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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应对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障国土与生态安全,制定本预案。
1.2指导思想
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精神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处理、促进健康”的方针,建立快速反应机制,落实各级各部门的责任,全面提升我市应对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以下简称“重大生物灾害”)的控制能力,保护森林资源、国土生态和生物安全,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促进我市林业和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国家林业局重大外来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省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市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及《*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4.1.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各项防治措施并举,最大限度地减少经济损失,保障森林资源和国土生态安全。
1.4.2快速反应,紧急处置。迅速控制灾害、减少灾害、扑灭灾害。
1.4.3属地管理,分级联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各部门各尽其责,紧密配合共御灾害。
1.4.4依靠科技,加强合作。生产、科研、教学等单位密切协作,加强技术交流、技术培训,科学、经济、高效地处置重大生物灾害。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启动本预案:
1.5.1出现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可引起人类疾病的林业有害生物时;
1.5.2首次发现可直接造成林木死亡的林业有害生物,及林木受害面积大于1亩时;
1.5.3当首次发现外来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入侵,及林木受害面积大于1亩时;
1.5.4专家评估认为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可能爆发重大危害事件时。
2、灾害等级
根据重大生物灾害危害性质,发生程度,涉及范围,将灾害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为重大(Ⅲ级)三级。
2.1特别重大生物灾害(Ⅰ级):
2.1.1直接危及人类健康、从国(境)外新传入的林业有害生物。
2.1.2在本省本市境内首次发生的从国(境)外新传入并已跨本市分布的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
2.2重大生物灾害(Ⅱ级):
2.2.1在本省境内已经发生,但在*市境内首次发生的从国(境)外新传入并有跨县(市)区蔓延趋势的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
2.2.2已在*市境内发生,疫情涉及范围在2个以上的县(市)区,并有进一步蔓延趋势的外来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
2.3较为重大生物灾害(Ⅲ级):
2.3.1在本省境内已经发生,*市仅在我市发生的从国(境)外新传入的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
2.3.2省级以上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列为较为重大生物灾害的林业有害生物。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市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
*市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是市政府成立的我市重大动植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指挥机构,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市林业局、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直有关单位、部门的相关负责人任指挥部成员。指挥部下设畜牧、农业植物、林业、渔业四个办公室。
主要职责:市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是全市重大动植物疫情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的指挥机构,统一组织领导和部署全市重大动植物疫情扑灭与防控工作,研究、协调、解决重大生物灾害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指挥部处置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具体工作由市林业局承担。
市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林业办公室负责重大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在市政府和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做好重大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1.1指挥部成员单位
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市农业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发改局、科技局、*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交通局、卫生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园林处。
3.1.2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职责
市林业局:及时(在规定期限内)向市政府和省林业厅及*市林业局报告灾情,并向镇(街)分管林业领导和林业站通报灾情,成立市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制订全市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技术总体方案。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市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具体领导下,组织指导各灾情发生镇(街)实施各项防控措施,根据灾情性质,依法下达疫区封锁通知,帮助、指导、检查、督促疫情发生地重大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市发改局: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建设资金;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供应。
市科技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和科技人员,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安排相应科研项目。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重大生物灾害防治与监控资金和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所需资金。
市工商局:配合林业部门做好林产品经营加工和交易场所及花卉市场的检疫检查工作。
园林处:负责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景点的重大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市林业局给予提供技术援助。
市民政局、卫生局:组织在重大生物灾害应急处置过程中意外事故人员的救治和灾后救济工作。
市*局:负责部署协助维持重大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区的社会治安工作。
3.2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
*市林业局成立的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林业局防治指挥部)是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领导机构。
3.2.1市林业局防治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市林业局局长
副指挥长:市林业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市林业局办公室、林政资源管理科、资源站、财务、营林规划站、森林*分局、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等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
3.2.2市林业局防治指挥部主要职责: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工作的决定和指示;组织和协调相关部门的应急行动;组织预防和协助省林业厅、*市林业局应急处置I、II级重大生物灾害事件,组织预防和帮助灾情发生镇(街)应急处置III级重大生物灾害事件;研究分析灾情、协调、解决重大生物灾害防范和处置过程中的问题,督促检查预案落实情况;承办市人民政府和市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3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日常工作机构及职责
市林业局防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市林业局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是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日常工作机构;挂靠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由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站长任主任。
