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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农村土地问题治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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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农村土地问题治理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意见的通知》(*政办发〔20*〕56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政办字〔20*〕69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制定此方案

一、总体目标

搞好农村土地承包调查摸底,全面掌握农村土地承包情况;认真查找土地承包工作中存在问题,彻底纠正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行为;搞好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换发补发工作,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完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健康流转;强化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严格征地审批和用途管制,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全面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切实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工作重点和要求

(一)认真做好土地承包调查摸底,全面查找存在问题。各乡镇、街道要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内土地承包情况逐村逐户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摸底,核实二轮土地延包承包合同、承包地块的面积和数量、四至界线等情况,登记造册;对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征占中存在的违规违纪、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突出问题进行摸底排查。

(二)彻底整改问题,全面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尚未开展第二轮土地延包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搞好第二轮土地延包;在二轮土地延包时,承包期不到30年的,一律延长至30年;承包地块没有落实到户的,必须全部落实到户;没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的,要补签合同并发放到户;没有发放土地经营权证书的,要全部发放到户;对超5%限额预留的机动地,已到期的要按照均田制的原则发包到户;没有到期但无力赎回的,要向村民承诺到期后无条件确权到户;尚未留机动地的村,不能再抽回预留机动地;严禁将适宜家庭承包的土地以“四荒”地的形式发包。对承包期内随意调整收回农户承包地、违背农民意愿流转农户承包地、超规定多留机动地、继续实行“两田制”以及以地谋私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切实采取有力措施,限期彻底整改纠正。

(三)扎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换发补发工作。在调查摸底和全面整改的基础上,将农村土地承包情况张榜公布,群众无异议后,将农村土地承包基本数据录入微机,作为换发补发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的依据。各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基本数据录入完成后,上报市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验收后,打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发放到户,并由领取人在发放登记表中签字盖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后,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各乡镇、街道负责收回,统一交市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废封存。

(四)依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管理制度和登记备案制度,提高流转合同签订率,推进土地流转管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探索健全合法有序的土地流转机制,促进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

(五)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体系建设。市级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建立仲裁大厅,乡镇、街道也要成立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设立专门的办公室,迅速开展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不断完善纠纷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好土地承包工作中遇到的纠纷和问题,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把握政策,规范操作,妥善解决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

在专项治理工作中,要坚持依法行政、民主协商、稳步推进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认真执行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有关政策,实行阳光操作,遇到问题及时与农民群众进行沟通协商,重大、复杂、涉及面大的问题,要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妥善解决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确保不出现问题。

(一)关于确权确地的基本依据问题。确权确地应以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二轮土地承包时签订的承包合同和发放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证明农户承包权属的原始凭据。二轮延包工作比较规范的,以二轮承包土地面积作为依据;无承包合同和土地经营权证书的,要坚持在摸清二轮承包真实情况的基础上,尊重事实,补签承包合同;对个别二轮承包事实难以分清的,可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和粮食直补核定的面积,在充分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农户发证的土地面积在全村或生产小组的人均面积必须相同,多于全村或生产小组人均面积的土地做为机动地对待,不发放经营权证。

(二)关于结婚、离婚等农村妇女承包土地的问题。

1、承包期内,结婚妇女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除本人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外,不得收回其原有承包地,仍应为其换发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在给原承包户换发补发经营权证书的“共有人”栏中如实填写其姓名,确认其承包经营权。

2、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除本人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外,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对土地需要进行分割承包的,应在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明确划分承包土地的基础上,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并按重新签订的承包合同为其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确认其承包经营权。

3、离婚或丧偶后再婚,其户口已经迁出本集体组织,如果在对方集体组织没有分得承包土地,除农户自愿放弃承包土地外,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并为其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三)关于整户迁出和消亡户承包土地的问题。

1、如承包农户全体家庭成员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村集体要依法收回其承包的土地重新发包。如农户部分成员迁入设区的市或者全家迁入非设区城镇,除农户自愿放弃已承包的土地,不得收回其承包土地。自愿放弃土地经营权的,村集体要与其签订书面协议,及时收回承包地另行发包。

2、原承包农户全体家庭成员消亡的,村集体要及时收回承包地另行发包。

(四)关于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必须提出书面申请,乡、村要对申请人讲清政策,确认其了解政策后仍要自愿放弃的,由发包方法定代表人在申请书上签字认可,由乡、村两级鉴证并加盖公章后,可依法收回土地。凡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照法律规定在本轮土地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五)关于外出务工人员承包土地的问题。常年外出务工的农户,其土地承包权依然受到法律保护,应当依法向原承包农户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如果外出农户没有参加二轮土地延包,现在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除有书面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协议的,村集体应当设法给予解决。

(六)关于承包农户自愿分户承包土地的问题。承包农户自愿分户,承包户家庭内部经协商一致,明确划分了原承包土地的,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分别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七)关于确有需要重新调整土地的问题。凡因土地严重不均,确需重新调整土地的,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的成员通过,经市、乡两级审批后才能实施。对于无地户和少地户,有机动地的从机动地中无条件分配土地,无机动地的从今后依法收回的土地中优先解决。

(八)关于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起止时间问题。二轮土地承包期限符合法律规定的,新经营权证书的起止时间应与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保持一致;二轮土地承包期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新经营权证的起始时间应与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保持一致,截止时间顺延至30年。我市二轮土地承包是从19*年开始,截止年份为20*年。

(九)关于换发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收费问题。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除每本10元工本费外,严禁向承包方收取任何费用,更不能搭车加码收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本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上交省财政,按省财政预算开支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为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保证专项治理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市政府决定成立由市委副书记、市长孙起生同志任组长,市农业局、国土资源局、监察局、民政局、农办、信访局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全市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要明确责任分工,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对专项治理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要靠上具体抓,实行包片抓点、责任到人、任务到人。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形成合力,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搞好专项治理。

(二)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农村土地承包问题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研究新情况,注意解决新问题,积极探索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现象的发生。要严肃查处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违法违纪行为。对涉及农村土地的信访案件,要责任到人,及时处结。

(三)加强政策宣传,提高依法行政水平。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宣传力度,使广大干部群众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依法维护正当权益,认真履行应尽义务,积极支持和参与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加大农村政策学习培训力度,使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准确掌握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四)加强督导检查,建立长效机制。市里成立督查组,定期对各乡镇、街道进行督查。各乡镇、街道也要组成督查组,确保工作扎实开展。要把解决突出问题与维护农民土地权益长效机制相结合,建立健全协商、调解、仲裁、司法等多渠道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调处机制,切实巩固专项治理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