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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尾矿库安全整治方案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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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尾矿库安全整治方案县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第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第16号)、《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2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35号)和《湖南省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政办明电〔20*〕247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尾矿库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抓好尾矿库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防范尾矿库溃坝、泄漏事故,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整治目的和整治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落实政府、部门、企业责任,立足于治理隐患、防范事故,切实强化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规范尾矿库企业行为,促使尾矿库安全运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整治目的

通过专项整治,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机制,促进尾矿库安全生产、规范管理,及时消除隐患。2009年底前全面杜绝尾矿库无证运行、带病运行、无“三同时”手续等违法违规行为,消除尾矿库安全隐患,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污染严重的尾矿库,企业申办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率达100%,坚决杜绝垮坝、溃坝事故发生,建立尾矿库安全监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尾矿库登记、建档、监测、监控、备案率达100%,提高我县尾矿库安全管理总体水平。

(三)整治原则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行业严格管理、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的原则,根据尾矿库的大小,危险程度,分清轻重缓急,实行县、乡镇、企业分级监控,由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时限,逾期不能整改到位的,依法予以停产或关闭。

二、整治内容

(一)对以下8类尾矿库依法进行关闭:

1、被确定为危库且按期整改后无库容的尾矿库;

2、非法建设和生产运行的尾矿库;

3、超量排放储存尾矿、私堆乱建以及擅自违规加高坝体的尾矿库;

4、废弃的或无主管部门、无归属企业的尾矿库和达到服务年限的尾矿库;

5、建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尾矿库;

6、严重威胁下游安全距离内居民和学校、集市、主干公路等重要设施或饮用水源安全的尾矿库;

7、未认真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条件的尾矿库;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关闭的尾矿库。

(二)对以下4类尾矿库实施停产整顿:

1、被确定为险库的;

2、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通过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的尾矿库;

3、库内存在非法采(选)厂及其它非法设施,危及尾矿库安全运行的;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停产整顿的尾矿库。

三、整治期限

(一)8类关闭尾矿库于20*年12月底前全部关停到位,并于2009年6月底前完成隐患治理和闭库;

(二)4类停产整顿尾矿库于20*年12底前全部责令限期停产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个别特殊情况最长期限不得超出6个月;

(三)凡关闭库、停产整顿尾矿库下游安全影响范围内存在城镇居民和学校、集市、主干公路等重要设施或涉及饮水安全的,责令于20*年12底前消除险情;险情未消除前必须完善应急处置措施,并实行24小时检测监控制度。

四、整治程序

危库、险库的隐患整治和闭库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从工程地质勘察、安全评价、整改设计与审查批准、整改(闭库)施工、施工监理、整改(闭库)验收评价,直至办理验收复产或闭库手续,保证各环节工作到位。取缔和关闭尾矿库必须按《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完成闭库。

五、验收标准

(一)尾矿库新建、改建、扩建必须严格执行安全设施和环保“三同时”制度;

(二)尾矿库必须经过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设计,并按照设计要求组织运行,按规定编制年度尾矿排放作业计划;

(三)尾矿库坝体通过稳定性复核,整治后的坝体无塌陷、裂缝、位移、沼泽化等情况,坝坡土石覆盖保护层符合要求;

(四)排渗设施完好,排渗效果及排水水质符合要求,浸润线深度符合设计要求;

(五)尾矿库截洪、排洪、泄洪、排水系统完善,坝肩截水沟和坝坡排水沟按设计方案修筑;

(六)关闭的尾矿库必须经整改达到管道设施规范,截洪、排洪、泄洪、排渗、排水系统完善,尾矿库安全观测、检测设施齐全,尾砂坝库植被覆盖良好,达到闭库标准和要求;

(七)尾矿库最小干滩应按尾矿库等级满足要求;

(八)尾矿库库容不小于1万立方米;

(九)尾矿库坝体坡比达到《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要求;

(十)四等以上尾矿库必须设置坝体位移观测设施和浸润线观察设施;

(十一)尾矿库特种作业人员(巡坝工、排砂工)持证上岗,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技术教育和培训;

(十二)尾矿库企业建立完整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门的安全技术人员;

(十三)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十四)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和签定应急救援协议,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配备装备、定期组织演练;

