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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根据《省教育厅、省物价局转发教育部关于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20*]16号)精神,决定对全县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对非法办园、审批不严、管理不规范、安全问题突出等问题全面开展清理整顿工作,使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规范办学,健康发展。
二、清理整顿范围和内容
(一)清理整顿范围:全县各类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二)清理整顿内容: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园条件、设施安全、幼儿饮食卫生、车辆管理、收费和从业人员资质情况及教育教学等工作。
三、工作步骤
清理整顿工作从6月10日开始,至9月10日结束,分五个步骤进行。
(一)部署动员阶段(6月10日至6月15日)
成立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制定清理整顿工作方案,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任务,营造清理整顿工作氛围。县清理整顿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溶任组长,*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建设局、县*局、县工商局、县教育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调查摸底阶段(6月15日至6月25日)
各乡镇、教育主管部门对辖区所有学前教育机构进行全面排查,掌握准确情况,登记造册。
(三)重新认定、审批登记阶段(6月26日至7月10日)。
对各类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从办园条件、安全管理、饮食卫生、医疗保健、消防设施等方面逐项进行检查。对符合条件的学前教育机构要重新进行审查登记,颁发学前教育机构许可证,并进行公示。对不具备办园基本条件、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的学前教育机构要限期整改。
(四)全面清理整顿阶段(7月11日至8月1日)。
对限期整改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进行检查,已符合基本办园要求,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按相关规定补办办学许可证。对责令整改已达期限,但仍不具备办园基本条件和不符合卫生安全相关规定的,予以取缔。
(五)规范管理阶段(8月1日至9月10日)
县教育局会同县民政局对辖区学前教育机构重新登记后,利用各种媒体向全社会进行公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长效机制,规范办园行为,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督导检查工作。
四、工作职责
县教育局:全面负责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具体做好学前教育机构的审批、登记注册及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审查学前教育机构的卫生条件与资格,检查学前教育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学前教育机构的收费审核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登记与法人资格审定工作,并会同县教育局将合格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向社会公布。
县建设局:负责学前教育机构建筑物的安全检查、鉴定及新建建筑物的审批等工作。
县*局:负责学前教育机构的治安、园所安全教育指导、消防设施检查、交通安全检查等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对无证学前教育机构进行取缔。
县工商局:负责清查学前教育机构“三无”器械和玩具,配合相关部门对无证学前教育机构进行取缔。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学前教育机构的摸底工作,全面掌握基本情况,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办园情况进行分类、登记造册。妥善做好被取缔办园资格的学前教育机构在园幼儿安置及幼儿家长稳定工作,指导达到注册条件的学前教育机构进行登记注册,并做好长效管理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对学前教育机构开展清理整顿是规范学前教育机构管理,确保幼儿安全和身心健康,促进我县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要求,落实责任,不走过场,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二)严格审批程序,明确监管责任
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教育主管部门和各乡镇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审批各类学前教育机构,要坚持“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未经审批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设学前教育机构。
(三)强化从业人员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教育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严格落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资格准入制度,实行持证上岗,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的日常教育管理与考核,淘汰不合格从业人员。要结合实际,认真开展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的安全培训工作,切实提高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
(四)强化校车监管,避免事故发生
各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校车进行专项排查,严格检查校车车况和驾驶员资质,严禁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幼儿,严禁聘用不合格驾驶员,严禁校车超载。使用校车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要建立教师跟车制度和收车验车制度。
(五)落实部门管理职责,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教育、*、卫生、工商、建设、发改、民政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职责,加强沟通与协调,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不断规范民办学前教育的办学行为。
(六)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清理整顿成果。
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针对清理整顿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加大常规性的管理督查,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联动制度等工作制度,确保我县幼儿教育健康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