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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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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是国务院继家电下乡后出台的又一重大支农政策,是中央刺激农村消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一项重要措施。为切实组织实施好我县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根据《*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财外[2009]2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政策目标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的宗旨是,提高农民购买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汽车摩托车产品技术更新换代,实现汽车摩托车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内外需协调发展。

二、补贴范围及对象

(一)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我县农民在*省境内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以下简称“换购轻型载货车”)给予补贴。每户限购一辆。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

(二)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我县农民在*省境内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给予补贴。每户限购一辆。

(三)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我县农民在*省境内购买本省生产的轻型载货车(不需要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给予补贴。每户限购一辆。

(四)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我县农民在*省境内购买摩托车给予补贴。每户限购两辆。

(五)换购轻型载货车,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车主应提供必备的要件,将报废车辆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享受下乡补贴的汽车摩托车产品必须在车身外部显著位置标注汽车摩托车下乡标识。

本方案所称的三轮汽车指原三轮农用车;低速货车指原四轮农用车;轻型载货车指总质量大于1.8吨但不超过6吨、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微型客车指发动机排量在1.3升及以下、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

三、补贴产品及企业的确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列明的符合上述条件且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的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以及摩托车,均可作为补贴车型;生产上述产品并且同意对产品质量、经销网点、售后服务、价格、销售统计和政策宣传等工作进行承诺并签订责任书的企业,可以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生产和销售。

四、补贴比例及金额

(一)对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给予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给予补贴3000元。

(二)对购买微型客车的,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微型客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

(三)对购买本省产轻型载货车(不需要报废三轮车或低速货车)的,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本省产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

(四)对购买摩托车的,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

五、补贴资金申报及审核拨付

(一)补贴资金实行“县级审核、县级兑付”和“乡级审核、县级兑付”两种方式,即申领汽车下乡补贴的采取“县级审核、县级兑付”方式、申领摩托车下乡补贴的采取“乡级审核、县级兑付”方式。

(二)农民在申报补贴时,需填写《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请表》(附表),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1、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农民,向县财政局企财股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已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2、购买微型客车或本省产轻型载货车的的农民,向县财政局企财股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销售发票、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3、购买摩托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销售发票、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4、县财政部门审核补贴时,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核查随车附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1)“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项大于1800kg但不超过6000kg的,确认为轻型货车;

(2)“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300ml的,确认为微型客车。

(三)补贴资金审核拨付。

1、申领汽车下乡补贴时,县财政局企财股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当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

2、申领摩托车下乡补贴时,乡镇财政所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补贴要求的,报送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

补贴资金的审核在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投入使用之前按纸质审核办法操作,待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后,要对以前的补贴信息进行补录。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领导小组,李鹏程副县长任组长,财政局陈秋福局长、商务局肖晓勇局长任副组长,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财政局企财股龙志明同志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广泛宣传政策。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要加大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宣传栏、宣传车、标语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让广大农村消费者家喻户晓,充分调动消费者的购买积极性。

(三)提高服务水平。销售商家对下乡产品要进行张榜公示。*交通管理部门要为享受补贴的车辆办理牌证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在行政性收费方面按规定给予优惠;财政部门要公示农民办理申报补贴资金的地点、业务程序、补贴标准和所要携带的资料等,提高办事效率,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民手中。

(四)加强监督管理。财政、商务、物价、*、工商、质检等部门要协作配合,加强对补贴资金、车辆报废、购买、转让过户以及市场秩序、价格、产品质量等的管理与监督检查,防止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禁止任何部门在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上牌时搭车收取其他费用。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同期同类产品价格。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两年内不得过户。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