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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局地震应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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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局地震应急方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使地震应急能够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地震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本市境内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

1.4工作原则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政府和相关区、镇、场、处(以下简称镇),立即自动按照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处置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事件。

市政府负责全市地震灾害事件处置的统一领导工作。

市直各有关部门及各镇政府在市政府的领导和指导下,组织实施本辖区地震灾害事件的处置工作。

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要坚持如下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

地震应急依靠各部门的密切配合,依靠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依靠和发挥当地群众、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在处置突发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与突击队作用,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技术手段。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地震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发生地震灾害,经市政府批准,成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组成人员如下:

指挥长:市长

常务副指挥长: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武装部部长

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江汉石油管理局副总调度长

市地震局主要负责人

市民政局主要负责人

市*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建委、市交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气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广电局、市外侨办、市台办、市粮食局、市环保局、市教育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政府新闻办、市供电公司、市自来水公司、市武警中队、市消防大队、电信营运企业主要负责人。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是:收集、分析、判断地震趋势和确定应急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紧急援救;贯彻执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组织和协调武警、*、消防、民兵预备役部队迅速参加抢险救灾;组织指导各地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地震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兼任,市地震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办公室成员为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员。下设综合联络、震情信息、灾情信息、信息、条件保障等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负责与上级指挥部的联络,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掌握震情监视和分析会商情况;研究制定新闻工作方案,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组织信息会;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镇抗震救灾指挥部接受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负责本辖区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工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市地震监测台网对地震信息进行收集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和报送。

3.2预警预防行动

市地震局根据省地震局划定的地震重点危险区,结合我市实际,确定重点危险区域上报市政府。

在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的基础上,市地震局与省地震局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上级的短期地震预报,做好防震准备。

省政府临震预报后,在紧急情况下,市政府可以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政府应采取应急防御措施,主要内容是: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稳定。

3.3地震预警级别及

依据地震的紧迫程度,分为3级:“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作出划分;“地震短期预报”对3个月内将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临震预报”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

依据地震的严重程度,分为4级:“4.0级至4.9级地震”、“5.0级至5.4级地震”、“5.5级至5.9级地震”、“6级以上地震”。

地震预报由省政府。已经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市政府可以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省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

4地震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根据《*省地震应急预案》的划分,地震灾害事件分为4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我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5‰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的6.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1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的5.5至5.9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至5.4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4.0至4.9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4.1.2应急启动条件

发生符合4.1.1条所述条件之一的地震灾害事件,即启动本地地震应急响应。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应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权限:Ⅳ级、Ⅲ级响应由市政府决定,Ⅱ级及以上响应由省政府决定;所有级别的响应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和省地震局。

4.2信息报送和处理

4.2.1地震系统的震情速报

我市或临界地区发生地震,市地震局要及时与省地震局联系,在10分钟内将发震时间、震中位置及震级报市政府。

4.2.2灾情报送和处理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数量、财产损失情况和社会影响等。

我市境内地震发生后,震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要及时调查了解灾情,随时将初步了解到的灾情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地震灾情的收集、汇总与速报。在1小时内(夜晚延长至2小时)将初步了解到的灾情报省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并按1、2、6、6、6、…小时间隔续报,如有新的突发灾情应随时报告。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及时将所了解到的灾情报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核实灾情后,以市政府的名义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和省民政厅。

当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员时,市台办、市外侨办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2.3震情灾情公告

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按有关程序和规定组织震情和灾情公告,并适时组织后续公告。

4.3通讯

启动《*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保持与灾害现场及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实时联系。

4.4指挥与协调

4.4.1Ⅰ级、Ⅱ级响应

由国家或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地震应急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启动《*市地震应急预案》,协助做好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4.4.2Ⅲ级、Ⅳ级响应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市地震应急预案》,接受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地震应急响应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了解震情和灾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确定应急规模,派出现场调查组,负责震情和灾情上报,接受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抢险救灾、医疗救护力量、实施自救行动。组织做好灾民疏散、安置以及救灾和应急物资运输。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应急事务。

(2)市政府有关部门及镇政府地震应急响应

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灾区所在镇政府抗震救灾地震应急响应接受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实施地震应急工作。

4.5紧急处置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置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处置。

现场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是: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成果、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4.6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组织市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开展灾区搜救工作;协同上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的救援行动。

市武装部、武警中队组织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市*局组织调动*消防部队扑灭火灾和抢救被压埋人员。

市卫生局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抢救伤员。

在地震废墟中进行人员抢救要按照以下搜索营救程序实施。

现场快速展开:现场快速勘察,设置警戒线,建立救援基地。

搜索行动:展开人工搜索,尽快发现地表或浅埋的受难者;进行犬搜索找寻被掩埋于废墟下的受难者;对重点部位进行仪器搜索以精确定位。

营救行动:采用起重、支撑、破拆及狭窄场地营救、高空营救等方式,使受难者脱离险境。

医疗救护行动:由先期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实施伤病员的验伤分类、现场抢救、早期救治和伤员转送。

