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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以下简称水管体制),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确保我市经济社会实现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45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府办〔20*〕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一)改革的目标
根据上级部门的部署以及结合我市的实际,用2年的时间,初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我市实际的水管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管体制;建立管理科学、经营规范和良性发展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运行机制;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完善的水费计收方式;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建立较为完善的政策、法律法规支撑体系。
(二)改革的原则
1、效益优先原则。正确处理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既要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又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降低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2、建管并重原则。正确处理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关系,既要重视水利工程建设,又要重视水利工程管理,在加大工程建设投资的同时加大对工程管理(包括非工程措施)的投入,从根本上解决“重建轻管”的问题。
3、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正确处理责、权、利的关系,既要明确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水管单位的责任和权利,又要在水管单位内部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使管理责任、工作绩效和职工的切身利益紧密挂钩。
4、改革、发展与稳定相协调原则。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既要从水利行业的实际出发,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又要积极稳妥,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把握好改革的时机与步骤,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5、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的关系,既要努力实现水管体制改革的近期目标,又要确保新的管理体制有利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各镇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的管理责任
1、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负有监督资金使用和监督资产运营责任。水管单位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保证工程安全运行和发挥效益。
2、水管体制实行分级管理。中型和重要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市水利局管理,设置专门的管理单位;其他小型水利工程由各镇人民政府管理。
3、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二)规范机构设置,严格定编定岗
1、机构设置。
根据我市水利工程的特点、分布及管理任务,规范设置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设置机构为:鹤山市水政监察大队、鹤山市机电排灌管理总站、鹤山市西江大堤工程管理处、鹤山市沙坪河排涝站、鹤山市沙坪水闸管理处、鹤山市四堡水库管理处、鹤山市金峡水库管理处、鹤山市大坝水库管理处、鹤山市白水坑水电站、鹤山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室、全市11个镇级水利水电管理服务站共20个单位。其中鹤山市大坝水库管理处旧机构名称为大坝水库水电站。
2、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
根据《*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分类定性原则,由功能原则和收支配比原则对水管单位进行分类定性。
第一类:纯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承担防洪、排涝、水土保持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我市确定为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共4个,分别是:鹤山市机电排灌管理总站、鹤山市西江大堤工程管理处、鹤山市沙坪河排涝站、鹤山市沙坪水闸管理处。
第二类:准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既承担防洪、排涝、水土保持等公益性任务,又有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功能的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依其经营收益情况确定其性质,收入不能够满足其按规定的正常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等应支出需要的,即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我市定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5个,分别是:鹤山市四堡水库管理处、鹤山市金峡水库管理处、鹤山市大坝水库管理处、鹤山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室、鹤山市白水坑水电站共5个单位。
第三类:水行政执法单位:鹤山市水政监察大队。
第四类:镇级水行政管理单位。其对镇辖区内的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为公益性水行政事业单位。分别为11个镇水利水电管理服务站。
3、定编定岗
根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对各水管单位定岗定员进行测算,结合我市水管单位的性质,核定水利管理单位事业编制总数174人。
三)深化水管单位内部改革,推行管养分离,提高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
1、根据水管单位的特点,分类推进机构、人事、劳动、分配等相关制度改革。
水管事业单位,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和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制定各类各级岗位的职责、权利、任职条件和聘用期限,全面实行竞争上岗和人员聘用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科学的人才管理机制,降低工程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水管事业单位可继续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也可探索多样化的内部分配制度。允许工资浮动,实行档案工资与实际收入相分离,全面推行工资浮动和绩效挂钩,扩大各水管事业单位的分配自主权,实行以岗定薪,易岗易薪的分配政策,建立起重实绩、重贡献、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
建立并执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和岗位准入制度。
2、规范水管单位的经营活动,严格资产管理。
由财政核拨的纯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在核定的财政资金足额到位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准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在核定的财政资金足额到位情况下,原则上不得兴办与水利工程无关的多种经营项目。
3、积极推行管养分离。
在纯公益性准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中,积极推行水利工程管理与维修养护分离,精简管理机构,提高维修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
