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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节能减排方案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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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节能减排方案 区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政发[20*]53号)精神,进一步树立科学发展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我区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节能减排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增量、调整存量,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健全法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宣传,提高认识,突出重点,强力推进,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襄阳。

(二)主要目标。到20*年,万元生产总值能耗由20*年的1.60吨标准煤下降到1.27吨标准煤以下,降低20%左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3%。“*”期间,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分别减少*%和8%。全区城区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

二、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一)完善促进工业结构调整政策措施

1.鼓励类项目。鼓励企业引进和研制开发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设备。对国家鼓励发展的低能耗低污染先进技术、产品和生产能力项目,税务部门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2.限制类项目。严格行业准入管理,对新建和改扩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有关部门在投资管理、环境评价、土地供应、信贷融资、电力供给等审核时,要以国家实行行业准入条件为依据,严格把关。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改扩建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通过用地预审和不预供地,环保部门不予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3.淘汰类项目。各有关部门及有关企业要采取积极有力措施,按规定限制淘汰。在淘汰期限内,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提高供电价格。对不按期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的企业,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关闭,并妥善安置企业人员;其产品属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区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区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要吊销其排污许可证(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经济局、区建设局、区环保局、区物价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工商局、区供电公司负责)。

(二)加快新型能源项目建设步伐。“*”期间,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一是充分利用资源优势,支持有实力的公司建设秸杆发电项目;二是稳步发展替代能源,积极推进生物柴油项目建设;三是加快农村户用沼气工程建设步伐,到20*年,全区力争农村户用沼气达到32500户,年产沼气总量达到1138万立方米(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农办、经济开发区、区科技局负责)。

(三)促进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加快发展。制订促进全区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加大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抓好一批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突破性发展现代服务业,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大力培育需求潜力大的服务业,积极扶持文化产业、旅游业、房地产业、中介服务业和社区服务业做大做强;全面改造提升商贸流通、住宿餐饮等行业,基本形成机制灵活、结构优化、开放程度较高、功能较为完善的服务业体系。到“*”末,一、二、三产业增加值比重由20*年的22:54:24转变到15:60:25(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统计局、区经济局、区文化局、区旅游局、区商务局负责)。

三、加大投入,全面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一)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采取企业自筹、金融机构贷款和社会资金投入以及区政府安排必要的资金支持等方式筹措节能减排资金。重点节能工程所需资金主要由企业自筹、金融机构贷款和社会资金投入为主。加大政府对节能减排的投入,区政府作为城区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责任主体,在开征城区污水处理费的同时,努力争取省专项资金对我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支持。区财政20*年根据节能减排项目安排专项资金(区建设局、区财政局、区经济局、区科技局、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

(二)加快实施重点节能工程。着力抓好燃煤锅炉改造、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可再生能源利用、电机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以及节能监测和服务体系建设等重点节能工程。认真组织筛选推荐项目,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支持(区科技局、区经济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

(三)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和推广。实施一批节能减排示范项目。加快采用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对钢铁、化工等行业进行技术改造。落实节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在钢铁、机械、建材、纺织、建筑等重点行业,推广一批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节能减排技术。加强节电、节油、农业机械和农产品加工设备及农业节水、节肥、节药技术推广。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区科技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局、区建设局、区农业局负责)。

(四)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认真组织实施城镇污水专项治理工作,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污水管网的规划与建设。到20*年,全区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加大工业废水治理力度,提高工业废水处理率和达标率。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加大污染防治力度。鼓励农村集镇兴建生活污水净化沼气工程,大力开展农村改厕工作(区建设局、区环保局、区农业局、区农办负责)。

四、创新模式,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一)实施水资源节约利用。积极抓好节水型社会建设。进一步推进高耗水行业节水工作,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加大高耗水行业和重点用水企业节水技术改造力度,加强重点企业的水资源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大力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在城区强制推广使用节水器具(区水利局、区建设局、区经济局负责)。

(二)推进资源综合利用。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913号),推进大宗工业废弃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提高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探索促进全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的政策措施,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和加工处理布点试点建设工作。积极推广使用新型节能墙体材料,加快淘汰实心粘土砖,到20*年底,城区全面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20*年全区全面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区建设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农业局、区经济局负责)。

(三)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到20*年,城区建立健全垃圾收集系统,全面推进城区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并结合新农村建设逐步建立健全农村垃圾收集系统,充分回收垃圾中的废旧资源,积极推进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区建设局、区城管局、区农办、区新村办、区环保局负责)。

(四)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加大清洁生产审核力度,对重点行业所有改、扩建项目均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前对原厂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按照国家清洁生产评价体系和标准,指导企业开展清洁生产达标活动。大力实施乡村清洁示范工程建设,在耕作制度、农业机械、畜禽水产养殖、农村生活等方面推广应用节能技术,推进农业生产与农村生活节能。深入开展农业清洁生产,推行农业节本增效模式,发展生态健康养殖,促进合理、科学施用农药、饲料和肥料,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区环保局、区经济局、区农业局、区水利局负责)。

五、强化责任,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一)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全区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20*年底以前各有关部门制定落实具体的评价考核实施办法(区委组织部、区实绩考核办、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局、区国资办、区环保局、区质监局、区统计局负责)。

