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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局商品交易市场监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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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局商品交易市场监管方案

根据*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府办发〔20*〕121号)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切实做好辖区商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从而有效维护辖区市场秩序的长期稳定,积极推动辖区市场经营状况的健康发展,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建立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2*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府办〔20*〕192号)文件精神,现就*辖区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含义和意义

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是指政府各职能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以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服务管理机构和场内经营者的信用状况、市场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日常经营活动情况和违法行为记录为依据设定标准,将商品交易市场划分为A、B、C、D四类,并采取不同方式对其实施监管的管理制度。

实施市场信用分类监管,能够有效调配监管力量,提高监管效能。能够充分调动市场开办者协助监管的积极性和能动作用,认真履行法定的协助监管和自律管理义务,规范场内经营者经营行为,提高商品交易市场的管理水平,保障商品质量,减少违法违规行为。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重要思想为指导,继续解放思想,推动科学发展,由*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监管优势,有效利用省工商局搭建的商品交易市场信息化管理平台,遵守“以点带面、逐步推开”的原则,建立辖区市场分类监管系统。

通过建立市场档案数据库,健全市场预警机制,逐步建立起互联共享,传输迅速、查寻方便、运输高速的市场分类监管网络平台。通过市场分类整体巡查监管,实现监管模式从“以市场经营户为对象,逐个检查,全面监管”向“以市场开办者为对象,节点监控,以点带面”的转变,充分发挥市场开办者和服务管理机构自律管理作用,全面提高商品交易市场监管水平和效能。

三、组织领导机构

为确保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利进行,*街道办事处决定由市场管理协调委员会协调和推进辖区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并由*工商分局指定一人为总联络员,负责处理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日常工作。市场管理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市场进行监管,并指定一名信息员,及时将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户的信用信息及违法违规信息报送市场信用监管办公室。

四、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适用范围

市场信用分类监管适用于在辖区范围内有固定的交易场地、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经营,对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商品交易市场,具体包括:

(一)已办理市场登记的商品交易市场;

(二)市场开办者仅进行企业注册登记,提供商品集中交易场所和服务管理的市场。

上述市场内经营者不包括临时性、季节性进入市场销售自产自销农副产品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农民。

目前辖区纳入信用分类监管的市场名单如下:

1.*市*区新世界中心商场;

2.*市*区*又综合市场;

3.*市*区*东苑商场;

4.*市*区*华盖市场;

5.*区金利农产品批发市场;

6.*区汽车专业市场;

7.*区*云路市场;

8.*市*区正业商贸中心;

9.*市*区*新桂市场

10.*市*区*红岗恒龙市场;

11.*区*近良市场;

12.*区水果批发市场;

13.*区新协力旧机动车交易市场;

14.*市*区*八坊联安市场;

15.*区*古鉴市场;

16.*区*观光市场;

17.*区*大门市场;

18.*区*古楼市场;

19.*区**家电城;

20.*区*电脑城;

21.*市*区*伟电脑城。

五、工作任务和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前期准备阶段(9月底前完成)。

1.召开大会、全面动员。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市场开办者、管理者召开动员大会,宣布领导小组成立,学习《关于深入推进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20号)、《*市商品交易整体巡查办法(暂行)等制度及规范文本的通知》(*工商市字〔20*〕65号)和*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等有关文件精神,整体部署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

2.开展培训、推广制度。组织辖区市场开办单位(共35个单位、50多人)参加培训,宣传商品交易信用分类监管的目的意义,学习了有关的文件精神,讲解《*市商品交易市场开办单位管理职责和行为规范(暂行)》、《*市商品交易市场经营户信用分类管理指引(暂行)》的相关要求,推广《*市商品交易市场进场经营合同(暂行)》,通过培训进一步明确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激发起其自身管理的责任心和主动性。

3.采集数据、排查摸底。按照《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指标(暂行)》、《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指标(暂行)的说明》和《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指标采集表》,开展排查摸底,采集相关的市场数据进行分类,录入省工商局统一研发的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系统。

(二)第二阶段:统筹阶段(10月份)。

1.开展宣传。利用媒体和市场内宣传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宣传,在市场张贴市工商局统一制作的宣传画和横幅,向场内经营者发放宣传单张等,营造出一种失信处处被动、守信处处受益的良好氛围。

2.确定等级。由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排查摸底情况,于10月20日前确定*辖区市场信用级别,并在红盾信息网及时公布市场分类监管信息。

3.树立示范市场。根据辖区的实际,由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推荐*区汽车专业市场为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示范市场,力争以点带面,在辖区条件成熟的市场逐步推开,构建消费者放心、安心和舒心的购物软环境。

(三)第三阶段:具体实施阶段(10月至11月)。

根据市场信用分类级别,以示范市场为切入点,探索分类监管的新模式,对不同类别的市场开办者、服务管理机构,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强化对低级别信用市场的监管,具体工作有:

1.督促市场落实自律经营责任。

在10月底前督促各市场落实市场自律经营责任,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各市场开办者与场内经营者百分百签订进场经营合同或进场守则,全面设立市场巡场检查登记簿、不合格商品退市登记簿、市场投诉举报登记簿、市场知名品牌商品登记簿和投诉信箱,确保场内经营户落实索证索票责任并建立健全登记台账。

2.专项巡查。

(1)根据市场监管工作需要,结合辖区实际、季节特点、社会关注的热点、重点问题,开展市场专项整治,对重点商品、重点行业及特定市场经营者实施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特定市场进行检查,对投诉、举报问题进行处理,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3.周期性巡查。根据市场的信用级别实施分类监管:

(1)巡查周期:A类市场,每季度巡查一次;B类市场,每月巡查一次;C类市场,每十五天巡查一次;D类市场,每周巡查一次。

(2)巡查对象:重点检查有违法行为记录、经营规范程度低、场内信用等级低、属于重点行业的场内经营者。

(3)巡查户数:大型市场(场内经营户达300户以上)每次抽查20户以上,中型市场(场内经营户达100户以上但不足300户)每次抽查10户以上,小型市场(场内经营户不足100户)每次抽查5户以上。

(4)监管措施:发现场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于市场开办者单位,则依其信用级别采取不同处理措施。

(四)、第四阶段:总结工作经验,全面推广市场信用分类监管(12月底)。

总结示范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得失和经验,为辖区推广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提出借鉴。*街道市场管理协调委员会于12月20日前将本年度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情况及下年度信用等级认定等数据和工作总结,报区市场信用监管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