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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规范屠宰行为,实现规模化、机械化屠宰,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25号,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方案的通知》(*政办函[2*8]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适度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确保质量”的要求,充公利用现有屠宰加工设施,构建以星级屠宰企业为核心,中心屠宰场为骨干,乡镇定点屠宰场(点)为补充的生猪屠宰加工、猪肉流通与质量保障体系,促进我市生猪屠宰行业和肉食品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设置数量
大力推行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屠宰,减少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置数量,提高集中度。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置数量原则上按以下标准设置:园林和广华城区及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各设1个屠宰厂(场)(同一地点原则上设置1个)。园林和广华城区周边的乡镇,应根据城区定点屠宰厂(场)的屠宰能力、运输条件和辐射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凡距城区10公里以内,并且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能辐射到的乡镇可不设屠宰场(点)。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根据当地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可适当增加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点。各区镇场处屠管办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托定点屠宰企业,做好本辖区猪肉市场供应,推行连锁经营、冷链配送、建立猪肉专卖店和直销店等现代流通方式,改进经营条件,保证猪肉市场供应和肉品质量安全。
三、设置标准
要严格按照《条例》和相关配套办法确定的标准设置定点屠宰厂(场)。
(一)提高设置标准。园林和广华城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符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一2*0)规定的Ⅲ级以上标准、《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20*)规定的1星级以上资质等级标准和《肉类加工卫生规范》(GB12694—19*);要完善屠宰加工、检验检疫及全程质量控制体系,具备与屠宰规模和销售能力相适应的运输设备和配送功能,确保有效的辐射范围,提高区域市场猪肉供应和消费安全水平。鼓励发展生猪养殖、屠宰加工及销售一体化模式,支持屠宰厂(场)实行信息化经营和管理。乡镇定点屠宰场(点)的设置要有利于生猪生产、猪肉流通和消费安全,推进乡镇屠宰场(点)的整合,淘汰落后生产加工能力,提升乡镇屠宰场(点)技术水平。在乡镇设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生猪产品仅限于供应本地市场。
(二)规范屠宰工艺流程。要严格执行《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6-19*)、《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17996-1999)、《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16548-1996)和《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程》(NY467-20*)等有关标准,按照检疫、工艺流程加强肉品品质检验,建立动物疫病可追溯制度和有效的全程质量控制体系,保证肉品质量和安全。
(三)加强环境保护。屠宰厂(场)的设计、建设或改造必须配套设立动物卫生检疫场地,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不得投产。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主体工程与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建设病害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噪音和“三废”排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及其他不适宜建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地区,不准新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已建的屠宰厂(场)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要限期治理;危害水质安全的,必须搬迁。
四、实施步骤
要严格按照《条例》和相关规定的程序对生猪屠宰厂(场)进行综合考核和调整。
(一)市商务(屠宰管理)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条例》和本方案的要求,对全市21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综合考核。
(二)在综合考核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本方案要求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予以保留,由市政府换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发放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对不具备《条例》规定条件和本方案要求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市政府依法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三)抓好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认定的有关准备工作,在争取国家项目资金补助的基础上,力争4家(园林、广华、周农、后湖)生猪定点屠宰场通过星级以上资质等级认定。今后逐步规划我市按经济区域设立的竹根滩、熊口、老新、张金、浩口等中心屠宰场,打造出潜江屠宰企业品牌,巩固本地市场,逐步打入外地市场。
(四)严格定点屠宰厂(场)审批程序。申请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通过商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有关技术资料、说明文件。市政府根据设置方案,组织商务(屠宰管理)、畜牧兽医、环保等有关部门,依照《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商务厅的意见批准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及时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