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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清理行政规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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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清理行政规定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积极做好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三条关于"本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的规定和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粤府〔*〕93号)以及省法制办《关于我省清理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工作方案》(粤府法明电〔*〕9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范围

清理范围是我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制定的现行涉及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文件。鉴于近年我市已进行了两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省的要求,各地各部门可先对保留的行政审批(含审批、审核、核准等)事项涉及的相关文件进行清理。对已取消或作调整的行政审批涉及的文件也应进行清理。

二、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内容

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我市行政许可有关规定中涉及以下内容的必须进行清理,依法作出修改或废止处理:

(一)自行设定了行政许可事项。

(二)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时增设了行政许可或增设了行政许可条件。

(三)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以外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许可条件或增加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规定。

(四)依据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所设定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作出的规定。

(五)依据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所设定的对企业设立登记及前置性行政许可作出的规定。

(六)规定了限制其它地区的个人或企业到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行政许可。

(七)规定了限制其它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市市场的行政许可。

(八)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出地域限制。

(九)规定的行政许可程序与行政许可法不符。

(十)规定的行政许可期限长于行政许可法规定。

(十一)依据法律法规以外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或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自行委托行政机关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十二)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应当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

(十三)规定实施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时,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指定教材或其他助考材料。

(十四)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增设行政许可定期检查规定。

(十五)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增设行政许可收费。

(十六)其他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应当予以清理的。

三、清理责任

这次清理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具体工作由当地政府法制机构牵头组织实施。市政府成立清理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清理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局),负责对各部门上报的清理意见进行审查,对各地、各部门的清理工作进行指导。各地可参照市的做法成立相应的清理工作领导机构。

按照省政府提出的"谁发文,谁实施,谁第一手清理"的原则,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涉及行政许可的文件,由各负责组织实施的部门或主要责任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报送市政府清理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清理办")审查后按程序处理;各部门、有关单位制定的涉及行政许可的文件由制定部门自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报市清理办。清理行政许可有关规定中涉及市委及其办公室和市委有关部门文件时,由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的部门或主要责任单位提出清理意见,报送市清理办审查后按程序送有关机关单位处理。

四、清理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掌握行政许可法规定,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做好这次清理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许可设定权限规定,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无权设定行政许可事项。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可以在上位法规定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在行政许可之外增设行政许可,不得在上位法规定的许可条件之外增加许可条件。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我市现行的涉及行政许可的各类文件逐一审查,凡是我市自行设定行政许可事项、增加行政许可条件以及在程序、时限或其他方面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相关文件,都必须依法进行修改或废止;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设定权限规定但实际工作确需保留的事项,由负责实施该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单位提出理由和建议,由政府逐级向上反映;对需等待上级机关公布处理结果再作处理的文件,有关单位要密切留意上级的处理动态,及时作出相应处理。自*年7月1日起,凡是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涉及行政许可的文件一律停止执行。

市直各部门对涉及行政许可证的文件清理工作必须在*年4月30日前完成并将结果报市清理办(径报市法制局)。报送材料包括:(1)本单位对涉及行政许可的文件清理工作情况汇报;(2)涉及行政许可的部门文件清理情况表(附表2)、涉及行政许可的市政府文件清理建议表(附表1),报送单位根据本方案确定的清理责任填报附表1、附表2;(3)上报材料要求以部门正式文件上报;(4)涉及行政许可的市政府文件(包括市政府和市府办公室制定的)和明确规定设立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律法规文本(复印件)由报送单位一并提供。

各县(市)区的清理工作必须在*年5月底前基本完成,并将清理情况报市清理办,清理结果要在当地报刊或政府公众网站上统一对外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提高认识,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迫切需要,充分认识这次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落实机构,明确责任,加紧做好对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清理工作,认真研究在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对不按要求组织落实清理任务,拖延上报、逾期上报、漏报或者不报清理结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清理工作中遇到政策问题应及时向上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