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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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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提高我县地名工作公共服务能力,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快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政办发〔20*〕41号)及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快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民行发〔20*〕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必要性

地名是一种社会公共文化产品,是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都离不开的交流交往工具。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市化、信息化进程的加快,人们的交流交往日益频繁,地名的使用率越来越高,人们对地名公共服务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规范地名管理,拓展服务领域,构建服务体系,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

二、实施地名公共服务的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立足服务的原则。地名公共服务的项目和服务的形式,要体现以人为本,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经济实用,真正做到为民、利民、便民,要把地名管理和地名服务有机结合起来。

2、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的原则。地名公共服务工程作为一项全社会的公益性事业,涉及面广,涉及部门多,全县各级各部门应加强领导,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建立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3、坚持统筹安排,逐步推进的原则。在启动工作时,统筹考虑,总体安排,把握重点,逐步推进。在工作落实上,以县城、乡镇政府驻地为重点;在工作内容上,以地名数据库建设、地名信息服务和地名规划为重点。根据我县实际,明确各项工作在不同时间段的任务和要求,有计划地分期分批组织实施,逐步建立和完善地名公共服务体系。

4、坚持健全制度,规范管理的原则。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是一个系统工程,科技含量高,技术复杂,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提高地名服务管理体制法制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

三、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任务和步骤

(一)地名规范专项事务

1、加强组织领导。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列入政府的工作计划。县人民政府成立地名委员会,由政府相关领导、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明确职责,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工作。

2、加强地名法规建设,完善地名法制体系。在20*年12月底以前,依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湖南省地名管理的相关法律,结合本地实际,总结实践经验,制定促进地名管理工作创新发展的地方规定或规范文件及相关技术标准,理顺地名管理体制,确保地名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二)地名标志专项事务

1、在20*年7月底以前做好地名普查、补查和规范命名工作,保证地名标志设置的准确性,促进地名管理的规范化。

2、在20*年6月底以前完成县城道路设标工作。

3、自20*年元月开始,要全面部署安排乡镇设标工作,力争在当年底全面完成。同时要做好国道、省道两旁建制村的设标工作。

4、清理、整顿、规划城镇区域内行政企事业单位、部门和居民门(楼)牌及各类住宅区、商贸网点标志牌。对未经具有命名权的当地政府批准但符合地名命名有关规定的,由物业权所有者或相关单位申报补办手续,可保留原名;凡不符合地名有关规定的,重新按地名命名程序予以申报审批。自2*年元月开始,在当年内完成门(楼)牌的设标工作。

5、有计划地做好建制村的设标工作。

6、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努力探索节约实用、多功能、一体化的地名标志形成。建立地名标志维护管理制度,特别要解决好地名标志的人为损害、破坏和丢失等问题,保证地名标志发挥应有的导向服务作用。

(三)地名规划专项事务

1、20*年底以前全面完成“*”期间地名规划工作。

2、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建设部《关于开展城市地名规划工作的通知》(民发〔20*〕65号)和省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城市建设现状和发展规划,着眼城市的长远发展和现实需要,把地名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未来需要的新地名,依据国家地名管理法规和地名规范要求,进行前瞻性规划论证,编制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体现地域自然文化特点的地名规划,并认真落实,力戒规划执行中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城市建设中地名命名滞后、混乱现象。在地名规划编制时,城乡规划部门要与地名管理部门密切配合,由城乡规划部门提供城市建设规划图,由县民政局编制地名规划。

3、地名命名、更名要从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相对稳定。建立地名规划方案的评定、审批制度。地名规划报市地名专业部门评定,评定通过后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地名规划方案经审批后作为地名命名、更名的指导性文件,县民政局要认真组织落实,有关单位要严格遵照执行。

4、县民政局、城乡规划部门要强化城市地名命名、更名协同管理机制,积极推行《标准地名使用证》制度。城乡规划部门在制订和审查城市建设规划时,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向县民政局申报地名,经批准核发《标准地名使用证》后,方可在规划图纸和设计书中使用,确保地名规划与城乡建设规划同步实施。

5、在20*年底以前编制好“十二五”期间地名规划。

(四)数字地名专项事务

1、收集、整理区域内地名信息资料。县、乡镇积极组织力量,收集、整理本地地名历史沿革、村(居)委会以上行政区、居民点、建筑物、单位、道路、河流、桥梁、山峰、山脉、旅游景点等主要类别的地名属性信息及乡、镇、场驻地、人口、面积等信息资料。乡镇的地名信息资料收集整理成册后,由县民政局审核并加盖单位印章,于20*年12月底以前报送市地名办公室,统一汇总上报省地名管理部门。

2、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快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号)精神,在20*年底以前实现省、市、县三级地名数据库的联网。

3、在建立完善地名数据库的同时,逐步开展绥宁地名网站、地名热线(问路电话)、地名光盘(电子地图)等多种形式的地名信息化服务。

四、措施和要求

(一)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紧密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共同完成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建设任务。

(二)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是国家对地名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要利用各种传媒,广泛宣传,让社会各界了解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意义、方法和要求,吸引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参与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的良好氛围。县地名管理部门要加强督促和检查,对违反地名管理法规、违章使用标准地名的,要及时发出《违章使用地名通知书》,限期纠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地名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是一项社会公益性公共服务事业,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支持,妥善解决工作经费,确保工程项目顺利实施。同时,要积极拓宽资金筹措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财政投入和市场运作相结合、公益服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政府服务与民间服务相结合的地名公共服务运作机制。

(四)建立全县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通报制度。各乡镇要及时将地名公共服务工程专项项目的实施方案、工程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县地名办(设县民政局),县地名办每季度将对各乡镇的地名公共服务实施进展情况予以通报,以督促和指导这项工作在全县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