(十五)尾矿库现场应具备值班室,配备应急照明灯和报警设施、抗洪抢险储备物质等。

(十六)对尾矿库下游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企业、居民区及重要设施,落实资金、场地和配套设施,尽快组织搬迁。

六、处罚措施

(一)对没有正规设计或者资料不全、未通过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一律停产整顿,经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坚决依法关闭;

(二)对擅自利用废弃尾矿库进行生产的选厂一律吊销相关证照,坚决依法取缔、关闭;

(三)对超量排放储存尾矿、没有正规设计或私堆乱建以及擅自违规加高坝体的尾矿库企业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下达停止生产指令;

(四)对库容在1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尾矿库一律予以关闭、取缔;

(五)对未经尾矿库管理单位同意、论证及安监部门批准的尾砂回采再利用行为一律取缔;

(六)对非法建设和非法生产运行的尾矿库一律关闭、取缔;

(七)对废弃或无主管部门的尾矿库以及已达到设计库容的尾矿库一律予以闭库;

(八)对不按要求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一律予以关闭;

(九)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放松安全生产管理,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一律责令停产整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待整改合格通过验收后方能恢复生产;

(十)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尾矿库管理的作业人员未接受尾矿库专业培训、尾矿工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一律责令纠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七、工作要求及措施

(一)查清尾矿库安全现状。由县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我县境内的尾矿库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建立尾矿库基础数据、图片档案资料库,并实行动态信息跟踪管理。严格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对每座尾矿库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每个环节进行严格审查,对坝体稳定性、防洪设施、排水设施、观测设施及下游人员、设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严格按照标准确定每座库的安全度,对情况不明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一律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尾矿库的基本情况报上级部门备案。

(二)制定完善治理方案,落实治理资金。针对尾矿库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尾矿库隐患台帐,制定尾矿库隐患治理方案,聘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危库、险库进行隐患整改设计或闭库设计,制定尾矿库隐患治理方案(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治理的目的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逐库落实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治理”的原则,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主体及治理责任,督促有关企业落实治理资金,确保尾矿库隐患治理到位。

(三)明确整治责任,实行挂牌督办和整改销号制。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责任,各尾矿库企业为尾矿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要履行好尾矿库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履行好行业监管责任。对首批被省、州安监局确定为危库、险库的尾矿库(见附件1),由省、州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其它危库、险库(见附件2)由县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对于挂牌督办的尾矿库,要定期跟踪检查,督促隐患整改,尾矿库未经整改验收合格,不得销号,不得生产运行。对拒绝整改、到期整改不合格的尾矿库依法予以关闭。对于闭库企业拒绝进行闭库治理,将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吊销企业相关证照,申请查封银行帐号,取消采矿资格。为加快治理,县政府采取以奖代补政策。其它未列入挂牌督办的病、险、危库,企业法人必须在2009年3月底前整改完毕。

(四)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县安监、*、国土、环保、工商、经济等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尾矿库监管联合执法制度。尾矿库必须依法取得各种证照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违者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县安监局负责按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严格督促企业整改,履行“三同时”手续,引入有资质的安全评价和设计机构,为企业整改和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服务;县环保局要严查环境污染,把好环评及环保“三同时”验收关,严防污染饮用水源及环境;县国土资源局要继续加大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力度,严格尾矿库的用地审批,加强用地审批后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依法暂扣或吊销违法选矿厂以及尾矿库企业的执照;县经济局责成电力企业严格供电管理,不得为非法生产活动供电,对停产整顿的尾矿库企业停止供电,待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供电;对关闭的尾矿库,立即拆除浮选企业供用电设施。县*部门对停产整治的尾矿库企业暂停矿山火工品供应;金融部门停止信贷支持;发改部门停止项目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要加强巡查监管,及时如实报告本地区尾矿库的安全生产情况。

(五)严格责任追究。对于在专项整治工作中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县政府督查室、县安委办要加强对尾矿库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的督查,建立一月一督查制度,对发现的问题要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对不能按时完成尾矿库安全隐患整改任务的,2009年安全生产工作将实行一票否决,对发生溃坝、垮坝和污染事故的,将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六)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为组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为副组长,县政府办、县监察局、县安监局、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工商局、县*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尾矿库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全县尾矿库安全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由石友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涉尾矿库乡镇人民政府也要相应成立工作机构。各乡镇和县直相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工作,集中力量、集中时间、集中行动,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