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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整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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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整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2号),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五部(委、局)《关于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精神和“*”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牢固树立“以人为本”、“遵章守法、关爱生命”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强化安全意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面提高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水平,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突出重点、依法整治,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

二、总体目标

打击范围:无证照非法开采的煤矿和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的煤矿。

目标:进一步构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强化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技能和素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除事故隐患,完善防范措施,提高防御能力,建立健全煤矿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有效遏制煤矿事故的发生,建立煤矿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三、活动安排

(一)主要任务

1、坚决整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以下五类矿井要立即停产整顿:一是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今年四月份已经对生产矿井进行生产能力核定);二是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黔府办发[20*]25号文件,要求高瓦斯矿井在20*年底前必须进行抽放工作),监测监控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高瓦斯矿井;三是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四是在建、改扩建矿井安全设施未经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竣工验收而擅自投产的,以及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审批)或越权核准(审批)的矿井;五是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办理安全许可证的矿井。上述矿井停产整顿结束后,经验收合格,并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恢复生产。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2、依法严历打击违法生产活动。以下四类矿井要依法予以关闭取缔:一是无证照非法开采的矿井;二是以往关闭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三是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四是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进行整顿或者停而不整顿的矿井。对经确定属于关闭取缔的矿井中已取得相关证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吊销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工商管理部门要依法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要立即采取措施炸毁井筒,填平场地,恢复地表植被或复垦,同时遣返煤矿所有从业人员。

3、开展对“五整顿、四关闭”矿井的联合执法。国土资源局、安监督局、煤炭局、工商局、环保局、公安局、电力公司等单位抽调专人,组织开展对四类应予关闭矿井和五类停产整顿矿井的联合执法。全市煤炭企业状况、类别以及整治内容由煤炭局提供。对四类关闭取缔的矿井要依法关闭到位。对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申办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提出申请未被受理及经审核不予颁证的矿井、以及其它属于立即停产整顿的五类矿井,由联合执法组依法下达停产整顿的监察指令,市有关部门写出专题报告,请上级主管部门暂扣或吊销相关证照。

4、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煤矿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管理,凡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通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的,不得准许开工建设,凡未通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竣工验收的,不得准许投入生产。煤炭局组织辖区内的煤矿按规定进行瓦斯等次鉴定,督促煤矿企业按照矿井瓦斯等级的相应要求完善系统和装备并严格进行管理。凡属于停产整顿的五类矿井,有关部门要监督煤矿企业按要求进行整顿、整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要依法组织实施关闭。要严格执法,对属于停产整顿的矿井,要依法下达相关执法文书并抄送政府及有关部门,发现非法生产的矿井,要及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停产整顿和关闭的矿井要向社会公布。

5、严格煤矿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国土资源局、安监局、煤炭局要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法》、《煤炭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行政审查责任制,依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取得相关许可证煤矿的监管、监察,按规定组织年检,对存在问题的矿井,年检机关要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相关证照。

6、严肃查处违法生产行为和煤矿各类事故。对非法、违规开采的矿井要依法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矿长及法人的刑事责任。凡乡镇(街道办事处)发现一处属于应关闭取缔的矿井却未关闭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58号文件的规定,对乡镇(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失职、渎职的责任。安监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查处违法生产活动,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严厉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有关部门在打击煤矿非法开采和生产的过程中,要严肃查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发现公务人员与私挖滥采、违法违规生产的矿井有利益关系或在幕后纵容、为非法矿井充当保护伞的,要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依法严肃查处。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群众非法开采和违法生产的举报制度,发挥群众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

(二)活动时间安排

1、20*年7月13日—25日为准备阶段。拟定*市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工作方案,成立活动领导机构,抽调专人组成联合执法组。

2、20*年7月25日—8月10日为排查摸底阶段。由联合执法组对全市煤矿企业进行摸底排查,针对“五整顿、四关闭”的要求,提出应该进行整顿和关闭的煤矿名单及整顿内容,各煤矿的基本安全条件及状况,报活动领导小组审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此期间必须配合联合执法队的相关工作,并且组织专门队伍彻底清查无证非法煤矿及以往关闭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煤矿,发现一处关闭处理一处,确保辖区范围内无以上两类煤矿。清查处理情况于20*年8月5日前书面报市安监局。

3、20*年8月10日—8月30日为整治关闭阶段。根据领导小组决定的整顿和关闭煤矿名单,开展以下工作:

(1)对该取缔关闭的四类煤矿,由联合执法组监督煤炭管理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规定期限内采取强制措施按规定予以取缔关闭,督促相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吊销相关证照。

(2)对该停产整顿的五类煤矿,由联合执法组代表市人民政府下达停产整顿指令书,限期书面上报整改方案,联合执法组审查批准限期整改,整改结果书面报经联合执法组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生产。

(3)经限期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或拒不进行整顿的煤矿,由联合执法组监督煤炭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关闭,相关部门吊销有关证照。

(4)联合执法组必须于8月30日前将整治关闭情况汇总上报活动领导小组。

4、20*年8月30日—9月10日为总结上报阶段,由联合执法组将此次活动情况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总结报活动领导小组同意后按规定上报。

(三)工作分工及职责

1、煤炭局职责

(1)提供准确可靠的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资料。

(2)负责对该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下达停产整顿指令书,并跟踪监督停产整顿执行情况。

(3)负责审批各煤矿企业停产整顿方案。

(4)参加验收并代表联合执法队下达是否验收合格准予生产的文书。

(5)对限期停产整顿后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企业,下达关闭文书,并和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其实施关闭。

(6)对需关闭的煤矿企业,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

2、安监局职责

(1)牵头组织开展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

(2)监督联合执法队的工作情况。

(3)督促检查相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五整顿”、“四关闭”的工作情况。

(4)监督相关部门对关闭煤矿企业的各种证照吊销执行情况。

(5)及时汇总和通报此次活动的进展情况。

3、国土资源局职责

(1)负责全市范围内无证非法煤矿的排查及关闭工作,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清查关闭非法采矿工作。

(2)负责对决定关闭的煤矿企业吊销《采矿许可证》等有关证照。

(3)积极配合此次活动的相关工作。

4、公安局职责

(1)负责此次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2)负责对此次活动中煤矿企业违法者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打击。

(3)负责此次活动中对停产关闭煤矿企业炸材的审批使用管理工作。

5、其它相关部门职责

(1)电力部门配合做好对被整顿或关闭煤矿企业的供送电工作,参与并配合联合执法工作。

(2)工商部门负责企业注册登记和营业执照的核查把关工作。

(3)计划发展改革部门对该项活动进行全程跟踪监督,按产业政策参与联合执法工作。

(4)环保部门负责对煤矿生产企业的环境状况进行审查并参与联合执法工作。

6、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1)负责对辖区内无证非法煤矿进行彻底排查,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关闭。

(2)负责对停产整顿煤矿的监督,对应予关闭的煤矿实施关闭。

(3)积极配合此次活动的相关工作。

四组织机构

为了切实加强此次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的领导,成立*市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安监局,*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在相关部门抽调专人组成*市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联合执法组。

组长:*

五工作要求

1、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充分认识此次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切实加强对此次活动的领导。

2、依法行政,严格责任追究。此次活动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产资料法》、《安全生产许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行业技术规程规定,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及安全生产责任的煤矿企业为主体的原则。对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责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要坚决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行为,该停则停,该关则关;对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严肃查处有关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