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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局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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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局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加快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逐步建立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工作机制,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稳定低生育水平为目标,以计划生育综合改革为动力,以优质服务为重点,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按照民主管理要求,加快建立社区居委会“两委抓导向,协会唱主角,群众做主人,计生上水平”的基层计划生育工作机制,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为建设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实现居民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民主决策权、民主管理权、民主监督权,使群众在计划生育中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觉落实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居民自治点低生育水平稳定,群众的计划生育参与率达到90%以上,无计划生育违法行政行为,群众对计划生育的满意率达到85%以上。

三、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等,其内容、形式、产生程序必须合法,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确保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做到依法建章、依法建制、依法治居。

(二)群众性原则。以计划生育协会为主要载体,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作用,广泛、深入地发动居民参与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并在参与自治的过程中充分享有民主决策权、民主管理权和民主监督权,真正成为计划生育的主人。

(三)分级负责原则。推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等工作;居委会要通过开展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切实履行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

(四)稳步推进原则。推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必须结合实际,办点示范,以点带面,稳步推进。

(五)服务原则。继续以创建优质服务先进社区、“婚育新风进万家”、“关爱女孩行动”等活动为载体,围绕群众生产、生活、生育开展全方位的优质服务。

(六)创新原则。尊重居民首创精神,在居民自治形式和内容上积极探索新的方式和做法。

四、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合格、示范创建标准

一、社区“两委”高度重视人口计生工作,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把创建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内容,认真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全面完成各项人口计生目标任务。

二、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组织机构健全。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计生协中心户长、居民门栋小组长等职责、任务明确,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网络健全。

三、计划生育居民公约或自治章程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体现大多数居民的意志,实行合同管理或协议,其内容合法、合理、互约,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

四、能较好地落实居民公约或自治章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措施。社区集体资源的分配、使用符合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能较好保护实行计划生育的个人和家庭利益。

五、经常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服务活动。育龄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生殖健康知识的知晓率达到目标规定要求,个人隐私权得到保护。

六、组织开展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重点帮扶、救助活动,并有较明显效果。

七、全面、真实、及时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落实情况等重大事项。

八、多数育龄群众参与民主评议本社区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评议结果与居民委员会及社区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报酬待遇挂钩。

九、能及时妥当处理居民通过各种渠道反映的问题。没有违法的收费和罚款。近三年(示范社区为近五年)无因计划生育问题引起的居民集体上访和严重违法事件。

十、近三年(示范社区为近五年)已婚育龄妇女综合避孕率达到80%以上,符合政策生育率达到目标要求,没有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无溺、弃女婴事件,无大月份引产。

十一、近三年达到规范化建设、生育文明建设、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以及示范人口学校建设的标准和要求。

十二、近三年流出、流入育龄妇女管理服务到位率、信息登记上报及时准确率达到目标要求,无孕情非正常消失。

十三、与辖区单位(包括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建立经常性的协调、协作关系,形成了人口计生管理服务工作“一盘棋”,经常性工作制度、措施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已经形成。

五、社区居民自治计划生育居民自治规范

一、民主管理

(一)建立健全社区计划生育组织机构。社区党支部、居民委员会负责领导社区计划生育工作。配备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具体负责社区计划生育日常工作。建立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网络,经常性地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活动。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经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聘任,可兼任协会秘书长。各居民小组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中心户长、门栋小组长等。社区计划生育协会按照章程聘任协会会长、秘书长和会员中心户长。

社区计划生育组织机构由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街道办事处的要求,结合本社区的实际,提出方案,由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二)选举或选聘社区计生专(兼)职干部。作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社区专干,应按《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通过民主选举或民主协商的程序确定;各居民小组计划生育中心户长或门栋小组长等,由社区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根据各居民小组多数育龄群众的意见提名,由居民委员会聘任。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人员在一定时间内不得提名、聘任为社区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及社区计划生育协会会长、秘书长,以及各居民小组计划生育中心户长、门栋小组长等。

(三)制定章程公约。制定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公约,或在居民自治章程中单设计划生育一章。章程公约的主要内容有:居民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的组织和活动,居民委员会以及社区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民主管理和监督社区计划生育事务的主要事项及程序,实施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奖励优待措施,外出人员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等。章程公约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简明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制定或修改章程公约的基本程序是:宣传发动群众,提高居民的权利意识和参与意识;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组织有关人员起草;征求社区计划生育协会以及广大居民的意见和建议;报街道办事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召开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四)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或协议。实行计划生育合同(协议)管理的社区应分类指导,按需组织实施合同(协议)管理。

首先,由社区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提出本社区需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的对象户名单。然后,有针对性地草拟合同或协议书文本。合同或协议书文本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不得违法增加群众的义务;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但不得设定违法收费和罚款的条款;明确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最后,由对象户与居民委员会自愿签订。

(五)民主决策计划生育事务。建设计划生育基础设施、制定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措施、开展规模较大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活动。落实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报酬待遇等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重要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事项可“一事一议”。

