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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扩大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引导建立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生产和流通服务体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外〔2009〕26号)和《州商务局州财政局关于印发〈*自治州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州商发〔2009〕19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积极扩大内需和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以“政府加强引导、企业承办实施、健全规章制度、保障农民受益”为基本原则,建立“部门分工协作、分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简便、各方监督实施”的工作机制,努力扩大农村消费,建立、完善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家电生产和流通报务体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工作原则
一是坚持信息公开透明原则。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中凡是应让农民知道的信息,必须做到公开透明,防止误传误导。二是坚持下乡家电汽车摩托车产品和流通企业双认定原则。下乡家电产品和销售企业必须是商务部、财政部公布的中标对象,中标销售企业的销售网点必须经县商务局备案和公告。三是坚持网点管理责任可追溯原则。同一个销售服务网点,只能由一家中标企业进行备案并承担管理责任,不得多头备案。允许备案销售网点自愿选择中标企业。四是坚持中标企业流通网络开发性原则。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可以销售其他中标品牌产品。五是坚持补贴领退属地化原则。我县农民可以在全省任何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产品,凭有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乡镇办理补贴领取(或退还)的审核认定手续后,由县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支付(或收回)补贴资金。
三、主要内容
(一)家电下乡产品
1、产品及价格。由商务部、财政部通过招标确定。下乡家电产品实施最高限价,家电下乡产品的最终销售不得高于中标价格。其中,彩电单价2000元以下,冰箱(冰柜)单价2500元以下,手机单位1000元以下,洗衣机单位2000元以下;电脑、热水器、空调、微波炉、电磁炉等5类产品最高限价另行公布。具体品牌、规格及价格以商务部、财政部招标公告为准。
2、实施时间。自20*年12月1日开始,到2012年11月30日截止。
3、补贴对象及标准。全县范围内具有农业户籍的农民在家电下乡指定销售网点购买中标家电产品给予财政补贴,补助标准为销售价格的13%。实施期间内,每个农户购买补贴范围内的每类产品不得超过2台(件)。
(二)汽车摩托车类
1、补贴范围及对象。
(1)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我县农民在*省境内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以下简称“换购轻型载货车”)给予补贴,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每户限购一辆。我县农民在*省境内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给予补贴。每户限购一辆。
(2)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我县农民在本省境内购买摩托车给予补贴。每户限购两辆。
2、补贴产品及企业的确定。
享受下乡补贴的汽车、摩托车产品指由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列明的符合上述条件且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的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及摩托车。其中轻型载货车指总量大于1.8吨但不超过6吨、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微型客车指发动机排量在1.3升以下,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
3、补贴比例及金额。
(1)对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货车的,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给予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补贴3000元。
(2)对购买微型客车的,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微型客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
(3)对购买摩托车的,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购买单价在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
4、我省配套鼓励措施。
对购买本省产轻型载货车的,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本省产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为切实推进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除国家相关政策外,我省规定,在汽车、摩托车下乡期间,对汽车上牌过程中的所有行政性收费(包括号牌工本费、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机动车登记证工本费)减半征收;对摩托车上牌过程中的所有行政性收费全部免收。
四、购买和申领补贴程序
(一)购买程序。
我县具有农业户籍的农民持个人“居民身份证”(或者*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和“居民户口本”到我省境内任何一家中标并经过备案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均可购买规定范围内的补贴类家电产品。购买时要注意索要“税务发票”和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并核对所填内容与本人情况是否一致。
(二)补贴资金的审核发放与退货审核。
1、补贴资金的审核发放。农民到指定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销售点购买招标确定的产品后,持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明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户口簿原件、补贴类家电汽车摩托车产品专用标识卡、购买人储蓄存折(其中:购买微型客车、摩托车的农民申报时还需填写《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请表》,并持*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销售发票;换购轻型载货车的农民申报时,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补贴,经乡镇财政所初核,县财政局复核确认后,在农民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汽车摩托车为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从特设专户直接打入到申请人的个人储蓄帐户之中。我县的补贴资金通过“中国农民补贴网(乡镇财税信息网)”实行“一卡通”发放。
2、退货审核。按照先退补贴后退货的原则,购买人因质量问题需要退货的,在销售网点同意并在原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后到乡镇财政所审核。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乡镇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补贴已发的,购买人退回金额,财政所在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购买人凭乡镇财政所签署意见的销售发票到原购买网点办理退货手续。
四、销售网点职责
(一)销售网点的确定。由县商务局根据本方案规定的销售网点备案条件,结合中标销售企业的销售网络(含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确定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凡“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经营家电业务,并具备条件的乡镇农家店,在与中标流通企业签订加盟或授权协议后,应优先确定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
