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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森林防火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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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森林防火方案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扑救森林火灾,及时处置火灾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巩固造林绿化成果,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订本预案。

一、森林防火期

《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每年森林防火期从10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其中春节和清明节期间为重点防火时期,视天气情况可以临时决定森林防火戒严期。根据近期气温回升等情况,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将2月13日至5月10日定为重点防火时期。

二、森林防火指挥系统

(一)机构

*

(二)职责

1.负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宣传、检查、监督和指导等;

2.统一部署、调度、指挥全县森林火灾扑救等工作;

3.决定与森林防火工作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森林火灾预防

(一)森林防火责任落实

1.2月份召开2次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会议,专题安排部署全年森林防火工作,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乡镇年终考核内容。

2.各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林业站要建立好森林防火工作台帐,内容包括会议记录、工作安排、防火宣传、值班记录、火灾扑救、处理结果等,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将组织检查,并将其纳入各乡镇年终考核内容。

3.在清明节前后,由县级领导带队组织有关单位分组对各乡镇、紫金山森林公园进行督查,查会议、文件精神的传达落实;查防火宣传;查防火领导机构的建立;查扑火器械的准备;查防火队伍的组建;查防火值班;查已发生火灾的处置力度。

4.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每年对全县森林火灾发生情况进行至少2次以上通报,并由县纪委牵头,严格按照《*县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或出现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的,随时予以查究。

(二)森林防火宣传

1.在*电视台天气预报节目中全年滚动播放森林防火标语,县气象局新增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及时森林火险警报,将天气信息以短消息形式发给县委、政府主要领导、防火指挥部成员、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分管副职、乡镇林业站长等。

2.各乡镇在进入林区的交通要道、森林火灾易发区、多发区设立森林防火固定宣传牌或警示牌,刷写永久性宣传标语。清明节等森林防火关键时期,组织宣传车进村入户宣传森林防火,并张贴、发放防火宣传资料。

3.严肃查办失火纵火毁林犯罪行为,并及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以达到震慑犯罪、教育群众的目的。

(三)扑火队伍的组建和培训

1.民兵森林防火应急分队和县武警中队、消防中队是全县森林火灾扑救的基本机动力量,县公安局森林防火应急分队、城管、环卫、共青团等森林防火应急队伍是全县森林火灾扑救的补充机动力量。联系乡镇的科局单位要组建森林火灾扑救队伍、配备必要装备,作为联系乡镇的后盾扑火单位,担负支援联系乡镇扑火责任。

2.各乡镇均要组建20-30人的森林扑火应急分队,并配备好基本的扑火装备,有条件的村也应组建扑火队伍。

3.由县人武部负责民兵森林防火应急分队的组建、训练及安全培训,必要时进行森林火灾扑救预演,切实提高应急分队的战斗力。

(四)严格野外火源管理

1.紫金山省级森林公园规划范围已由县人民政府划定为森林防火戒严区,该范围内全年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平常火源管理,按土地权属分别由开云镇和紫金山国有林场负责,清明节等防火关键时期,由县防火指挥部牵头组织力量进行管理。

2.春耕生产、清明上坟、“双抢”、晚稻抢收、整地造林等野外用火高峰期,各乡镇均要以村组为单位组织力量进行巡查,制止野外违章用火。

(五)防火值班

森林防火期内,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同时要有领导带班。防火值班电话在辖区内公示。各乡镇值班电话和值班安排按规定报县防火办(电话:*,县防火办对各乡镇值班实行不定期检查。

四、森林火灾的扑救

(一)火情报告

1.各乡镇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报告联系本乡镇县级领导。

2.县界附近的火灾、跨乡镇的火灾、发生3个小时仍未得到控制的火灾、紫金山森林公园及附近的火灾、107国道沿线的火灾,各乡镇和县防火办应当及时报告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

(二)火灾扑救

1.接到火情报告后,所在乡镇主要负责人和扑火应急队伍必须在30分钟内赶赴火灾现场参与扑救。联系该乡镇的县级领导应当及时调度联系该乡镇后盾单位的扑火队伍赶赴乡镇参与扑救。

2.需要调动县森林防火应急分队和其他县级扑火机动力量支援乡镇扑火,由乡镇主要负责人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决定。

3.县级扑火机动力量由县防火办按照指挥长的决策统一调度指挥,接到命令20分钟内出动。任何单位不按调度命令及时出动而贻误战机的,均按《*县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办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4.凡出动县级扑火机动力量参与扑救的,联系该乡镇的县级领导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应当到达现场靠前指挥。

(三)安全保障

各级扑火队伍在火灾现场要服从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严禁擅自行动,严禁动员老、弱、妇、幼人员上山扑火,确保人身安全,在火场要安排熟悉地形人员给扑火队伍带路。

(四)后勤保障

用于扑救森林火灾的车辆由各应急分队所在单位提供,县级扑火队伍的装备费、交通费、生活补助费由县财政解决,乡镇扑火队伍所需费用由各乡镇财政解决。

(五)案件查处

森林火灾的查处由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负责,对失火、纵火毁林犯罪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办,决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