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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和市委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保障群众健康,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坚决整治违法排污,促进我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2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府办明电〔20*〕252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关于2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68号)和20*年7月10日全国、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重要思想和党的*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20*年全国环境执法工作会议的要求,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手段,集中整治重污染行业和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违法行为,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群众利益,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集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察,巩固专项行动整治成果。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集中检查,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20*年以来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取缔关闭、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等行政处罚措施落实情况,对于已经完成整治的,要在一年内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按照对国家重点污染源的监管要求,加大监督性监测和现场巡查频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于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治理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于未按要求完成停产整治的一律提请政府责令关闭。
2.20*年以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西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取缔关闭措施落实情况。要以整治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污染问题为重点,开展后督察工作,确保饮用水源水质主要指标100%达标。
3.20*年开展的造纸行业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20*年环保专项行动被检查造纸企业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情况。
4.在去年严肃查处违反固体废物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基础上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同时结合今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要求,加大对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企业,以及化工、电镀风险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整改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存在环境风险隐患企业的隐患排查情况、应急预案及措施的落实情况。
5.近年来群众反映强烈、领导关注、环境污染严重、问题突出、反复上访、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各种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整改和责任追究情况。重点检查20*年以来国家、省和市有关领导批示及包案处理的重点信访案件整治措施的落实情况和责任追究情况。同时,加强对重点环境问题和企业的整治,对一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实行挂牌督办。
(二)以促进污染减排为目标,开展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专项检查。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设施建设,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努力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专项检查。要查清已投入运行的共和镇污水处理厂和杰洲污水净化厂的基本情况,处理水量、主要污染物去除情况、污泥处置情况和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情况。建立环境监管档案,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实现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量、水质和污泥处置的动态管理。严厉查处超标排污、直接排污和污泥不按规定处理造成二次污染等行为。
2.城镇垃圾填埋场专项检查。要查清生活垃圾填埋场实际运行情况,严厉查处未批先建、不符合《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和垃圾渗沥液超标排放或直排的环境违法问题。对已封场的填埋场进行隐患排查,对没有环保验收的、关闭封场没有经环保部门鉴定、核准的,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要督促企业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建设环境应急处置设施。
(三)开展饮用水源地、重点流域、区域污染企业的专项整治。继续开展饮用水源地及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违法进行集中整治,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对西江饮用水源保护地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整治,确保饮用水地表水源安全。
2.对西江、潭江流域、各镇(街)和工业园区20*年以来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必须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对违反环评法和“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严格依法查处。
3.要坚决落实国家政策,坚决依法淘汰列入目录中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工艺。
4.要严厉打击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企业,对屡查屡犯的企业采取“高限处罚”措施,对长期超标排污的、私设暗管偷排偷放的、污染物直排的、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和落后生产能力,一律关闭取缔。对于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损失、触犯刑法的企业,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5.要切实加强日常监管,防范污染事故的发生。要制定周密的水环境保护预警和应急预案,一旦水源地水质受到污染时,采取必要的限产、限排或停产措施,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部门配合。市政府成立由冯伟华常委、副市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贸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司法局、市安监局、市外经贸局、市质监局、*供电局、市工商局、市资产办组成的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环保专项行动,严格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合力治理环境污染问题。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完善各项工作制度,认真做好动员部署工作,排查所辖重点行业和企业,有序推进和落实各项重点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本行动的组织协调,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企业和其他环境违法行为,并联合经贸、卫生、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开展对企业环境安全的培训。
市委宣传部:负责制定和实施专项行动的宣传计划,定期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及跟踪报道,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配合市环保局、司法局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规划和综合协调重大项目建设,检查环保重点项目建设计划执行情况;配合市经贸局实施水泥等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工作。
市经贸局:负责水泥等行业的落后产能的淘汰,组织协调全市清洁生产工作的实施,清洁生产技术、工艺推广及全过程控制情况;配合市环保局开展对企业环境安全的培训。
市监察局:负责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加强执法监察,保证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市外经贸局:在审批“三资”企业设立申请时,要严格把好环保关,新申请设立的“三资”企业,凡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不予批准。凡属于需要环保前置审批的项目,必须要有环保部门出具的立项批文,才可以接受申请审批。对由环保部门确认的违法排污企业,暂停出具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并暂停受理该企业参加各类出口商品交易会、博览会参展的申请。
市卫生局:负责对医疗机构内部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医院污水处理的管理;配合市环保局开展对企业环境安全的培训。
市司法局: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市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无证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配合市环保局开展对企业环境安全的培训。
市资产办:负责督促国有(集体)企业开展污染治理;配合市经贸局实施国有(集体)企业落后产能的淘汰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协调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须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工商登记,而未办理前置审批手续的,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对经营范围中含有取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前置许可审批手续方可经营项目的企业,年检时需提交有效的环保审批前置许可文件,否则不予通过年检;依法配合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违法企业的监管。
市质监局: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管,加大力度打击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力度;依法查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等无证生产违法行为。
*供电局:要督促供电企业对违法排污及发生其它环境违法行为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加强电力业务许可管理,协助环保部门对违法排污企业进行监管。
*银监分局*监管办事处:要督促商业银行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授信审查条件,严格审批、严格管理;将商业银行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配合环保部门执法、控制污染企业信贷风险的有关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围;要对因企业环境问题造成不良贷款等情况开展调查摸底。
(二)完善各项制度。一是要强化部门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充分发挥各部门优势,积极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二是完善挂牌督办制度。对一些影响较大的、久拖未决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挂牌督办,落实责任,明确时限,跟踪督查,并定期对整治的情况进行通报。三是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借助媒体力量,对整治情况进行公开,拓宽社会和舆论监督的渠道,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公开曝光违法排污企业,公开查处一批典型案件,营造良好执法环境。
(三)加大督办力度。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将明查与暗查相结合,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突出重点,查处大案要案,对各级政府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纸行业、西江流域的重点污染源和企业逐一组织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同时要建立重点案件档案,完善督办制度,公示督办结果。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致使突出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和工作人员责任。
(五)加强舆论宣传,加强公众监督。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要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访工作,充分发挥“12345”政府热线和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电话“*”的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广泛参与。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根据本方案要求,开展宣传、动员、组织和部署工作,并对辖区内重点污染源进行调查摸底,确定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7月-10月)。
1.7月15日前,对后督察案件整治落实情况和重点行业进行检查,查处存在的问题。
2.8月5日前,完成对乡镇水库、小河沿线和西江饮用水源保护区重点污染源和企业检查工作,对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3.9月5日前,开展对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专项检查,完善企业安全管理。
4.10月5日前,集中力量重点对西江流域、各镇(街)和工业园区重点污染企业进行排查,对违法行为实行专项整治。
5.10月底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回头看,督促企业进行认真整改,对违法行为进行大力整治。
(三)总结阶段(10月底—11月初)。对环保专项行动进行总结,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长效管理措施,认真加以落实。各镇(街)和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将工作总结于11月1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