(二)销售网点备案条件。一是我省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网点;二是县城商店营业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其他乡镇商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并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等服务能力;三是设有家电下乡销售专区(柜),有专人进行讲解、咨询、演示,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牌,张贴企业签订的《家电下乡销售服务承诺书》、家电下乡宣传告示(向农村居民告知本企业或本网点销售的补贴类家电品种、型号、价格和每户限购数量等);四是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网点备案程序。中标销售企业在我县境内要携带中标销售企业营业执照、备案网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中标销售企业与备案网点签订的加盟协议或授权书等相关证件及复印件到县商务局登记备案,并填写《*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补贴类产品不享受补贴。
(四)做好销售服务。签订责任书,并认真履行产品质量、销售价格、网络建设、诚信和服务等方面的承诺。要准确开填票据,对补贴类产品购买人,要准确开填税务发票并提交随机标识卡。开填发票可以一人(一户)一票多品,但不得多人(多户)共用一张发票。发票除完整清晰填写品名、规格型号、价格、购买日期等外,还须在右上角清晰工整注明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产品标识卡号码(一票多品均须填写)。
(五)进行网点备案工作。销售企业在产品售出后3个工作日内必须按照要求将销售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并定期向县商务局备案,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家电不享受补贴。
五、商务主管部门职责
(一)制定实施方案。县商务局要会同县财政部门制定本县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顺利推进和有序开展。要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问题,包括抢购、脱销、断档、不正当竞争以及农民不能及时领到补贴等,事先制订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二)受理网点备案。县商务局要按照网点备案的标准和要求,加快网点备案进度,及时完成网点备案工作,并通过网络、新闻媒体、公示栏等方面向社会公布。严禁以备案为条件向企业收费,同一网点不得重复备案。
(三)广泛宣传发动。县商务局要会同县财政部门,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印发宣传单、设立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宣传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内容、补贴产品、销售企业及网点,要宣传到村到户,做到农民家喻户晓,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
(四)规范市场秩序。县商务局要会同县有关部门整顿和规范农村家电汽车摩托车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欺行霸市等行为,防止地方保护和市场垄断,为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为了防止家电下乡推广期间集中购买所引发的供货间断、排队争购等情况,缓解供需矛盾,方便农民购买。各地可采取预约登记、组织团购、送货上门等切实可行的得力措施,确保市场秩序稳定和安全。要按照《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年第16号),加强对中标流通企业和销售网点促销行为的监管。推广期间任何中标企业和销售网点不得就家电下乡搞限时限量促销;促销活动要与售货现场相分离;组织较大规模促销活动时要制定安全保障、交通疏导等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五)搞好协调服务。县商务局要组织好产销衔接,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本县农村消费特点,向中标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提出生产和销售建议,保障家电下乡产品适销对路,并为销售企业开展网络建设和家电下乡促销活动提供指导和协调服务。
(六)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县商务局要会同财政部门建立相应的实时监控机制,及时准确掌握工作动态,形成专门的工作档案,并于每月初将上月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向上级部门报告。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销售企业、销售及维修服务网点的考核,特别是要加大对产品质量和价格、宣传和促销活动、销售服务及维修标准、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对达不到要求或问题严重又拒不改正的,由县商务局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州商务局备案。
(七)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县商务局设立投诉电话*,受理社会举报和投诉。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调查、现场办公等方式认真进行核实,经查实的要及时进行处理。
七、财政部门职责
(一)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县财政局要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并制定本县补贴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明确管理、拨付、发放补贴的具体职责和操作程序。
(二)审核补贴申报材料。各乡镇财政所要依据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及时受理农民补贴资金申报,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主要审核内容包括:(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2)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3)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4)每户对每类产品的购买是否超过2台。乡镇财政所核实确认后,符合补贴要求的,报送县财政局;不符合补贴要求,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乡镇财政所应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存档备查。
(三)及时支付补贴资金。县财政部门应当在销售网点录入相关信息,并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
(四)加强监督管理。县财政部门要定期检查和掌握补贴资金发放动态情况,加强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并可委托县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足额兑付;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并通过电话、走访等方式了解农民领取补贴的情况,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安排工作经费。县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实施。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县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局、县工商局、县国税局、县广电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统筹负责全县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由县商务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各乡镇、各相关单位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统一负责本地区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切实搞好协调服务,做好市场秩序的维护和安全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相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切实制定好各项具体操作方案,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制,负责组织中标企业和销售网点扎实有效的开展工作。
(三)加强检查监督。县商务局、县财政局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中标企业运作和补贴资金兑现的管理、检查、督促,确保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