现场指挥部对各级各类救援队伍实施统一指挥与协调。

救援队伍到达灾区后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报告队伍实力,了解灾情与救援行动进展,由现场指挥部划定责任区,部署救援任务;必要时向现场指挥部请求人员、技术、设备等支援;在救援行动过程中报告救援行动进展、新发现的情况、需要请示的问题;与现场指挥部协调转移、撤离的工作安排。

各救援队伍之间要积极妥善地处理各种救援功能的衔接与相互配合;相邻队伍之间要划分责任区边界,同时关注结合部;区块内各队伍之间要协商解决道路、电力、照明、有线电话、网络、水源等现场资源的共享或分配;各队伍之间保持联络,互通有无,互相支援,遇有危险时传递警报并共同防护。

4.7群众的安全防护

当地政府视地震破坏情况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方式、程序的组织指挥等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市民政局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并安排好灾民的基本生活,其他部门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4.8次生灾害防御

市*局指导、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处置地震次生灾害事故。

市建委、水利局、交通局、卫生局、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电信营运企业等单位对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危害威胁。

市环保局加强环境的监测、控制。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建委、水利局、交通局、气象局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市发改委、质监局、安监局督导和协调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采取紧急防范和处置措施,有关部门、单位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4.9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作出的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的结果,报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4.10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根据灾情,市政府请求省政府组织和动员全省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4.11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市地震局配合省地震局向震区派出灾害考察与评估队伍,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情况。市地震局、市民政局配合省地震局和省民政厅等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与评估。

4.12地震灾区生命线工程的紧急处置

市建委、市经委、安监局、水利局、交通局、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依据职责分别对可能受损的高大建筑物、电力、通讯、道路、堤坝、桥梁、给排水、燃气等要害设施进行检测和安全鉴定工作,视情采取紧急处置措施解除危险,并将处置情况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环保局对可能产生的化学性污染、放射性污染进行调查、检测,迅速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消除污染危害。

4.13信息

按照《*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应急预案》执行。

4.14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当地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5.2社会救助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开展救助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5.3保险

各保险公司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5.4调查和总结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市政府。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存储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电信营运企业做好灾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的准备,地震发生后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救援资源数据库,储存被辖区所拥有的云梯车、挖掘机械、起重机械、顶升设备及特种救援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等数据并适时更新。

6.2.2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局组织对被毁坏的公路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6.2.3电力保障

市供电公司组织尽快恢复灾区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6.2.4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市建委、水利局等部门组织力量对灾区被破坏的给排水系统、燃气、热力系统、公共交通系统以及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上述基础设施功能。

6.2.5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组织市疾控中心、相关医疗机构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暴发流行;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

市经委、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交通局等有关部门保障、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等的紧急调用。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6.2.6治安保障

*、武警加强对政府机关、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要害部门的警戒。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2.7物资保障

市发改委、粮食局、交通局、商务局负责调运粮食等救灾物资,保障灾区食品等物资供应。

市民政局、*局、商务局、交通局负责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6.2.8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应将地震监测、预报、应急、科普宣传与培训和应急演练等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拔付。

市民政局负责应急救灾款的发放。

6.2.9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政府负责建立、完善本级政府应对突发地震灾害事件的社会动员机制。江汉石油管理局负责本企业应对突发地震灾害事件的社会动员机制。

6.2.10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它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6.2.11呼吁与接受外援

市民政局、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市台办、市外侨办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呼吁社会提供援助。

市民政局、市慈善总会负责接受国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款物;市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求助款物。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接待和安排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队伍。

6.2.12涉外事务

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事宜,由市外侨办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在潜期间,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接待,并依法进行管理。

6.3宣传、培训和演习

公众信息交流: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最大程度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培训: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定期组织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培训。

演习: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本应急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6.4监督检查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市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应急措施到位。

7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

市地震局地震监测台接省地震监测信息后,10分钟内上报市政府,报告震情,同时向震区政府通报。市地震局收集震情与社情,上报市政府、省地震局,市政府督导震区政府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市政府将有感地震发生后可能产生社会影响的情况及应急情况及时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

有感地震发生后,市地震局应及时赶赴地震现场,配合震区政府开展地震宏观调查,调查人员影响、财产损坏等情况,提交现场考察报告。

7.2平息地震谣言

当市内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活秩序造成影响时,市地震局要派出专家分析谣言起因,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宣传工作。涉及到的地方政府要及时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做好宣传工作,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市政府根据情况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

7.3特殊时期戒备

在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市地震局进行应急戒备,组织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等工作,确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并将应急戒备情况适时上报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