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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9号)精神和国家文物局《关于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文物保发〔*〕18号)及《*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粤文物〔*〕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普查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一)普查的目标。
通过文物普查,全面掌握我市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现存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保存情况、环境状况,总体评价我市不可移动文物的生存状态,为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实现我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依据。
(二)普查的任务。
1、对我市范围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普查,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同时对已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填报《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
2、建立*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档案;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编制《*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建立不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系统。
3、培养锻炼专业人员,提高文物保护队伍整体素质。
4、提升全民文物遗产保护意识。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市政府成立*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文广新局局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发改局、经贸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市文广新局、统计局、林业局、城乡规划局、民族宗教局、旅游发展局、地方志办、广播电视台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普查办),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市普查办设在市文广新局,主任由市文广新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市文广新局文物科科长任副主任。市普查办日常工作由市文广新局文物科承担。
市普查办的具体职责:(1)制定文物普查方案及具体要求;(2)组织全市普查人员培训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开展普查工作;(3)会同各县(市、区)工作组进行调查、登记、评估;(4)对各县(市、区)普查成果进行整理汇编,建立原始档案;(5)编辑出版《*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汇编》及相关图册、DVD等;(6)联系协调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相关部门,推进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数据库的建立。
市普查办下设工作组、专家组和普查工作队。
工作组组长由市文广新局文物科科长担任,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文物普查的各项具体工作。
专家组组长由市博物馆馆长担任,负责对普查工作的技术指导。
普查工作队队长由市文广新局文物科分管副科长担任,队员从市文广新局文物科、市博物馆抽调人员组成,普查工作队设在市文广新局文物科。普查工作队负责市普查办日常工作,具体有:组织人员培训,协调、指导普查工作,编写普查工作简报,协调建立普查档案,汇总、编辑、出版普查成果等。
(三)各县(市、区)亦要相应成立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各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组织实施。县(市、区)普查办公室具体职责包括:开展本地文物普查工作、汇总本辖区上报材料;进行文物调查、登记、评估;编写普查简报;进行当地普查成果的整理汇编等。
每个县(市、区)普查办要组织专业力量组成至少一个普查队,每个普查队至少配备3-5名工作人员,人员的构成为:队长1人,电子计算机操作、拍摄、绘图、纸质文本记录、档案保管等方面人员共2-4人。普查队的职责为:开展田野调查工作,填写《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纸质文本,并录入计算机形成电子档案,汇总上报原始普查数据等。
(四)各镇(街道)、行政村、自然村(居委会)要指定1-2人作为普查联络员,负责本次文物普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对本村(街道)文物线索进行初步摸底,向县(市、区)普查办、普查队汇总上报;提供本村(街道)已存的相关文物资料、档案等;协助县(市、区)普查队开展实地普查工作。
三、指导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各县(市、区)文化(文物)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普查按照国家文物局制定的普查规范及标准执行。主要包括:
1、《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及著录说明。
2、《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及著录说明。
3、《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
4、《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5、《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
6、《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年代标准》。
7、《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计量标准》。
8、《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信息采集规范》。
9、《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数据统计规范》。
10、《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编制规范》。
11、《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编制规范》。
市普查办根据国家、省文物局的统一部署制定普查工作方案,并分阶段予以实施。
(三)突出重点,明确单元。普查工作的中心环节是田野调查,在全面提高田野调查质量的同时,将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列为普点。
普查工作以县域为基本普查单元,以“处”为记录单元,按《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的有关要求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全面登记。
四、普查时间、步骤与要求
(一)普查时间:*年8月-2011年12月。
普查标准时点为*年9月30日。