(二)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统计部门要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实施区级单位GDP能耗指标季度核算制度。要建立并完善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能耗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加强能源统计巡查和监测。环保部门要认真落实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完善统计和监测制度,建立环境统计系统。建立并逐步完善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落实污染减排定期调度制度。做好区级在线监测联网,对重点监管企业污染排放情况、污水处理厂出口水质、主要河流断面的水质、主要水源地水质、城区空气质量等五个方面实施在线自动监控,构建污染物排放立体监测体系并向社会公告监控数据。统计部门会同区经济、环保、水务、建设等部门要做好单位GDP能耗、工业增加值能耗、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公报工作,进一步完善建设节约型社会统计公报制度(区统计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局、区环保局、区水利局、区建设局负责)。

(三)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要求,20*年底以前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要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新建项目必须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求。强化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节能、环保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要立即责令停止生产并处罚款(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环保局负责)。

(四)强化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检查和指导,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严格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配齐管好节能减排计量检测设备,建立和完善企业节能减排计量监控体系,做好节能减排统计,组织开展节能减排设备检测,编制节能减排规划。实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公告制度,对未完成节能目标责任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区经济局、区环保局、区质监局、区统计局、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

(五)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充分发挥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综合优势,优化城区、企业用电方案,推广应用高效节能技术,提高电能使用效率。建立健全需求侧管理组织体系和长效运作机制,落实管理制度和激励措施,加快负控装置建设,强化重点企业用电单耗管理,协调好社会、电力企业和用户的利益(区经济局、区物价局、区供电公司负责)。

(六)严格建筑节能管理。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实现新建建筑达到节能*0%的目标。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能耗限额标准全过程监督管理,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对达不到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建立并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区建设局、区房管局负责)。

(七)加强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管监察体制,整合现有资源,加快理顺和逐步建立区级节能监察机构。建立健全污染减排监管体制,加快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加强节能监察、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及环境监测站、环保监察机构、城区排水监测站的硬软件建设,适时更新监测设备和仪器,开展人员培训。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充实统计力量,适当加大投入,提高能源统计信息采集、数据处理、开发应用、信息、评估监测、监督检查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区编办、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局、区环保局、区统计局负责)。

六、健全法制,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一)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湖北省节能减排的有关法规和规章。组织宣传贯彻强制性国家标准、地方节能降耗标准,做好标准落实监督工作(区政府法制办、区质监局、区环保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局、区建设局、区农业局负责)。

(二)强化城区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实行城区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城区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实行向环保、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季报制度,限期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和建设部门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城镇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区建设局、区环保局、区水利局、区财政局负责)。

(三)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每年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统计部门要定期对节能减排数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在节能减排统计中弄虚作假的行为。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政府法制办、区监察局、区环保局、区统计局、区工商局、区质监局负责)。

七、完善政策,形成约束和鼓励机制

(一)落实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税收政策。区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认真落实国家制定的鼓励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环保产品、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的税收优惠政策(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科技局、区环保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负责)。

(二)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加大实施电力峰谷分时、丰枯和季节性电价力度。对高耗能行业中国家规定淘汰类和限制类项目,继续实行差别电价。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安排,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加快推行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按国家规定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将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目前的每公斤0.63元分三年提高到每公斤1.26元,同时提高COD排污费标准。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区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在20*年底前全区全面开征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要达到每吨0.8元。提高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改进征收方式(区物价局、区环保局、区水利局、区经济局、区建设局、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地税局、区供电公司负责)。

八、加强宣传,提高全民节约意识

(一)广泛深入持久开展节能减排宣传。每年制订节能减排宣传方案,主要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刊播节能减排公益性广告,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采取的政策措施,宣传节能减排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提高全社会节约环保意识。组织好每年一度的节能宣传周、城区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中国水周等宣传活动(区委宣传部、区广电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环保局、区水利局负责)。

(二)表彰奖励节能减排先进单位和个人。区财政设立节能减排奖励基金,对在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和奖励。并组织媒体宣传节能先进典型,揭露和曝光浪费能源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反面典型(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水利局负责)。

九、政府带头,发挥节能表率作用

(一)政府机构率先垂范。各级政府及各部门要从自身做起,带头节能,建设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建立科学的政府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制订并实施政府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积极推进能源计量和监测,实施能耗公布制度,实行节奖超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制订和实施适应本系统特点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方案(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体局、区科技局、区卫生局、区质监局、区统计局、各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抓好政府机构办公设施和设备节能。各级政府机构重点抓好办公建筑物和采暖、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推广高效照明产品,区直机关率先更换节能灯,带头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冬季不得高于20℃的标准。凡新建或改造的办公建筑必须采用节能材料及围护结构;及时淘汰高耗能设备,合理配置并高效利用办公设施、设备(区财政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建设局、各镇人民政府负责)。

(三)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和绿色采购。认真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185号)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90号)。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要优先采购节能、节水、环境标志产品。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机构应当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载明对产品的节能环保要求、合格供应商和产品的条件,以及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采购人或其委托机构未按上述要求采购的,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财政部门视情况可以拒付采购资金(区财政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十、加强节能减排组织领导

(一)全面落实责任。区政府把节能减排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到各镇和重点企业,各镇人民政府要将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到村,并落实到企业。要强化节能减排政策措施的执行力,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的考核和监督,定期公布各镇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统一考核。各镇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区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环保局、区经济局、区统计局、各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加强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