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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水利部、交通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确保防洪和通航安全的紧急通知》(水明发[20*]10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省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政办电[20*]10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活动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专项整治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努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严肃查处河道非法采砂行为,加强对河道采砂行为的日常监管工作,切实保障全县河流的安全运行,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主要目标:通过对河道采砂秩序的专项整治,使河道采砂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秩序得到规范;河道采砂企业(个体户)普遍受到教育,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的素质得到提高,依法经营意识得到增强。杜绝因违法违规采砂行为引发安全事故。
二、专项整治的范围和内容
整治范围:县域范围内所有河道采砂经营企业(个体户)。
整治内容:
(一)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凡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均为非法采砂行为。凡在汛期内查获的非法采砂行为,一律按“情节严重”予以处罚。
(二)强化采砂工具的集中监管。要在指定地点设立明显标志,明确监管责任人,限期要求采砂户到指定地点存放采砂工具,违者一律按逃离监管予以处罚。
(三)清理采砂企业(个体户)采砂许可证的办理和缴费情况。
(四)清理采砂企业(个体户)的工商登记情况。
(五)清理沿河砂场工商登记情况和销售砂石的主要渠道和年产量。
(六)追查非法采砂的组织者。
(七)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偷采现象严重、采砂管理秩序混乱的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三、专项整治工作成员单位职责
专项整治活动由县水利水产局牵头,县交通局、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工商局及相关单位参加。
县水利水产局负责组织、协调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对采、运砂企业(个体户)进行检查、查处,并将专项整治活动的情况及时上报。
县交通局负责对河道内的采、运砂交通工具等进行监督和检查。
县安监局督促有关部门加强河道采、运砂安全生产教育与管理,加强对安全事故的防范。
县公安局负责对非法采砂的组织者及非法采、运砂逃逸者的追查和处罚。
县监察局,依法依规对为非法采砂者说情、充当“保护伞”、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的部门主要领导、机构负责人以及监管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县工商局负责对采、运砂企业(个体户)经营资格、工商登记注册、年度检验等情况进行检查。
四、专项整治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活动时间从20*年8月1日至8月30日,分4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1日至5日):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进行动员部署,采用多种形式宣传,全面启动专项整治工作。
(二)调查摸底阶段(8月6日至10日):各乡镇人民政府、水利局深入到村、各大小河流调查摸底,排查河道非法采砂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集中整治阶段(8月10日至20日):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采取联合执法的形式对河道违法采砂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实施重点整治。
(四)检查总结阶段(8月20日至30日):对此次专项整治活动进行认真总结,建立打击河道非法采砂行为的长效机制。
五、专项整治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调配合。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涉及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既要各司其职又要紧密配合。要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有关信息,确保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二)加大宣传力度。开展采砂专项整治是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公告、制定宣传标语、宣传单等形式造声势,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大力宣传河道采砂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舆论监督。
(三)加大专项整治力度。对在防汛期内查获的非法采、运砂行为,一律按照“情节严重”进行处罚,并追查非法采砂的组织者。凡采砂运输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车辆,由交通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凡河道采砂经营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由水利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在开展专项整治过程中,如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与县水利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