(二)步骤与要求。
1、准备阶段(*年8月-12月)
主要任务是成立机构、部署工作、制定方案、组织培训和开展试点。
(1)成立各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制定《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召开全市文物普查工作动员大会,部署文物普查工作。落实普查经费,购置普查相关仪器和设备。
(2)举办全市文物普查培训班(*年11月)。由市普查办统一组织培训。培训时间7-10天。参加人员:各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分管普查工作的领导(参加部分必要课程),普查办和普查队全体工作人员。通过培训,使参与普查的工作人员熟悉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相关标准和规范,了解普查的对象、要求及办法,掌握拟调查对象的文物性质、历史价值以及文物辨别的基础性知识,正确填写好录入普查数据。
市普查培训班结束后,各县(市、区)应根据工作需要,尽快对本辖区内各镇(街道)、行政村、自然村(居委会)的联络员进行培训,使其了解文物基本知识、普查目的和要求。
(3)开展文物普查试点工作。市以端州区、星湖文管所为试点单位,在省普查办文物专家和市普查办的指导下先行开展普查工作。在总结试点单位经验的基础上,全面铺开文物调查工作。
(4)摸查文物线索。各县(市、区)普查办要按照省普查办设计的《文物线索登记表》印发至各镇(街道)、行政村、自然村(居委会)联络员,由联络员根据本地原有的档案、资料以及单位、个人提供的文物线索填写后,逐级报县(市、区)普查办汇总,为田野调查作准备。并将资料汇总上报市普查办备案。
(5)制定管理制度,编制工作手册。市普查办工作组将根据国家、省文物局相关标准规范及工作要求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编制田野调查工作手册及相关工作表格。
2、实地调查登记阶段:(*年1月-2009年12月)。
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位,展开实地文物调查。
(1)基础资料报送。*年6月前,各县(市、区)文化(文物)管理部门要汇总本辖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市、县(市、区)政府、文化部门已正式登记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应有正式公布文件)形成名录,(具体格式由省普查办制定)报市普查办。由市普查办上报省普查办审核后印发各普查队,为普查队开展田野调查时界定“复查文物”或“新发现文物”提供依据。
(2)田野实地调查。各普查队根据国家文物局下达的工作规范及相关技术标准对所负责地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现场勘查、测量、标本采集、绘图、拍照、录像,填写《第三次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认真做好文物数据及相关资料的采集及登记工作。各县(市、区)普查办将对各普查队所报数据进行认真审核,并实地复核,复核率应达到20%以上,确保数据准确、真实。
田野调查时需带齐文字记录工具、GPS定位仪、测量工具(皮尺、卷尺、红外测距仪等)、摄影器材、录像器材。普查队工作由队长统一负责,文字记录、拍摄、测量分别由专人负责,标识地图由队长负责。文字记录要全面、规范。
(3)抽查复核。省、市普查办对各县(市、区)所报的普查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抽查,保证普查原始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市普查办将不定期对县(市、区)进行检查制度工作,每个县的抽查率应达到20%以上。
(4)及时整理、录入调查资料。各普查队应及时对普查纸质文本的内容进行计算机录入,注意普查数据的保存和备份。各县(市、区)普查办应及时汇总普查数据,并认真审查复核,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
3、资料的整理汇总阶段:(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
(1)数据、资料汇总和验收。市普查办负责对本市各普查队、组的普查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整合、汇总和验收,并报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办公室。
(2)形成普查成果。市普查办按照国家文物局普查规范和要求,形成普查工作的各项成果,并将普查成果向社会公布。
——建立全市不可移动文物编码系统。
——在国土资源、城乡规划部门的支持配合下,运用地理信息系统建立*市不可移动文物分布电子地图系统。
——建立全市不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系统。
——建立*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档案。
——报请市政府公布《*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编制《*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
——编辑出版《*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汇编》和相关图册、DVD等。
五、普查数据和资料管理
普查的数据和资料由进行田野调查的普查队、组调查、登录。普查组在田野实地调查中,应根据有关规范和标准,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认真调查,如实地准确填写《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的各项内容,确保基础数据的完整、真实和科学。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和数据。各县(市、区)要根据普查结果,负责建立本行政区的文物普查档案;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普查数据、资料、电子档案实行备份管理,确保安全。
各县(市、区)公布普查数据,需报经市普查领导小组同意。
六、普查经费
按照分级负责制的原则,各县(市、区)文物普查所需经费由各地人民政府自行解决。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普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严格遵守财经制度,加强普查经费的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有效。同时,要加强普查设备的登记、使用与管理。
七、普查宣传
市、县(市、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家、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的宣传方案并组织实施。市普查办负责对各县(市、区)的普查宣传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各级普查办要确定专人负责普查宣传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编发普查简报,及时利用各类媒体和载体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
普查宣传要根据普查的不同阶段确定不同的重点内容。第一阶段,重点宣传开展文物普查的目标和意义,范围对象、内容和方法,普查程序等;第二阶段,集中宣传与文物普查有关的法律法规,普查工作进展,普查工作先进事迹等;第三阶段,追踪宣传文物普查数据处理进展情况,普查基础成果,报道《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宣传文物事业在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作用。
八、普查的总结表彰
普查工作结束时,各县(市、区)应对普查工作进行认真的全面总结,并形成《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总结报告》,书面报市普查办。普查工作结束后,对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