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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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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一、总则

(一)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危害,规范各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人民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二)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环境事件。

(三)本预案适用于*区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四)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设立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处置工作,并负责全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五)在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体系。各有关职能部门之间应加强协同合作,提高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防范和处置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危害。

二、应急处置组织系统

(六)设立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兼任,副总指挥由区环保局局长兼任;成员由区政府办公室、区人武部、区交通局、区建设局、*分局、区安监局、区卫生局、区水务局、区城管局等有关部门及区场、街主要领导兼任。

应急指挥部下设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办公室,在区环保局办公,负责全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防范与应急的日常工作。

1、指挥部职责

1.1组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自勺应急处置工作;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组织建设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

1.2组织有关专家对全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和决策支持。

1.3市、区政府、上级环保行政部门报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情况。

1.4负责重大、特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终止认定及宣布事件影响解除。

1.5负责对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信息。

1.6不定期地组织修订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2.应急办公室职责

2.1开展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防范教育,通过各种形式提高公众的环境安全隐患意识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风险意识。

2.2对全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防范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督促区各企业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及相关机构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应急处置演练工作。

2.3监督检查存在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隐患重点单位的风

险防范与应急处理方案的制定工作。

2.4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向各有关应急处置机构和单位

传达指挥部指令,启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机制。

2.5完善信息网络,跟踪上报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事态变化和

处置情况。

2.6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3.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负责组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机构,作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机构,承担相应的职责并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职责。

3.1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建信息组。主要职责:

3.1.1收集整理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有关各类信息,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事件的应急处置;

3.1.2及时向公众重大、特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危险区域警示公告,并向公众相关处置信息;

3.1.3按照报告制度,向上级政府部门报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信息。

3.2区环保局,负责组建应急监测与处置组。主要职责:

3.2.1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预案及污染物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演练;

3.2.2之开展现场污染状况的应急监测和跟踪监测,根据监测数据科学分析污染变化趋势,为指挥部制定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3.2.3指导开展现场泄漏污染物的后续处置工作,使污染的持续

危害减少到最轻程度。

3.3区人武部:

3.3.1做好民兵的动员工作;

3.3.2制定参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处置的预案并组织实施演练;

3.3.3负责核、生物、化学专业处置队伍建设;

3.3.4在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组织民兵参与抢险和救援工作。

3.4区建设局,负责组建工程抢险与设施组。主要职责:

3.4.1负责组织对市政、水利工程设施,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抢险和维护;

3.4.2负责污染现场通讯、电力等受损公用设施的修复。

3.5区交通局,负责组建交通运输组。主要职责:

3.5.1保障抢险救援人员及物资运输的畅通;

3.5.2组织人员、伤员、救灾物资的运输、转移、疏散。

3.6区*分局,负责组建*保卫与突击组。主要职责:

3.6.1实施全天候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110接警,并及时通知区或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3.6.2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先期处置,控制事态,维护秩序,疏导交通;

3.6.3负责现场泄漏污染物的洗消和危险装置的排险救援工作;

3.6.4依据应急指挥机构命令实施相关地区交通管制或戒严。

3.7区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组建事件调查与评估组。主要职责:

3.7.1负责组建污染事故损失评估专家组;

3.7.2开展事件调查,做出责任认定,提出处理建议;

3.7.3负责污染事故损失统计和损失评估工作。

3.8区卫生局,负责组建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主要职责:

3.8.1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护预案并组织实施演练;

3.8.2开展现场救护、卫生防疫等工作;

3.8.3及时运送伤员并组织医院抢救,组织药品和医疗器械。

3.9区水务局,负责组建水务安全事务组。主要职责:

3.9.1负责制定全区饮用水水源地及重点河流水域污染应急处置预案;

3.9.2饮用水水源地及重点河流水域发生突发污染事件时,及时用水安全警报;

3.9.3当饮用水水源地受到污染时,立即关闭水源地,并启动饮用水备用预案,保障饮用水的基本供应和用水安全;

3.9.4负责进入市政管网、水体污染物的控制和处置。

3.10区城管局,负责组建现场清扫和固废处置组,主要职责:

3.10.1负责对应急处置后的现场进行清扫;

3.10.2负责对应急处置后遗留固体废物进行处置。

(七)设立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区人民政府统一聘请,任期5年。专家组职责:

1、开展预防、处理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研讨与交流;

2、分析污染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

3、对事故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进行评估;

4、对事故可能造成的潜在危害提出处理意见;

5、对事故造成的生态破坏的恢复提出处理意见

(八)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应由区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兼任。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制定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九)全区范围内存在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隐患的重点单位,应当设立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处置方案》,并报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备案。

三、应急准备与保障

(十)区人民政府要设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专项资金,保障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系统建设及运行、应急装备配备、应急技术支持、应急处置培训及演练等的资金需求。

(十一)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应当针对本地区、本部门特点根据国家规定,配齐应急指挥、应急处置、安全防护、通讯及抢险设备;可能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单位要针对本单位特点,配备必要的应急抢险和救护装备。

