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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土地调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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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土地调查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38号)、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府〔20*〕24号)以及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地籍发〔20*〕168号)的精神,参照《*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第二次土地调查的目的和意义

第二次土地调查是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目的是全面查清全市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土地统计、土地登记等制度,构建完整统一的土地登记体系和地籍信息系统,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土地宏观调控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数据,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和改善土地调控,实行科学决策,保证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农民权益,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土地资源和实施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重要支撑;是提高政府执法行政能力和国土资源管理水平,实现管理方式和管理职能转变的重要措施。

我市在1992年完成了第一次土地调查。十多年来,土地利用现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做好第二次土地调查,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行科学决策,实现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促进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第二次土地调查的目标和任务

(一)主要目标和调查范围。

主要目标是采用先进技术方法,在现有土地利用更新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38号)和《*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实施细则》的要求,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采取“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进行补充调查,全面查清全市范围内(涉及11个镇、街)的土地利用状况,掌握准确的土地利用基础数据,加快土地登记发证和城镇地籍调查的进度,进一步完善土地调查、土地统计和土地登记制度,实现成果信息化管理与共享,满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二)主要任务。

第二次土地调查的主要任务包括:开展农村土地调查,实地调查变化地块的地类和面积,查清全市农村各类土地的利用状况;开展城镇土地调查,掌握城区和各镇的城镇土地状况;开展基本农田状况调查,查清全市基本农田状况;建设土地调查数据库和地籍信息系统,实现调查信息的互联共享。在调查的基础上,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具体任务如下:

1.农村土地调查。农村土地调查是指对城区、各镇城镇土地的土地调查。开展农村土地利用状况调查是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重点任务。按照调查内容,农村土地调查分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农村土地权属调查两部分。

(1)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以1︰10000比例尺为主,以行政村为调查单位,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以卫星正射影像图为基础,在GPS等技术引导下,实地调查全市城镇以外的每块土地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分布等利用状况,查清全市耕地、园地、草地、林地、农村居民点等各类土地的分布和利用状况。

(2)农村土地权属调查。土地权属调查主要是查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公路、铁路、河流以及农、林、牧、渔场(含劳改农场)等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状况。充分利用土地调查成果,加快推进土地登记发证,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土地权属界线的调查以行政勘界资料为准。农村土地权属调查要充分利用第一次土地资源详查和更新调查的成果资料。对于土地权属无争议、权属界线没有发生变化、权属资料齐全规范的,经核实无误后,可沿用已有资料,不再重新签订权属协议书;对第一次土地资源详查和更新调查权属调查成果资料存在错漏的,要予以纠正,并写明情况;对于整镇(场)、村之间合并或只是权属主体发生改变或资料不完善的,可在原有权属资料上进行补充完善;其它情况,则重新签订土地权属调查协议书;对土地权属界线有争议的,力争得到调处,不能解决的,填写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并划定工作界线。

2.城镇土地调查。城镇土地调查是对城镇范围以内的土地开展1︰500比例尺调查。依据地籍调查技术规程,充分利用已有地籍调查成果,结合运用全球定位系统、全站仪等现代化测量手段,查清城镇内部土地利用状况及使用权状况,确定城镇内部每宗土地的界址、范围、界线、数量、用途等。通过汇总分析,掌握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用地、房地产用地、开发园区用地等土地利用状况。

3.基本农田调查。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基本农田保护区(块)划定和调整资料,将基本农田保护地块(区块)落实至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统计汇总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分布、面积等状况,并登记、造册。

4.建设土地利用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1)建立土地利用数据库及土地利用信息管理系统。按照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标准,在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所形成的土地利用数据库及管理系统成果基础上,将本次调查形成的遥感影像、正射影像图、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基本农田数据等对现有土地利用数据库进行更新和完善,建立集影像、图形、属性、文档等为一体的土地利用数据库和土地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市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对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土地权属数据和基本农田数据等进行管理,满足日常变更等业务需要和数据上传、接收、交换、备份、更新维护、日常应用等工作的需要。

(2)建立城镇地籍信息系统。按照地籍信息系统建设有关技术指标和要求,组建地籍信息系统,对城镇地籍调查和地籍测量结果的图形数据、宗地属性以及各种表、卡、册等数据信息进行集中管理,并提供编辑录入、查询统计、日常变更、制图输出、登记发证以及办公流程等管理功能,满足日常业务及管理需求。

5.成果汇总。

(1)数据汇总。在土地利用数据库的基础上,逐级汇总市、镇(街、场)、村辖区内的各类土地利用数据以及基本农田和城镇建设用地等数据,形成综合及专题调查汇总成果。

(2)图件编制。利用数据库管理和计算机辅助制图等技术,采用缩编等手段对全市土地调查图形数据进行整理缩编,编制出各类土地利用图件、图集和各种专题图件(集)等。

(3)成果分析。根据土地调查结果,结合相关资料信息,开展土地利用状况分析。一是对耕地(包括基本农田)等各类土地的数量、分布及其变化状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合理利用土地的建议;二是对土地利用结构、集约程度进行分析,预测土地变化趋势;三是分析城镇建设用地数量、结构和分布情况,为城镇土地开发、潜力挖掘、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提出建议。根据土地调查及分析结果,编制出鹤山市第二次土地调查报告。

6.20*年与2009年的变更调查。为保持成果的现势性,并满足国家土地调查成果统一时点的要求,开展20*年、2009年全市土地变更调查,将调查成果统一到2009年10月31日同一时点,汇总土地调查成果并上报。

三、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工作步骤与组织实施

(一)进度安排(详见附件)。

(二)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加强对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领导。市政府于今年5月成立了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府办副主任、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局、建设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局、水利局、林业局、环保局、统计局及各镇(街)的负责人组成的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负责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和全市调查成果的维持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

(三)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顺利开展。

1.强化宣传,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各镇(街)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省政府、*门市政府有关第二次土地调查的方针政策和国务院及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宣传册(标语)等多种形式,面向社会,面向群众,大力宣传土地国情国策,宣传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的目的意义、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为顺利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打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2.做好技术培训,加强队伍建设。市有关部门要选派思想作风过硬,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技术人员,积极参加省、市组织的业务培训,以提高土地调查队伍的素质。

3.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保障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质量。第二次土地调查要严格按照有关调查技术规程进行,健全质量检查体系,严格验收制度,并引入竞争机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实行公开招投标,以合同方式规范调查行为,选择技术新、信誉好、质量高、有相关资质的作业队伍承担,确保土地调查的数据、图件与实地三者一致。要切实保证调查成果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和篡改调查成果,对虚报、瞒报土地调查数据的,一经发现,要依法严格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编制预算,落实经费。市土地调查办要会同市财政局编制《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经费预算方案》,并尽快完成组织审核报批工作,分年度做好经费预算的编制,将土地调查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确保调查经费足额到位,保证土地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5.抓住重点,统筹安排。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省政府及*门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做好土地调查工作,确保按时按质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