计划生育重大事项原则上要遵循以下决策程序:由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协会、1/10以上居民联名或1/5以上居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召开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对需要提交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计划生育事项,应及时向居民公告,广泛征求意见;召开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会后应及时公布表决结果。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形成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计划生育“一事一议”由社区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或委托社区计划生育协会,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交居民委员会讨论决定。

除发生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外,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有关计划生育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更改的,要通过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六)评议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对象(户)。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关爱女孩行动、生育关怀行动、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以及各类计划生育帮扶、救助工作的对象,应根据政策的具体要求,进行群众评议。

具体程序是:公开、深入地宣传有关政策或项目,让广大群众充分知晓;群众根据要求和本人的具体情况,提出申请;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或委托社区计划生育协会按要求组织部分有代表性的群众进行资格评议,对群众提交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意见;居民委员会根据群众评议意见提出审议意见;将审议结果及时向全体居民公示;公示期满,及时将符合项目或政策要求的对象(户)以及居民委员会的意见,报送街道办事处有关办事机构。对提出申请但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反馈情况并说明原因。

(七)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服务活动。因地制宜设立社区计划生育服务室、人口学校及协会会员之家。协助街道及有关部门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知识以及生育文明新风尚的宣传,协助组织开展计划生育、优生优育以及生殖健康服务;根据本社区的实际情况、多数育龄群众的需要以及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情况,自主组织开展有关宣传教育及服务活动,并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给予重点帮扶。制定适当奖励措施,增强居民小组、协会会员小组等的凝聚力,提高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二、民主监督

(八)公开计划生育事务。凡是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监督的计划生育事项都要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的政策法规,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人口和计划生育办事规则与程序,以及工作纪律和维权举报电话等内容要长期公开;本社区再生育申报、生育、违法生育处理、奖励和扶助制度落实等情况要定期公开。在固定的居务公开栏中要有一定的版面,用于公开计划生育事项,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宣传品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居务公开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由社区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根据多数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拟公开的具体内容和形式;居民委员会确定公开的事项、时间及方式;最后,由社区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具体负责实施计划生育居务公开。

(九)应答群众计划生育投诉和质询。社区设立计划生育意见箱。居民对社区计划生育事务以及其他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特别是居务公开的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社区计划生育协会以及其他有关组织投诉和质询。

社区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应及时做好群众投诉、质询登记,做好调查研究,并向居民委员会提出建议。对群众的投诉或质询,居民委员会能解决的应及时予以解决,并由社区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向群众反馈;不能及时解决的,应在10日内向群众作出解释,并对将来可以解决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时限。对涉及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问题,应及时向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反映。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每季度统计分析一次本社区群众的投诉、质询情况,并向居民委员会报告。

(十)民主评议村计划生育工作。评议的主要内容是居民委员会和社区专(兼)职干部计划生育履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区、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政策措施落实、计划生育事务公开、人口计生工作中有无弄虚作假、社区干部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听取群众意见及工作改进、群众参与和满意程度等方面的情况。

评议工作在街道办事处领导下组织实施。主要以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等形式进行。民主评议可根据需要每年组织1—2次,其结果作为街道对社区计划生育工作评价的主要依据。

(十一)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的民主监督作用。支持协会广泛参与社区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代表居民监督居民委员会以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反映群众呼声,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计划生育协会应通过理事访问、会员小组活动等多种渠道了解,并及时反映群众的需求和意见。

(十二)依法追究决策责任。未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利用集体经济收入实施的有关计划生育的重大项目和活动,居民有权拒绝参与,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对不称职的社区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要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撤换。

六、实施步骤和基本要求

(一)调整和充实领导班子(2009年3月)

街办事处成立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工作指导小组,由徐春华为组长,刘俊喜为副组长,计生科全体同志为成员。各社区要切实加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合格社区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调整和充实“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居民委员会主任任组长,安排专人负责。

(二)认真调查研究(2009年3月)

1、确定试点单位。选择试点单位要坚持以下标准:(1)居委会领导班子具有较强的战斗力,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网络健全,发挥作用好;(2)居委会经济有一定实力;(3)群众民主意识较强,有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积极性;(4)生育秩序稳定,群众的婚育观念新;(5)计划生育专干工作能力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工作规范。

2、组织开展民情调查:在试点单位走访50户以上家庭,了解居委会、组基本情况,掌握群众的具体意愿和需求,并对调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三)健全计划生育协会网络和社区志愿者队伍(2009年4月)

以计生协会会员为主体,落实协会会长联理事、理事联协会小组长、小组长联骨干会员、骨干会员联重点服务对象的“结对、帮联”责任制,加强社区计划生育志愿者队伍建设,完善工作网络。

(四)宣传发动(2009年4月)

大力宣传推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的意义,分层次、分对象召开动员会,营造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的舆论氛围。

(五)民主选举计划生育监督机构(2009年5月)

