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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23号)和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商务部等六部局制订的《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省工商局等七部门《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猪肉市场管理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工商市字[20*]16号)、省国内贸易行业管理办公室等六厅局《关于印发<*省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内贸消字[20*]2*号)和市经贸委《关于印发吉安市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市经贸字[20*]43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商务部、省工商局等七部门和省内贸办、市经贸委的统一部署,本着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集中时间、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全面实现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目标,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20*年12月底以前,县城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100%,乡镇定点屠宰率达到95%以上。
(二)组织建设目标:成立永丰县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机构,组织实施全县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永丰县乡镇生猪屠宰场设置规划;建立健全全县生生猪定点屠宰执法机构,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
(三)监管责任目标: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与县主管部门签订猪肉质量安全承诺书,违法违规查处率达100%。
(四)企业责任目标: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建立完善生猪进场验收制度和台帐管理制度,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实现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达100%,出厂肉品检验合格率达100%,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朔。
三、工作职责
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落实责任追究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积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集中整治,加大打击违法力度。
(一)职能管理部门的责任
1、县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对生猪屠宰进行专项整治,指导、协调各乡镇全面开展生猪定点屠宰。负责修订完善乡镇生猪屠宰场设置规划,与生猪定点屠宰场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和质量安全承诺书;组织打击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等不法行为;加强对屠宰加工企业的监管和清查,监督企业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屠宰加工,决不允许病害猪肉从定点屠宰企业出场;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生产经营行业进行处罚,确保实现各项整治工作目标。
2、县农业部门要严格查处在生猪饲料中加添违禁药物,做好生猪宰前观察检疫,宰后检验,并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帐;搞好生猪标识及疾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生猪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蛋白精”等非法添加物行为。
3、县工商部门要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格按照工商市字[20*]136号文件的规定,落实协议准入、场厂挂钩、强制退出、亮证亮照、挂牌经营等猪肉市场监管的各项制度,特别是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督促和引导经营者建立、健全并落实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帐、索证索票等制度,实行可追溯管理。重拳出击,严厉打击游村串乡收购病死猪、销售病死猪肉等不法行为。
4、县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餐饮经营单位和集体食堂单位猪肉原料的管理,依法查处采购和使用未经检疫检验和非法屠宰的肉品行为;督促餐饮经营单位和集体食堂单位建立严格的猪肉购入、索证和登记制度,明确记载购肉渠道、数量、时间,并做到货证相符。
5、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做好猪肉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全面做好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实的监督工作,开展猪肉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正确引导舆论,依法组织查处重大猪肉安全事故,强化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督查督办。
6、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市场肉食品加工企业的监管,完善进货索证制度和检查验收制度,确保加工企业使用的猪肉100%有定点屠宰票据,严防病死、注水,未经检疫检验或不合格猪肉进入加工环节。
7、县物价部门要组织开展猪肉价格的专项检查,从严查处屠宰场乱收费、乱涨价、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全面清理整顿屠宰、批发和猪肉销售环节收费,坚决取缔非法收费,严格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8、县*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打击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收购和销售病死猪肉等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查处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暴力抗拒行政执法的大案、要案要加大侦破力度,快办快结。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实施乡镇生猪定点屠宰等工作,并列入乡镇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内容,严格进行考核。
(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职责
通过自查自纠找出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并予整改;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公开向社会承诺:没有检疫证章、耳标等合法标志的生猪不进场屠宰,检疫检验不合格、未加盖检疫检验证章的肉品不出场销售,有害肉品实行无害处理,不屠宰注水肉猪、病死猪。同时,承担屠宰企业信息化管理和肉品可追溯体系所需相关信息的报送责任。
四、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县政府成立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助理李冬根同志任组长,县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主任肖必成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县工商局、县农业局、县质监局,县物价局、县卫生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分管领导和县食品公司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由县商业行业办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以下简称“县整治办”)。由县整治办牵头组织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召开会议,编辑上报有关信息;负责与有关媒体沟通,宣传专项整治工作,负责修订、完善生猪屠宰场的设置规划、协调、督办和检查专项整治行动,调查处理举报信息和大案、要案,并负责生猪屠宰和专项整治的相关统计。
专项整治期间,县整治办负责落实各项责任目标,对全县内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报送专项整治信息,对工作不力、专项整治目标落实不到位的提出通报批评;对举报查实和检查发现的私屠滥宰、定点屠宰企业违规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不进行处理或处理不及时造成恶劣影响的,将建议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的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进行处理,对出现重大猪肉质量安全事故的,依照《特别规定》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二)限期整改,确保完成整治目标
各部门对养殖、屠宰、加工、猪肉流通和消费环节的重点单位、重点区域进行集中整治。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行处罚。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生产、经营。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由原发证单位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开事责任。
县整治办对屠宰厂违规行为,要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特别规定》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报请县人民政府和市主管部门,取消定点资格。
1、下列情况之一的,报请县人民政府和市主管部门取消定点屠宰资格。(1)屠宰场生产条件不能满足《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七条要求的;(2)不符合《设置规划》要求的;(3)在屠宰场内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4)屠宰病死猪、注水猪的;(5)有其他违法行为被举报查实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生产经营。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报请县人民政府和市主管部门取消定点屠宰资格。(1)未建立生猪进场检查制度和肉品出场台帐管理制度的;(2)无害化处理设备,设施不完善,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3)肉品检验设备和人员不能满足检验需要的;(4)未在规定时间签订肉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的;(5)未建立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的;(6)不能按照要求报送相关信息的;(7)有其他违法行为被举报投诉查实的。
3、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要将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接受监督,完善举报投诉制度
县整治办要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投诉和监督电话,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县整治办举报投诉电话:*
(四)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管理合力
各部门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猪肉等副食品生产供应保持市场稳定的通知》(国办发电[20*]9号)精神,及时沟通信息,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工作效能,切实履行职责,促进生猪、猪肉及制品的正常流通,保障市场供给,维护市场稳定,确保广大群众吃上“放心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