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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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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方案

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20*年*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暂行)》(榕烟监办[20*]4号)和*市政府有关烟花爆竹“禁改限”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坚持以人为本、重在防范、加强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以不发生重特大案件和事故,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确保人民群众过个吉祥平安的春节为目标,建立以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公安为主监管、供销为主营、其他职能部门互相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落实各项监管措施,圆满完成烟花爆竹“禁改限”后安全管理工作。

二、工作职责

(一)确定准入我市烟花爆竹产品种类。

*市政府已确定并公布允许经营和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种类,我市允许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规格、种类参照此规定,由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烟花办”)向社会公布。禁止质量不合格产品、三无产品(无厂名、无地址、无商标)和拉炮、摔炮、砸炮、擦炮、土火箭、地老鼠及无规则飞行轨迹的烟花爆竹产品进入我市。

(二)筹建烟花爆竹专用仓库、配送车队。

1、市供销社应当参照《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中有关烟花爆竹总仓库的安全要求,物色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确保仓库能在启用前通过相关资质部门的安全评价。烟花爆竹的配送车队组建,应采取自购专用车辆与临时租用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相结合的方式。同时还应当雇请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格的驾驶员、押运人员负责配送工作。此项工作应在1月中旬前完成。

2、实行统一进货和配送制度。全市零售网点必须向市供销社统一进货,市供销社不得向无销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也不得向无合法资质的批发单位进货。

3、实行回收制度。零售网点在进货时,必须与供货单位签订回收协议。零售点在经营许可期限届满后,应当停止销售,其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在7日内由市供销社收回。

(三)制定批发企业、零售网点布局规划,上报编制。

市公安局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会同安监、消防、规划、工商、城市执法等部门对辖区内批发和零售网点进行合理布局规划。我市的烟花爆竹批发业务由市供销社专营,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和存有实物的批发场所禁止设立在城市规划区内;零售网点布局要综合衡量各村(居)的人口、市场需求、地理位置等因素,按相邻的2-3村(居)设立1-2个零售网点的原则进行编制。布局规划完成后,应制作编制,上报市烟花办审批后向社会公布。此项工作于20*年1月上旬前完成。

(四)实行行政许可,做好“两证”发放。

市公安局应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20*年*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暂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政府相关会议精神,按照“方便市民、阳光操作”的原则,从人员资质、防火防爆、安全面积、安全距离、安全储量、安全标识、对外联络和内部安全设施等八个方面做出具体规定,明确批发和零售企业以及道路运输许可的条件,申报单位应提交的材料和审批程序。

我市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证及运输证由市公安局核发。此项工作为20*年1月底前完成。

(五)界定禁燃区域、部位、明确标志。市公安局要会同市安监、消防、城管等部门,根据国家《条例》和*、*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及时界定禁燃的区域和部位,并在禁燃区域和部位设置明显标志,由市烟花办向社会公布。此项工作应于20*年1月底前完成。

(六)做好处置预案工作。公安部门要制定烟花爆竹燃放期间处置突发事故和案件的预案;消防部门要制定烟花爆竹燃放期间“事故灭火救援应急处置预案”;卫生部门要制定烟花爆竹燃放期间意外伤亡应急抢救预案。此项工作应于20*年1月底前完成。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工作机制。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领导小组,由陈生副市长任组长,市府办邱华焰副主任、市公安局吴凤鸣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市安监、公安、质监、消防、交通、工商、城管执法、卫生、供销社等职能部门组成,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由市公安局吴凤鸣副局长兼任主任,市安监、公安、质监、消防、工商、城管执法、供销等部门应指定1名同志做为联络人,负责联系、协调部门间的工作。各镇、街要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和要求,成立相应机构,统一组织开展辖区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各相关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二)立规建制,依法进行监管。

市公安机关要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立足本职和我市实际,积极承担起为主监管的职责,围绕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卫工作,对我市烟花爆竹许可燃放的种类、禁止燃放部位的界定、标准及审批程序、批发零售企业布局规划的要求及其安全标准、经营及运输许可证发放的前置条件及审批程序制定出明确细致的规范标准。为确保各类事项及审批工作公开公正公平,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咨询和效能投诉电话,接受广大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要严格依法监管,确保各个环节安全监管工作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三)强化宣传,提高安全意识。

烟花爆竹燃放安全涉及千家万户,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利用新闻会、媒体报道、宣传标语、印发材料及移动公司短信网络等各种宣传载体,发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物业小区等单位,深入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发挥宣传教育主力军的作用,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增强依法燃放意识。一是加大对国家颁布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学习宣传工作,教育和提高广大市民学法、知法和守法意识;二是要对我市规定的禁放区域、禁止燃放时间段的宣传,让市民自觉遵守,不在禁放区域和禁放时段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三是要加强对允许和禁止销售燃放品种的宣传,要求市民不购买、不燃放非法、违规的不安全产品,确保燃放安全;四是要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知识的宣传,让市民了解烟花爆竹的安全燃放知识,减少因燃放不当引发的火灾和伤人事故;五是要加强燃放执法管理宣传,引导市民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管理,严格执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引导市民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四)强化措施,落实工作责任。

20*年是“禁改限”的第一年,现在离春节仅1个多月时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镇(街)、各职能部门要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制定各部门工作预案,强化各项措施,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责任,根据市政府会议精神,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凡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领导机构不健全,无工作方案和预案、措施、责任不落实,发生重大火灾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将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制度,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要采取签订责任状的形式,把职责任务分解到各基层、部门和岗位,层层落实责任,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各职能部门要加强联系,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开展部门联合执法活动,形成强大的合力,依法查处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净化烟花爆竹市场,有效防止非法和劣质产品流入市场。对未经许可经营或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监部门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对未经县(市、区)级以上公安机关许可,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以确保销售和燃放环节的安全。

(五)落实保障工作。

鉴于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需要印制宣传手册,制作禁燃标志和防伪标识等费用,市政府已专门落实经费给烟花办运作。各镇(街)和相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拨出必要的经费,以促进各项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