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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有关精神,帮助广大林农化解自然灾害风险,增强林业抗风险能力,促进现代林业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㈠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受灾林农合法利益为目的,以林农自愿为前提,以开展用材林(林木)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商业保险,逐步建立规范有序,覆盖整个林业的保险长效机制。
㈡基本原则。按照政府引导、林农自愿、市场运作、部门配合、稳步推进的基本原则开展森林保险试点工作。
政府引导是指各级政府加强对森林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支持,以引导和推动森林保护试点工作。
林农自愿是指森林保险按照“谁投保,谁受益”,引导林农、企业、中介组织等林木生产经营者自愿投保。
市场运作是指森林保险业务应以市场化运作为主,保险经营机构必须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化解林业保险的风险。
部门配合是指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支持配合森林保险试点工作,并妥善协调和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稳步推进是指森林保险主要选择集中连片、大规模经营的经营单位和造林大户先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我县拟对国营林场以及造林面积200亩以上经营单位开展森林保险试点工作。
二、森林保险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㈠保险范围
1、试点险种:生长和管理正常的商品林和生态公益林以及山林中的伐倒木。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内因自然灾害直接造成的保险林木死亡,或因灾害施救时造成的保险林木死亡,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3、保险试点期限:一年。
㈡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1、保险金额:自然灾害以亩为单位进行投保,不分树种,亩平立木蓄积4立方米(立竹100株)保金为400元,亩平立木(立竹)蓄积每增、减1个百分点,保金增、减1个百分点,5年以下的幼林保金为200元/亩。
2、保险费率:0.5%。
㈢损失标准
1、全部损失:树冠全部毁坏,树干严重被损,采伐后不能作用材,林内的伐倒木被全部毁坏。
2、部分损失:树冠被毁或遭到病虫害侵害,林木待来年春天不发芽或发少量芽(达不到树冠的1/2),严重影响林木的生长,可能出现成片采伐或部分采伐。
㈣赔偿标准
保险林木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按下列规定承担赔付责任。
1、全部损失
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内火灾、冰灾、雪灾、洪灾、病虫害等自然灾害造成全部损失的,按保险金额扣除绝对免赔后予以赔偿。全部损失经一次性赔偿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部分损失
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火灾、冰灾、雪灾、洪灾、病虫害等未达到全部损失标准的部分损失,根据损失程度的比例赔付。
3、保险林木面积小于实有林木面积时,如无法区分未保险面积部分,则按保险林木面积与实有林木面积的比例赔付。
㈤优惠措施
试点期间投保人只承担个人部分95%的保险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芷江支公司补贴5%。
㈥承保方式
投保人自愿投保。
三、试点工作措施和要求
㈠加强对森林保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期限为一年,时间紧,覆盖面广,操作难度大,各乡镇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各乡镇要成立领导小组或协调工作组,由政府领导牵头,协调、推动本地森林保险试点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考核范围;遵循林农自愿投保原则,不搞强迫命令;要维护森林保险市场的稳定,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措施,防范风险发生。
㈡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宣传部门要把宣传森林保险试点工作列为当前宣传的一项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内容,增强广大林木经营者的保险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参加森林保险;广泛动员,为推行森林保险试点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㈢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县直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共同把森林保险试点工作落到实处。地方金融、监督单位负责加强对森林保险运作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及时掌握保险工作进度,沟通相关信息。
县林业部门负责做好森林灾害鉴定技术的服务和林险查勘定损工作。投保森林蓄积状况、评估,由丙级林业资源评估单位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承保单位承担。县水利、气象部门负责及时分析天气形势,预报可能出现的灾情,以便及早防范,减少林业损失,保险经营机构认真做好保险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