(十二)各单位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应抓好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队伍的建设和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本单位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演练。

(十三)各单位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机构,要建立健全值班备勤制度,保证人员、装备等处于良好状态。

四、预警与应急响应

(十四)按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分为一般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较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和特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根据事件的性质,将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划分为四个预警等级:

1、一般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预警等级为四级,用蓝色表示。

一般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是指对公众的生命健康、生活环境以及公私财产造成影响或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具体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1区域生态功能部分受到影响;

1.2人员发生轻微中毒症状;

1.3由于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超过1万元;

1.4因环境事件需疏散人员100人以下。

2、较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预警等级为三级,用黄色表示。

较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即对人员的生命健康、公众的生活环境以及公私财产造成损害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具体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2.1区域生态功能受到严重影响;

2.210人以下发生明显中毒症状,但不会有导致伤残的后果;

2.3由于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2.4因环境事件需疏散人员100人(含100)以上1000人以下。

3、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预警等级为二级,用橙色表示。

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即对公众的生命健康、生活环境以及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害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具体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3.1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2人员发生中毒症状并可能导致伤残后果,或发生人员受到辐射伤害;

3.3中毒死亡3人以下,或10人至30人发生明显中毒症状;

3.4由于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lO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3.5因环境事件需疏散人员1000人(含1000)以上10000人以下;

3.6因环境污染造成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水源地取水中断;

3.7因突发性环境事件造成跨行政区域纠纷;

3.8丢失、被盗、失控3、4、5类放射源。

4、特大环境污染事件,预警等级为一级,用红色表示。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即对公众的生命健康、生活环境以及公私财产造成特别重大损害、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公众生活秩序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具体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4.1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严重污染;

4.2中毒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30人以上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人群受到辐射伤害;

4.3由于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

4.4因环境事件需疏散人员超过10000人(含10000);

4.5因环境污染造成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4.6因危险化学品(含剧)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

4.7丢失、被盗、失控土、2类放射源。

(十五)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等级的确认,由首先接警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事件现场的报告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确定为属于本机构职责等级的污染事件,应立即启动本机构制定的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置,评估确定为超出本机构职责等级或无法确定等级的污染事件,立即报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进行评估,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接报后要迅速进行预警等级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交由相应的应急指挥及处置机构对污染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十六)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根据预警等级,应急处置工作职责划分为:

1、四级事件,由事件发生地区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

2、三级事件,由事件发生地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必要时可请求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给予支援。

3、二级事件,由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必要时可请求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织支援,事件发生地应急指挥机构应参与配合。

4、一级事件,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处置,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实施具体处置。

当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事件责任单位及区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组织进行先期处置工作,并报告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

(十七)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有关单位或现场公众有责任立即向当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当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或拨打110、119、122报警台、120急救台及区环保投诉电话84851560。接警单位要认真记录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原因、伤亡损失情况等内容,进行核实后立即通知当地或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五、现场处置及应急终止

(十八)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地有关部门接警后,要迅速赶赴现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见附件)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处置遵循下列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2、控制污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控制污染扩散和蔓延,最大限度地降低污染危害。

3、立足长远。应急处置应彻底消除危害,确保不发生二次污染。

(十九)发生一级或二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应急指挥部要开设现场指挥部,主要开展下列工作:

1、听取现场有关人员的汇报,了解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伤员救护,立即组织抢救伤员、疏散转移群众。

2、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机构,迅速控制事态和现场,组织协调现场的人力、物力维护现场秩序、疏散人员、疏导交通,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或戒严。

3、开展现场勘查和污染源调查,采取一切安全有效的措施,快速封堵或转移污染源。组织专家组分析污染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

4、对现场污染状况开展应急监测,初步确定污染状况,划定受污染区域,并对污染现场实施跟踪监测。对现场污染物进行消洗或清除工作,消除污染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后续影响。

5、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现场处置工作的有关情况,根据事态变化提出相应的应急解决方案,请求上级支援。

(二十)在应急处置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参加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二十一)满足应急处置终止条件时,由现场指挥部向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处置工作终止建议,经批准后实施。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处置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经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经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水平。

(二十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事件发生地政府应配合有关部门依据法定程序,开展事件责任调查、损失评估,做出结论。

六、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报告

(二十三)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责任单位发现或获知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立即(最迟要在半小时内)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

处置四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应向当地政府和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处置三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在1小时内向当地政府及市政府报告,同时向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处置二级和一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市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应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上级环保行政部门报告,并随时报告事件势态的进展情况。

(二十四)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1、速报。从发现事件后l小时内上报,三级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必须上报速报。速报用电话直接报告,但要在8小时内补书。面报告。速报主要内容包括:环境污染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污染范围及程度,事件潜在危害程度、转化趋势等初步情况。

2、确报。在查清环境污染事件有关基本情况后48小时内上报,各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必须上报确报。但可以先通过电话报告。确报要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并报告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48小时内上报。各级突

发环境污染事件必须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处理结果报告以书面报告形式报告,要在确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