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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局狂犬病预防控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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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局狂犬病预防控制方案

为尽快控制狂犬病疫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及全省预防控制狂犬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卫生、*、农业、畜牧、财政、食品药品监管、城管执法、工商等部门及新闻媒体负责人为成员的狂犬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区县(市)政府也要成立狂犬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合防治体系,推动狂犬病防治工作有效开展。

二、控制目标

20*年,桃源、澧县等重点县狂犬病发病数下降50%以上,全市狂犬病发病数下降30%以上,力争从20*年开始,全市狂犬病发病数控制在5例以下。

三、工作职责

(一)区县(市)人民政府:成立狂犬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当地狂犬病防治实施方案,协调相关部门抓好养犬管理、宣传培训、经费保障、犬只免疫接种、犬只捕杀等工作的落实,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方案和当地狂犬病防治实施方案的要求,负责摸清存栏底数,组织落实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和狂犬、野犬的捕杀等工作。

(三)畜牧部门:负责犬只饲养与免疫接种等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开展动物间疫情监测,及时掌握并科学预测预报动物狂犬病疫情动态,制定犬只免疫接种方案;组织兽用狂犬病疫苗的采购、分发及管理,负责犬只的狂犬病疫苗注射、登记和“动物免疫证”、“动物免疫牌”发放等工作;协助做好农村犬只管理及无证犬只、城市散养犬只捕杀等工作;与工商部门共同抓好动物医院的审批发证、监管及市场犬只交易、宰杀的管理和检疫等工作。

(四)卫生部门:负责人间狂犬病疫情监测及报告,开展狂犬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做好人用狂犬病疫苗的采购、分发及管理和犬只免疫、犬只捕杀工作人员预防性接种及犬伤病人救治、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查处非法行医及无证游医,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业务培训。

(五)*部门:负责县以上城市养犬的审批及违章养犬的处理工作,负责捕杀狂犬、野犬。

(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及抗狂犬病血清的监管,加强对人用狂犬病疫苗及抗狂犬病血清供销渠道的监督,做好人用狂犬病疫苗及抗狂犬病血清不良反应的监测工作,查处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人用狂犬病疫苗等违法行为。

(七)财政部门:负责狂犬病防治经费安排。

(八)城管执法部门:协助做好城市犬只管理工作和犬只捕杀后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九)工商部门:负责狗市的管理,对无“动物免疫证”和“动物免疫牌”的犬只不准上市交易;与畜牧部门共同抓好动物医院的审批发证及市场犬只宰杀的管理、检疫等工作。

(十)广播电视、报社:积极开展狂犬病防治知识宣传,免费刊播科普宣传知识及狂犬病防治公益广告等。

四、工作要求

(一)全面普及狂犬病防治知识。各地要通过电视、报纸、广播、宣传栏、流动宣传车等途径,大力宣传狂犬病的严重危害和预防知识,提高全社会预防狂犬病的保健意识和能力。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重点加强农村地区狂犬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在每个乡镇的集贸市场、交通干道两旁等人口聚集地刷写固定标语,大力提倡少养犬或不养犬,教育群众主动开展犬只免疫及规范犬只管理,引导群众积极配合、支持政府及有关部门控制狂犬病的各项行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狂犬病疫情监测与报告工作,一旦发现狂犬病病人,要及时报告疫情,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立即派出专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各级动物防疫机构要加强动物间疫情监测,科学预测预报狂犬病疫情。卫生、*、畜牧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建立情况通报制度,确保信息通畅。

(二)提高犬只免疫接种率和免疫效果。县以上城市和港口、机场、车站、码头、旅游区以及曾经发生过动物狂犬病疫情或人间狂犬病疫情的地区,要对犬只实行强制免疫。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动员督促犬主按时携犬到当地动物防疫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各级动物防疫机构要合理设置动物接种日并向社会公布,要建立犬只狂犬病疫苗接种台帐,及时办理“动物免疫证”和“动物免疫牌”,准确掌握辖区内犬只预防接种情况,定期上门查漏补种,提高犬只狂犬病疫苗接种率。城市犬只免疫接种率要达到100%,农村犬只免疫接种率要达到80%以上。

(三)切实加强犬只的规范化管理。加强犬只等动物的管理是预防控制狂犬病的关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制订犬只拴养、圈养制度,引导、督促犬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犬只的管理,防止犬只伤人事件的发生。农村、县以上城市、港口、机场、车站、码头、旅游区养犬必须经当地*部门批准,领取准养证。犬主要定期携犬到当地动物防疫机构进行登记、注射狂犬疫苗、填写动物免疫证,报辖区居委会备案,并严格实行圈养或拴养。因办证、检疫、免疫接种和诊疗确需携犬出户的,必须束以犬链,不得乘坐除的士以外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各地要采取严格措施,禁止任何人携带犬只进入娱乐场所、机关、学校、医院、网吧、商场、市场、公园等公共场所。

(四)做好疫区犬只的统一捕杀工作。各级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次集中捕杀行动,对辖区内没有按时接种动物狂犬病疫苗的犬只,农村大型商业养犬和城镇、港口、机场、车站、码头、旅游区中虽进行了预防接种但未实行拴养、圈养的犬只进行统一捕杀;在发生动物狂犬病疫情或人间狂犬病疫情的地区,县级政府必须在疫情发生后一周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以动物狂犬病疫情发生地或狂犬病病人受伤地为中心、半径5公里范围内(有高山、大江、湖泊等天然屏障的除外)、未按规定实施动物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的所有犬只进行捕杀。对于捕杀后的犬只尸体,由捕杀人员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食用与销售。

(五)规范人用狂犬病疫苗的管理。人用狂犬病疫苗由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订购和供应,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经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开展狂犬病疫苗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对狂犬病疫苗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规范疫苗管理,严肃查处非法经营、使用人用狂犬病疫苗和假、劣疫苗的行为,确保人用狂犬病疫苗的质量。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疫苗价格的监管,科学合理定价,控制犬伤病人医药费,严肃查处违规收费、价外加价、增加群众负担的行为。

(六)认真做好犬只免疫、犬只捕杀工作人员的预防注射及病人的救治工作。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护人员狂犬病防治知识的培训,高发病区要开展医护人员狂犬病防治知识全员培训。要认真做好犬只免疫、犬只捕杀工作人员的狂犬病疫苗的预防接种工作,对犬伤的患者及时进行伤口处理和救治。各地要将狂犬病预防接种和救治费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合理确定报销标准,减轻犬伤患者负担,提高暴露后及时就诊率和预防接种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