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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委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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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委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方案

一、清理范围、重点及原则

清理范围:市政府及市直各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清理的重点是:现行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在市场准入、财税金融支持、社会服务、权益保护和政府监管等方面与《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不一致的规定。清理的原则:1.按照“谁发文,谁第一手清理”的原则,明确清理责任。2.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应废止;个别条款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应予以修改.

二、工作分工

(一)市政府、市府办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由市府办负责清理。

(二)市法制局会同市经贸局负责组织市政府各部门(含直属机构,下同)的清理工作;汇总全市清理工作结果;根据清理工作的进展情况,适时成立联合督察组,对清理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

(三)市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由本单位负责清理,具体的清理任务是:

1.对本单位负责清理的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按照要求填报《清理情况表》(见附件2);

2.将经本单位领导审查通过的清理工作总结、《清理情况表》按照要求报送市法制局和市经贸局;

3.涉及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需要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的,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并将处理结果报市法制局;

4.涉及上级主管部门处理权限的,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同时报市法制局备案。

三、清理工作的步骤

清理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年7月1日至31日,为全面清理阶段。市直各有关部门汇总本单位的清理结果,及时将清理工作总结、《清理情况表》报市法制局和市经贸局。

第二阶段,自20*年8月1日至8月31日,市法制局会同市经贸局,对市直各有关部门报送的清理结果进行汇总,报市政府审核后上报江门市人民政府。

四、清理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对贯彻《若干意见》重要意义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确定清理工作责任人,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清理工作。要根据省、市清理工作的统一安排,制定本单位的清理工作方案,并适当集中时间、集中人力、全力以赴,按时、高质完成清理任务。

(二)加强沟通指导,保证全市清理工作顺利进行。各单位在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有关认定标准、界线等法律问题,特别是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及时向市法制局和市经贸局反映,以便及时研究解决。

(三)加强宣传,及时通报。各单位要加大对清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通报清理进展情况。清理工作要发挥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联系电话和联系电子邮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