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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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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

为建立健全我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和通行能力,更好地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4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发[20*]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农村公路是农村重要的基础性、公益性设施,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和大力发展县域经济的必要保障。“十五”以来,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快速发展,但“重建设、轻管养”的倾向不同程度地存在,农村公路管养主体不明确,责任不落实,养护资金缺少稳定渠道,养护管理滞后问题日益突出,直接影响了我市农村公路的持续健康发展。各地要深刻认识新时期加快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纳入本辖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农村公路发展的重要内容,统筹安排,稳妥推进,确保农村公路完好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为原则,以县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职能,实行“管养分离”,加快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发展。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今年基本建立符合我市农村公路实际的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正常使用。力争“*”时期建立以县为主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建立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运行机制,建立规范稳定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渠道,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评价考核体系,努力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正常化、规范化,实现“有路必养、有路必管”,达到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边坡适度、排水畅通、设施完备、绿化美观,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断提高通行能力。

二、建立以县为主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应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县为主,乡村配合”的原则,理顺体制,落实责任。市政府主要负责制订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政策,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机制,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贯彻执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政策法规,筹集和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的管理养护工作,并指导、协调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在县、乡人民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指导帮助下,具体做好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组织贯彻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政策法规,实施农村公路养护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监督、检查、考核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及养护质量,推进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进步,指导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县(市)、区和开发区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监督所属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组织协调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县道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指导乡道、村道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负责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和指导养护工程的招投标以及通过其他竞争方式确定养护工程承包人的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做好涉及本部门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

三、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

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常年养护与季节性养护相结合的方式,并逐步实行以专业养护为主,积极推进养护市场化。各地要结合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际,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长效机制。

(一)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由沿线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采取群众自治性养护组织或者其他养护组织形式进行,由群众自治性养护组织或者其他养护组织决定养护单位或个人。也可以采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日常养护的单位或承包人应采取竞争的方式择优选定。

(二)乡道、村道的养护工程由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通过竞争的方式择优选择具有相应养护资质的专业养护单位负责施工,并与之签订养护工程合同。养护合同的履行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交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监督。

(三)鼓励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交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农村公路养护协会(理事会),履行养护工程项目法人职责,负责养护工程的实施和日常养护的组织。

(四)逐步推行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制度,择优选择养护作业单位。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准入和养护企业资质制度,规范养护市场秩序。

(五)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本辖区农村公路的实际制定应急预案,保障农村公路在发生水毁、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重大事件时,做到反应快速、组织得力、抢修及时、救援有效,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四、建立稳定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渠道

应当建立政府投资为主、农村村组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筹集机制,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提供稳定的资金保障。

(一)各地要根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际需要筹集和安排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财政按照每年每公里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安排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管理资金,并逐步加大投入。

(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可以通过公路沿线受益单位、社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款,以及村民委员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限用于村道)等方式筹集。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单位利用上述资金直接从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免征营业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过程中,行政性事业收费予以减免。

(三)要建立安全畅通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拨付渠道,严格根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计划和预算拨付资金,保证管理养护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于省交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资金拨付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或管理养护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由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申报,列入同级年度部门预算,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

(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要严格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年度审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截留。未完工的养护工程项目资金以及当年的管理养护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评价体系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技术指导,明确技术标准,落实养护目标,促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一)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评价标准体系。交通部门要针对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特点和规律,研究管理养护政策,落实国家和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农村公路养护规程,建立科学合理的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服务水平评定标准体系。

(二)建立农村公路养护检查、考核制度。要定期组织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协会(群众自治性组织)共同参与的检查、考核小组,加强养护检查,做到乡(镇)或协会(群众自治性组织)每月检查、县(市)每季考核、市级半年督办,严格按照养护合同进行管理,保证路基稳定、路面整洁无坑槽、边沟排水畅通。

(三)建立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数据库。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要按照标准统一、内容完备、结构合理、数据准确、上下衔接的原则,建立健全市、县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数据库,及时上报,保持与省管理养护数据库一致。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信息系统,适时、准确地反映农村公路技术等级、路面结构、配套设施、养护投入、路况质量、路产路权等信息,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服务。

六、加强领导,确保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平稳推进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要把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领导机构,组建工作专班,做到领导落实、机构落实、人员落实。要按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重点解决养事与养人的问题,切实做到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具体、操作性强。交通、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积极协调解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确保改革平稳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