各社区在居委会的领导下,召开居民会议或代表会议,选举产生计划生育居民议事会。

(六)制定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和配套制度(2009年6月)

制订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要做到以下五点:一是合法性,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程序合法、内容合法;二是群众性,制订章程必须两次以上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并由居民会议表决通过;三是配套性,在制订章程的同时,要制定与其配套的孕检、随访、孕情跟踪管理、评议等制度;四是实效性,要联系本地实际,使居民看得懂、记得牢、便于操作;五是互约性,章程和制度要体现居民的权利和义务,做到权利与义务对等。

(七)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合同(2009年7-10月)

在平等的基础上,居委会要和每个居民户签订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合同,将居民自治章程中所规定的居民在实行计划生育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落实到合同双方,使居民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实行计划生育,使居干部增强依法管理责任和为群众服务的观念,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八)民主监督履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和自治合同(日常)

各社区在居委会领导下,由居民议事会制订民主监督制度,实行计划生育社区政务公开(即政策公开、事务公开、财务公开),既督促居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又督促居委会履行计划生育职责,为育龄群众提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维护居民应享有的权利,督促居委会定期向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报告计划生育工作,接受评议。评议结果要予以公布,不断提高群众的计划生育参与率、知晓率和满意率。

(九)申报认定和考核评估(2009年11月)

1、申报认定。参加居民自治合格社区创建的由所在街道推荐,报区人口计生委认定;参加居民自治示范社区创建的由所在街道推荐,区人口计生委、计生协审核上报,市人口计生委、计生协组织验收认定。创建活动每年评选一次,申报审核工作在每年的11月进行。

2、命名表彰。达到合格社区标准的,由区人口计生委、计生协授予“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合格社区称号”,并给予适当奖励;达到示范社区标准的,由市人口计生委、计生协授予“*汉市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示范社区称号”,并给予适当奖励。

3、动态管理。市、区人口计生委、计生协将对获得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合格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示范社区称号的社区分别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不符合标准的将限期整改完善,仍不达标的,取消其荣誉称号;对严重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将随时取消其荣誉称号,并予以通报。

七、责任分工

(一)街道办事处责任

1、加强居委会建设,推荐能力强、依法办事的人员作候选人;

2、制定社区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加强检查督促;

3、组织社区计划生育干部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4、积极组织资金,落实计划生育优惠政策;

5、落实财政投入,确保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项目免费;

6、推行优质服务,确保各项计划生育服务及时入户到人;

7、高效率办理《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做好计生手术并发症处理、社会抚养费征收等工作;

8、对计划生育居民自治进行指导。

(二)居委会责任

1、配好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协会等志愿者队伍;

2、组织制订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及配套制度;

3、经民主决策,安排适当经费用于计划生育奖励;

4、及时做好计划生育人口信息上报工作,搞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放、孕情跟踪管理、药具发放、计划生育合同(日常管理、流动人口)的签订、流动人口孕检证明单收集反馈等工作,协助群众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全面推行上门服务;

5、组织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开展对计生家庭、计生贫困户开展优质服务活动,落实相关的帮扶措施,向居民提供“四送”服务;

6、向居民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人口科学理论,传播新型婚育文化;

7、及时召开居民代表会议,研究、确定、解决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问题;

8、负责本辖区计划生育事务管理,实行居委会政务公开。

(三)计划生育协会责任

1、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的草拟、征求意见、宣传和民主监督;

2、协助居委会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工作方案;

3、依法维护居民在计划生育及生殖健康等方面合法权益;

4、向居民宣传人口科学理论,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传播晚婚晚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等科技知识;

5、发动会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起带头作用,建立会员联系户制度,全面收集育龄妇女流入、流出、生育、避孕、节育等相关信息;

6、协调社会力量,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提供生育、生产、生活服务,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7、履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职能,反映居民意愿和要求。

八、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开展创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合格社区、示范社区活动是强基固本、推动社区人口计生工作整体水平提高的重要举措。街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工作指导小组,按照制定的创建方案指导工作,各社区要成立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工作领导小组,修改完善有关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公约、规则、合同以及相关制度。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要坚持边试点边总结边推广的原则,对工作基础好、创建意识强的社区进行重点帮助和培养,在创建活动中,要重点把握领导重视、队伍建设、依法规范、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居务公开、政策落实以及经常性工作机制建立等要件。

(三)协会参与,稳步推进

街、社区计划生育协会要认真履行计划生育协会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职能,在创建活动中发挥主力军作用。通过各种载体组织群众广泛参与、直接协商、民主决定,通过召开座谈会、入户走访、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收集群众对计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督促街、社区计划生部门加以整改。

(四)加强指导,定期沟通

街计生科要针对社区实际拟定详细的创建计划表,分期分批开展创建,及时发现基层的典型事例和作法,加强信息交流沟通,帮助社区解决创建活动中的困难和问题,每二个月要召开一次创建工作调度会,加强创建工作的协调沟通,确保全街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社区也要结合自己的实际,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创建措施和进度,积极主动的开展创建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