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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社区矫正工作在我街道的顺利开展,确保工作质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司法部《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市全面推行社区矫正工作意见》以及海曙区委、区政府的工作意见的精神,结合我街道的实际,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思想
社区矫正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提高社区服刑人员矫正质量为核心,按照“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进俱进、开拓创新”的要求,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密切相互配合,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和力量,积极探索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的有效方式,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依法规范矫正行为,为加快平安*建设,促进街道的两个文明以及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社区矫正适用对象
社区矫正适用对象为下列五种罪犯。
(一)被判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四)被裁定假释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监狱外服刑的。
以上五类罪犯在接受社区矫正后,统称为“社区服刑人员”。
三、社区矫正的主要任务
1、依法对矫正对象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有效实施。
2、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3、依法组织矫正对象参加适当的社会公益劳动;
4、帮助矫正对象解决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社区矫正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性(时间:*年5月下旬)
1、成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办公室;
2、制定街道社区矫正工作计划;
3、落实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建立社区矫正志愿者;
4、召开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明确工作内容,落实要求和责任分工;
5、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工作。
第二阶段:社区服刑人员移交管辖阶段(时间:*年5月下旬至6月)
1、派出所将现有社区矫正对象的相关法律文书和监督考察档案等相关材料副本,在区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监督下,移交给街道司法所,司法所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组织人员逐一审核后签收,并及时整理分类建立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和考察档案;
2、由司法所为主,相关社区和派出所地段民警配合对矫正对象进行首次谈话,告知权利和义务,提出要求,并按照规范格式制作首次谈话笔录,确定社区服刑人员的亲属监护责任人;
3、建立社区矫正帮教工作志愿者队伍,并组织学习培训,颁发聘书;
4、各社区确定本社区的公益劳动基地和劳动内容,与受委托管理单位签定协议书;
5、以社区为单位,逐一制定个性化帮教方案,与结对帮教志愿者和监护责任人沟通情况,确定个性化帮教方案;
6、组织好第一次社区服刑人员政治理论学习;组织好第一次社区服刑人员社会公益劳动;组织好第一次社区服刑人员定期考核和讲评工作。
第三阶段:进入正常管理程序阶段(时间:*年7—8月)
1、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完善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资料;
2、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织专项检查,查漏补缺,迎接区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的检查。
3、做好阶段性工作小结,提出今后的工作要求。
四、社区矫正工作基本流程
(一)社区矫正的衔接
1、派出所将现有社区矫正对象的相关法律文书和监督考察档案等有关材料的副本移交给街道司法所,司法所签收后,把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移交给相关社区居委会,各社区居委会要及时建立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和考察档案。
2、社区矫正对象回到社区报到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和*派出所民警应当立即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首次谈话教育,并邀请其家属参加。同时,告知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必须遵守的相关规定。
3、社区矫正对象人户分离的,按属地管理原则,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转入居住社区矫正组织。
(二)社区矫正的执行
1、社区居委会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基本情况、所犯罪行及所处刑罚、改造表现、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等基本情况和矫正情况建立档案,并会同*民警根据其特点制定相应的矫正方案,建立监督考察小组,落实日常监督管理和考察措施。
2、社区居委会应当及时与有监督管理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直系亲属签订监督管理协议,明确其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责任。社区矫正对象没有直系亲属的,可与其所在单位或愿意承担监督管理和教育责任的近亲属签订监督管理协议。
3、社区居委会应当本着符合公共利益、社区矫正对象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易于监督检查的原则,组织、督促、检查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的时间,每月累计不少于2个工作日。
4、社区居委会应当按照以个别教育为主,集中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定期安排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形式多样的学习教育活动,充分运用社会资源,配合、参与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活动。学习教育活动的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政策、道德规范、行为规范、时事形势等方面。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教育的时间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街道社区矫正工作站可根据需要组织辖区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教育活动。
5、司法所和社区居委会可以根据矫正工作的需要和可能,组织有关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心理矫正等活动。结合社区矫正对象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6、司法所应会同*派出所、社区居委会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表现、遵纪守法、参加学习教育和参加劳动改造等情况,每季对其进行一次考评,每年进行一次年度综合考评,有关情况填入《社区矫正对象年(季)度考核表》,存入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档案。
7、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改造表现,按照《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办法》的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奖惩。
(三)社区矫正的解除
1、在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前30日内,司法所应指导其完成《自我鉴定》,并会同*派出所召开由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志愿者、社区矫正对象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评议会,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社区矫正情况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作出鉴定,并将鉴定结果上报区司法局和区*分局。其中,被暂予监外执行和被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期满鉴定情况,由区*分局通报该社区矫正对象原关押监狱和看守所。
2、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司法所应当会同*派出所、社区居委会向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及其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社区矫正。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缓刑期满证明书》、《假释期满证明书》、《恢复政治权利证明书》、《解除管制通知书》,由派出所签发。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服刑期满时,由原收押的监狱、看守所办理释放手续。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需要收监执行的,由司法所会同派出所提出意见,经区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后,送区*分局审核。
4、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被收监执行或在社区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自羁押之日起自然解除社区矫正。
5、社区矫正对象正常死亡的,由相关医院出具死亡证明。对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死亡的,*派出所要将死亡情况7日内书面通知原关押单位,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社区矫正对象非正常死亡的,由派出所依法办理,并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后,解除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对象正常死亡的,由户籍所在在的*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后,自然解除社区矫正。
五、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一)例会制度
街道社区矫正组织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内容主要传达学习上级有关指示精神,组织交流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二)请示报告制度
街道社区矫正组织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
(三)建档统计制度
各社区对社区矫正对象要逐人建档。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情况、改造表现、家庭成员、社会关系、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考察鉴定等情况要记入档案。街道司法所要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报表和统计数据分析,要保证真实、准确、不得漏报、虚报和瞒报。
(四)培训工作制度
街道社区矫正组织要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学习培训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
(五)信息报送制度
街道社区矫正组织要认真总结社区矫正工作的经验、做法,认真收集整理典型案例,及时报送工作信息。
(六)奖惩考核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将列入街道对各社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及时予以表彰奖励,对因工作渎职或失误而引起重大事件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