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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社部令[*]12号)和<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13号)及省厅有关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市开展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以下简称非现场监督)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部、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条例、办法为依据,加快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构建市、县(市、区)两级非现场监督网络,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和完整,促进我市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非现场监督是对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报送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数据进行检查和分析,评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状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担出意见和建议。就我市而言,非现场监督工作将从*年1月1日开始实施,实行按月报送制度。其内容包括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结余及运营管理基本情况;参保缴费及欠缴人员基本情况;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基本情况等。
三、监督程序
1、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底从本单位采集当月基金征收、支付、管理等环节的业务、财务数据,如实录入软件,于次月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软盘报送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基金监督科(股);市直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次月10日前报市局基金财务监督科。
2、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基金财务监督科(股)将本辖区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的数据进行汇总,经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于每月1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软盘连同纸质报表报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基金监督科。对财务数据中异动较大的,须说明情况,并附加盖印章的原始单据复印件。财务数据中异动标准为养老保险基金50万元以上,失业保险基金10万元以上,医疗保险基金20万元以上、工伤保险基金5万元以上、生育保险基金5万元以上。
3、市劳动各社会保障局基金财务监督科对各县、市、区报送的数据组织进行汇总,对疑点问题,通过询问、函件、咨询以及实施现场监督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情况,查清问题,于每月15日完成分析评估报告,经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划财务基金监督处。
4、对非现场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相关经办机构沟通,反馈监督结果,提出整改意见。
四、工作要求
1、要安排专人负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非现场监督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确保非现场监督工作顺利开展。
2、要健全定期报告制度。在非现场监督工作中,各地在每月定期报送报表的同时,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基金监督科(股)要按季度、半年度、年度编写非现场监督报告,于下一季度、下半年度、下年度首月10日前报送市劳动各社会保障局基金财务监督科。非现场监督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基金管理总体情况,征缴、待遇支付、结余基金管理以及运营情况,基金管理水平和制度运行状况评价,存在的问题,潜在风险的分析预测,整改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意见等。
3、要确保收到实效。非现场监督工作能否落到实处,关键在于提高非现场监督工作质量。各地在“金保工程”建设中,要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数据库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应用系统作为“金保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统一设计和规范,在“金保工程”尚未运行前,要为开展非现场监督工作配备必要的计算机等设备,为非现场监督提供物质备件;基金监督人员要加强对计算机、财务、审计、金融、法律等相关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如实提供和录入基础数据,做到情况真实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