并建立健全数据库和有关制度,实现资源共享。
6.2.2应急队伍保障
烟花爆竹经营储存单位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区政府及各街道办事处建立完善以消防、防爆为骨干的各级应急队伍,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6.2.3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重大烟花爆竹事故灾难后,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2.4医疗卫生保障
区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烟花爆竹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
6.2.5物资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烟花爆竹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发改委负责救援物资调用。
6.2.6资金保障
区政府和各街道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组负责原则,安排应急工作预备费和一定数量的日常工作经费,保障应急支出的需要。
区储备物资相关经费由区财政解决;各街道办事处常备物资经费由街道办事处预算解决;经营单位常备日常救援应急物资。
事故应急救援所需其他资金由事故单位承担,事故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街道办事处财政预支,事故救援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6.2.7社会动员保障
各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烟花爆竹事故的应急救援。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街道办事处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6.2.8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区政府及各街道办事处协调安排能够满足烟花爆竹经营储存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烟花爆竹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有针对性的进行技术和装备储备。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公众信息交流
各级有关部门组织组织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常识和烟花爆竹安全基本知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6.4.2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
6.4.3演习
指导、协调、监督烟花爆竹经营储存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工作。各专业应急机构每一年至少组织一次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烟花爆竹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
6.5监督检查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烟花爆竹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其他事项
7.1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经营烟花爆竹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
①特别重大事故(Ⅰ级):已经或者可能导致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疏散转移10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烟花爆竹特别重大事故。
②重大事故(Ⅱ级):已经或者可能导致10~29人死亡(含失踪),或者50~100人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烟花爆竹特大事故。
③较大事故(Ⅲ级):已经或者可能导致3~9人死亡(含失踪),或者30~50人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的烟花爆竹重大事故。
④一般事故(Ⅳ级):造成或可能造成1~3人死亡,或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一定社会影响的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收集事故信息,分析发生的原因,并检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各方面的有效性,以利于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进一步修改、补充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