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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农村公路(包括纳入省交通厅养护里程的县、乡、村道)的养护与管理,根据国家公路法及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5〕96号),省交通厅、发改委、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交办〔*〕99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责,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加快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年基本建立乡镇公路养护中心,对乡、村道路进行规范化管理,进一步优化、整合县道大道班布局,并从2009年起用3-5年时间,逐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进行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形成符合我市实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二、工作职责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镇村配合”的原则,分别设立相应的管理部门、县道道班和乡镇公路养护中心。
(一)市交通局负责制定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规划;汇总上报和下达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编制、上报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预、决算;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养护资金的使用和养护质量;指导、监督县(市、区)交通局的农村公路养护工作。
(二)市地方公路管理总站负责组织、指导辖区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编制全市农村公路行政等级规划和养护规划,并报市交通局审批后实施;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批复计划组织实施,负责按进度逐月拨付补助资金;审核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对养护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收;编制、审查大、中修工程、水毁工程、班房建设、养护机械配置、附属设施和相关安全标志等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市交通局审批后实施;监督检查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执行和养护质量情况,每季度检查一次,并进行不定期抽查,根据抽查结果奖优罚劣;指导、监督县(市、区)地方公路管理站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组织全市农村公路年度劳动竞赛考评及全市农村公路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道班工人等定期进行知识更新或技能提升培训。
(三)县(市、区)政府为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交通工作的县领导为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人,交通局具体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地方公路管理站负责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
(四)县(市、区)交通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县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上报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筹集和管理本县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指导县地方公路管理站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组织协调乡镇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自行筹集解决支付小型水毁工程修复费用,并具体负责大、中型公路水毁预防及修复工程的勘测设计、报批、施工、验收等组织实施工作。
(五)县(市、区)地方公路管理站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按高效率、低成本、易管理的原则布设县道大道班进行县道管理和养护;按每个乡镇组建一个乡镇公路养护中心、每5-6公里配1名养护工人的原则对乡、村道公路进行管理和养护;拟订本县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复要求组织实施;编制、上报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组织本县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检查监督县道道班、乡镇公路养护中心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按检查结果逐月支付养护资金;对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会同规划、国土、公安、交通执法等部门负责本县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的保护工作;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严重损坏时,会同当地乡镇党委、政府制定抢通方案,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抢修,保障车辆安全通行。
(六)乡镇政府应建立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的相关工作,并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兼职)人员。负责收集乡、村道公路及相关情况资料,为制定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提供依据;筹集农村公路镇级及以下养护配套资金,并交县地方公路管理站专款专用;协助县地方公路管理站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配套设施完善和公路改造、危桥加固、危险路段的整治和安保工程等专项资金筹措和开展征地拆迁工作;协助路政管理部门对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提供乡镇公路养护中心建设用地,及农村公路养护的取料和堆放场地;配合上级交通管理部门及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农村公路的管养工作;协调处理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监督本乡镇农村公路的养护情况,并及时向县地方公路管理站反映地方诉求及相关情况;负责与公路沿线受益村委会组织村民投资投劳及时抢通水毁阻断线路。
(七)沿线村委会要积极配合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路产路权保护及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措;及时向镇政府或县交通局报告侵占、损坏公路路产路权行为;做好组织村民抢修农村水毁公路的具体工作;大力支持农村公路养护需要的用地及征地拆迁工作,积极发动村民捐地及无偿清拆。
(八)县道养护由县道道班负责,乡、村道农村公路养护由乡镇公路养护中心负责。乡镇公路养护中心的设置要达到有道班房、有养护专职人员、有养护经费、有养护机械工具、有养护工作制度。各地可根据实际对村道养护管理职责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后须将调整方案报市地方公路管理总站备案。
县道道班、乡镇公路养护中心的主要职责及工作要求由市交通局负责制定并颁布实施。
三、养护资金的筹措及管理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与管理实行“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统筹安排、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
(一)养护资金来源。〖HT〗省交通厅下达的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市、县每年安排的专项资金;本市“费改税”统筹资金;社会团体、受益企业或个人捐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村委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上级财政对特殊困难地区,通过转移支付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其他资金。
(二)养护资金安排。
1、省补助资金的安排主要是:
(1)正常养护补助费(包括工人工资、养护小修费、机械维修费、油料费、办公费、水电费等)。每年县道按5500元/公里,乡道按1500元/公里、村道按500元/公里标准由市地方公路管理总站逐月拨付至县地方公路管理站专户。
(2)省补助资金除安排正常养护补助费外,其余预留作大、中修以及危桥危路的专项改造、水毁公路的抢修和其他灾害情况的应急支出以及按省规定的标准安排市级公路部门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预留资金由市地方公路管理总站编制建议计划,报市交通局批准后使用,并报省交通厅备案。
2、市每年安排不少于500元/公里的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由市交通局根据全市农村公路养护情况及时拨付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单位。
3、县每年安排不少于500元/公里的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由县交通局根据全县农村公路养护情况及时拨付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单位。
4、县交通局对财政返还的“费改税”统筹资金要确保80%以上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包括大、中修以及危桥危路专项改造、水毁公路抢修等应急支出)。其中每年安排县、乡道直接养护费不少于2000元/公里,村道不少于1000元/公里。
5、乡镇政府每年安排适当资金给乡镇公路养护中心作为道路正常养护费。
社团组织、企业、个人的捐助及其他资金由镇、村收集后交县地方公路管理站实行专户管理,资金使用列入农村公路养护年度预算计划,专款专用。
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监督管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养护资金。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接受财政、审计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逐步实现管理养护分离,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
1、进一步理顺农村公路隶属关系。将市公路局管理养护的农村公路,交由市交通局管理养护;将市交通局管理养护的国、省道交由市公路局管理养护。原则上双方只移交线路和原管养该线路的道班房及附属设施,建设债务、养护人员等不作移交。移交在2009年上半年完成。
2、逐步实行农村公路管理与养护分离,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技术力量和养护设备,符合公路养护相关规定的企业、单位、个人参与农村公路养护。
3、农村公路养护的从业单位及个人有义务承担农村公路抢险应急任务,自觉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和指挥,并相应获得合理报酬。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各地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对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年度工作岗位目标考核内容,要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措施抓好落实,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养护考核评比。交通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要认真组织落实改革方案,积极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确保改革平稳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