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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为解决我市田镇地区粉尘污染严重的问题,改善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市政府决定在田镇地区开展粉尘污染专项治理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这次田镇地区粉尘污染专项治理行动要坚持阶段目标与长远目标相结合,集中治理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统筹安排,重点突破。通过治理达到:环境空气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有组织排放粉尘执行*0mg/Nm3;无组织粉尘排放执行1.0mg/Nm3。最大限度减少粉尘污染,还田镇地区一片蓝天,让老百姓安居乐业。
二、治理原则要求
在这次粉尘污染专项治理行动中,应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并重原则;应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过程控制、综合治理”的指导方针,应落实“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责任要求;应采取“污染物减量、资源再利用和循环利用”的循环经济技术。
三、治理任务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责任要求,这次负有治理粉尘污染责任的主要有,矿山企业、运输车辆、有在建工程的单位及其他产生粉尘的单位和个人,主要任务:
1、对于露天开采的矿山,推广剥离——排土——造地——复垦一体化技术。
2、所有矿山企业都必须采用安装除尘装置、湿式作业、个体防护等措施,防治凿岩、铲装、破碎、运输等采矿作业中的粉尘污染。一是采矿作业中,易产生粉尘的爆破气体、采矿作业面等重点部位,要对爆破的最大装药量进行限定,在爆破前对爆破面进行洒水处理,尽可能以减少爆破扬尘;二是为了抑制生产过程中堆场的矿石装卸和风蚀扬尘的产生,需采取喷水抑尘措施,同时还要采用其它多方降低无组织强尘排放措施。如采用表面覆盖织物进行遮盖、挡风网、车辆冲洗台、道路冲洗等;三在矿山资源加工过程中产生大量扬尘的,应优先选用带有吸尘除尘的加工设备,采用集中系统收尘和除尘措施。
3、对采矿活动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应设置专用堆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二次环境污染及诱发次生地质灾害。
4、大力推广采矿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技术。
5、矿山生产过程中应采取种植植物和覆盖等生态修复措施,对露天坑、废石场、尾矿库、矸石山等永久性坡面进行稳定化处理,防止水土流失和滑坡。
6,矿山企业对其物料的运输要使用专用车辆,限量装载、加盖防护罩,限制车速,进出的村级公路要每天进行两次以上的洒水降尘。
7、矿山企业对其物料的上船作业应采用湿式作业。
8、处在施工阶段的建设项目,由于清理场地、物料搬运、施工作业引起的二次扬尘、大气污染控制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对施工场地易产生二次扬尘的作业面(点)、道路进行洒水;二是加强物料转运与使用的管理,合理装卸、规范操作。运输建筑材料和清运施工渣土等建筑垃圾应使用专用车辆,加盖防护罩,限制车速,出场车辆要冲洗,不得带渣土出场;三是施工现场周边要按规定修复防护墙、防护网,实行封闭式施工。
四、治理时限
在武田主干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的江工建材开发有限公司、田镇启发石材厂、武汉鑫鑫伟业建材有限公司武穴田镇采石厂、田镇福利石材厂、田镇华利石材厂、田镇马口石材厂、创兴建材化工有限公司下窑矿区、百达建材有限公司宏兴采区、申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大法寺镇采石厂、祥云集团新厂区的填方工程、亚东基建扬尘的粉尘污染治理工作应在2009年元月底前完成治理任务;其他的在2009年6月底前完成治理任务。
五、保障措施
为保证这次粉尘污染治理行动取得显著成效,达到预定目标,要切实加强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领导挂帅,部门依法监管,处村监督,污染责任主体履行治理责任的要求,切实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为切实加强对这次粉尘治理工作组织领导,成立田镇地区粉尘污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郑勇平任组长,田镇办事处党委书记高维鹏、市环保局局长李治先、市安监局局长吴小亮任副组长,市公安局、监察局、交通局、经济局、国土局、建材协会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李治先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职责分工
1、市环保局,对现有矿山企业、在建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粉尘污染单位下达污染治理限期整改通知书,跟踪监测治理效果,为治理提供技术支持,对治理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依法采取行政处理措施。
2、市交通局,组织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路面执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派驻交通执法人员深入货站、码头、山场、配载场及大型工程建设等货物集散地,在源头进行运输装载行为监控和检查,防止车辆超限超载装载;防止抛洒物;负责武田公路主干道的维护、保洁工作。
3、市安监局,督促矿山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开展粉尘治理,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
4、市公安局,组织交警开展执法,依法查处车辆超载运输违法行为;对有关部门责令停产整顿的矿山企业停供民爆物品。
5、经济局:督促祥云集团、华新水泥(武穴)有限公司、亚东水泥(武穴)公司开展粉尘治理工作;
6、建材工业协会,督促创新建材有限公司,民本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等企业开展粉尘治理工作;
7、国土局:督促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必须按照边开采边恢复的原则,对因采矿活动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及时进行恢复治理。采矿权人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应当按规定完成有关水土保护、植被恢复、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等恢复治理工作。
8、监察局: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工作职责,对不作为的单位予以政纪追究。
9、田镇办事处:督促各村(居)做好各辖区内的粉尘治理工作。
(三)严格执行产业政策、控制新、改、扩建矿山
1、禁止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主要湖泊周边、文物古迹所在地、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域内采矿。
2、禁止在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进行露天开采。取缔不符合环保、安全要求的老矿山。
3、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资源。
4、矿产资源开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选址、布局应符合所在地的区域发展规划。
5、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制定矿产资源综合开发规划,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内容包括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废弃地复垦等。
6、矿产资源开发规划阶段制订并执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7、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企业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编写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环保部门审批。
8、矿山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9、所有申请采矿权的单位(包括延续、变更采矿权)必须委托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时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对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灾害破坏或者诱发地质灾害的,采矿权人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恢复治理;对不进行恢复治理的,由收存备用金的田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治理;逾期不恢复、不治理,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0、对未按期完成粉尘污染治理工作的矿山企业,环保、安监部门要依法进行停产整顿,整顿仍不能达标的企业报请市人民政府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