在对水管单位规范定岗和核定管理人员编制的基础上,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业务和养护人员从水管单位剥离出来,独立或联合组建专业化的维修养护企业。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维修养护企业的发育成熟,逐步通过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维修养护企业。
(四)规范财政供养范围和支付方式,确定经费来源渠道
我市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体改的关键是规范财政供养范围和支付方式,明确经费来源渠道。市政府视财政状况逐步增加对水利工程管理的投入,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
1、根据水管单位的类别和性质,按*府办〔20*〕20号文件要求,采取不同的财政保障政策和财政支付方式。
⑴纯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经费由财政核拨,市直管工程单位原供给渠道不变,其编制内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由同级财政保障,年度经费标准按当地财政年度部门预算财政核拨事业单位标准核定。工程的日常维修养护、岁修经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财政直接拨付给水管事业单位,定额使用,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列支。
⑵准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经费由财政核补,其编制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以及公益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等项支出由同级财政按有关规定核定,并根据水管单位收入情况确定财政补贴标准。准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的经营性资产收益和其它收益要纳入单位经费预算。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告该类水管单位各种收益的变化情况。财政部门根据该类水管单位各种收益的变化情况,实行动态核算,并适时调整财政补贴额度。
工程更新改造投资纳入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照水利基本建设的有关程序申请建设资金。
⑶水行政执法单位是纯公益性的执法机构,办公费用、人员工资及福利待遇参照公务员管理办法实施。经费来源维持原来渠道不变。
⑷镇级水行政事业单位即各镇水利水电管理服务站,是纯公益性水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经费由同级镇财政全额核拨。同时,为理顺镇级水利水电管理服务站的体制,有利于各镇党委、政府对水利水电服务站的领导和管理,有利于各镇政府对水利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将镇级水利水电服务站的人权、事权、物权归入镇政府管理,镇水利水电管理服务站是镇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市水利局只负责行业监管和业务技术指导。
2、严格资金的筹集和管理。所有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政府要按照《*省实施〈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的规定,足额计提水利建设基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水利规费的征收、使用及监督管理,保证各项水利规费足额征收。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经营性资产部分及经营性水管单位必须按财政部颁发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提取工程折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更新改造经费及准公益性、经营性水管单位提取的工程折旧资金的管理,加强各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严禁挪作他用,确保专款专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日常维修养护岁修经费,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才能列支。
(五)落实各项社会保障政策
在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出台前,水管事业单位仍维持现行养老制度。
水管单位要为受聘人员依法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手续,按规定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1、对定性为纯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其离退休人员待遇按“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执行。即转制前已离退休的人员保持原离退休待遇不变,经费按原渠道解决。转制后离退休人员,其离退休待遇按当地同类事业单位的标准执行。已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地区按当地办法执行。
2、对准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转制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按“老人老办法”的原则,保持原离退休待遇不变,经费由原渠道解决;转制后其编制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人员退休后的退休人员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按有关规定核定。对定性为准公益性质的水管单位的经营性部分人员和对定性为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的人员,其养老保险按《*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改革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水管体制改革工作政策性强,牵涉面广,任务艰巨,必须高度重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水管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根据省的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积极推动水管体制改革。同时,广泛宣传国务院的《实施意见》和省的《实施方案》,宣传水管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为改革营造良好的氛围。对贯彻落实《实施方案》措施不力的,要对其限制安排水利投资;在限期内未能完成水管体制改革任务的,省将对其暂停安排水利投资,直到完成水管体制改革任务为止。为此,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人事编制、劳动保障等部门认真组织实施本方案,确保按时间完成水管体制改革任务。
(二)深化水管单位的人事、劳动、分配等相关制度改革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府办〔20*〕69号)的精神及有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政策要求,制定各种岗位的职责、权利、任职条件和聘用期限,全面实行竞争上岗和人员聘用制度;继续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探索多样化的内部分配制度,建立并执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和岗位准入制度。对富余人员分流及经济补偿按*府办〔20*〕20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组织实施
为确保我市水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市政府已在20*年3月7日(鹤府〔20*〕6号文)成立鹤山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水利局。在市领导组领导下实施我市水管单位体制改革的日常工作,市水利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人事局、编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工作。改革工作在20*年底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