市林业局防治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编制和完善应急预案,指导、协助、检查有关镇(街)林业站对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协助配合省林业厅、*市林业局对I、11级重大生物灾害事件的处置,承办重大生物灾害事件的处置,指导帮助灾情发生镇(街)对Ⅲ级重大生物灾害事件的处置土作;抓好灾害的监测预报,核实发生情况,协调防控队伍的培训;组织灾害事件的调查、分析和评估;督促各级各部门按应急预案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承办*市林业局防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4、监测和预警预报机制
4.1预防体系
4.1.1监测调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是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调查工作。要充分发挥护林员作用,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调查,扩大监测面,提高测报准确率,建立健全体系完备、功能齐全的监测网络,实施加强测报,鼓励举报,及时上报制度,达到全面监测、准确预报。
4.1.2采样鉴定。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是负责实施林业有害生物监测的具体业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基层预测预网点实施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工作。发现病死树和其它异常现象,要及时调查取样,并安排专人管护事件发生现场,实时监控。对于所发现的林业有害生物种类,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进行初检后,由市森防站负责送往*市林业局核检,核检诊断为疑似重大外来有害生物或种类不明的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送省林业主管部门鉴定,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无法确认和鉴定的,转送国家林业局林业有害生物检验中心鉴定。
4.1.3检疫防范。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检疫法规和有关规定,开展对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严格审批,加强国(境)外引种审批管理;禁止擅自从国(境)外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区调入可能感染的寄主植物及其产品(包括包装材料);充分利用林业检查站或检疫检查站,严密封锁疫情,防止疫情扩散传播。
4.2预警体系
根据我市的森林资源分布和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发展规律,合理划定常灾区、偶灾区、安全区。明确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重点监控区和一般预防区。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体系、检疫御灾体系和防治减灾体系建设,加强各级监测预警专业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监测调查数据库和趋势分析制度,及时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报,全面提升监测预警能力。
4.3灾害报告和信息
4.3.1灾害报告
4.3.1.1发现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或疑似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经市林业局核实后,属I级、II级重大生物灾害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市林业局和市人民政府报告。
4.3.1.2灾害报告应做到客观、真实、及时,不得瞒报、谎报和缓报。
4.3.2信息通报
4.3.2.1发现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有向周边市、县(市)区扩散传播趋势时,市林业局在2个工作日内向周边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跨市灾情由*市林业局在2个工作日内向周边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4.3.2.2接到*市林业局或毗邻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重大生物灾害情况通报时,应加强监测调查,密切关注有关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发展趋势,必要时采取预防性措施。
4.3.3信息
4.3.3.1市林业局在市政府授权下,应及时向社会准确、客观地重大生物灾害信息,但涉密疫情应按保密制度执行。
4.3.3.2市人民政府应引导新闻单位加强正面宣传报道,做好舆论监督,减少负面影响。
4.3.3.3从国(境)外新传入的林业有害生物,以及首次在本省本市发生的国家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必须经国家林业局林业有害生物检验鉴定中心鉴定后,由国家林业局。
4.3.3.4属于国家保密管理的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疫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社会、媒体公开。
5、应急响应和终止
5.1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重大生物灾害事件时,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响应级别应急响应。
5.2应急响应措施
5.2.1市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重大生物灾害事件的处置,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灾害发生情况。
(2)根据重大生物灾害事件处置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相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有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涉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如使用氰化物)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防止事故,确保安全。
(3)控制疫情:辖区内发生I级、II级重大生物灾害时,要按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依法严格封锁疫区,并做好本辖区内相关企业、单位的疏导工作。
(4)立即组织力量处置辖区内发生的Ⅲ级重大生物灾害。
(5)组织编制重大生物灾害“除治与监控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
(6)根据重大生物灾害质安排灾害处置资金。
(7)维护重大生物灾害处置区的社会治安,保障灾害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5.2.2市林业局
(1)接到省林业厅、*市林业局确认本辖区内发生重大生物灾害通知后,立即组织开展灾情调查,落实灾情分布范围与发生面积,向市人民政府和*市林业局报告灾情。根据灾情等级经市林业局负责人同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启动重大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2)立即召开市防治指挥部成员会议,对应急预案启动进行具体部署。向有关镇(街)内部通报灾情情况,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赴灾害发生现场,检查督导疫区封锁、疫情除治和预防控制等措施的落实。
(3)积极配合组织开展物资、设备、药剂、药械的调集及其他协调工作。
(4)培训专业人员和提供技术服务。加强对处置现场的监督检查,确定技术责任人,保证灾害处置质量。
5.2.3镇(街)林业站
相关镇(街)林业站在接到市林业局确认本辖区内发生重大生物灾害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林业站人员和各村护林员组织调查,迅速将灾害发生的村、小班及发生的面积报告市林业局。
5.2.4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
市林业局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在市林业局领导下,全力以赴开展疫情监测,随时报告疫情动态,并对全市疫情处置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5.3分级响应
5.3.1Ⅰ级响应
接到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报告,确认为特别重大生物灾害属于Ⅰ级响应的;
市林业局应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实施应急联动,召开紧急会议部署应急处置工作;市林业局等相关部门,应迅速赶赴现场,预先采取预防性措施,并采取有效的应急处置,必要时封锁发生区,控制疫情向外扩散传播,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林业局报告。
按国家林业局《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国家林业局重大外来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和《*省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省林业厅防治指挥部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立即报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并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属于重大外来有害生物灾害的,视疫情传播趋势,决定是否报请省人民政府设立临时检疫检查站。
5.3.2Ⅱ级响应
接到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报告,确认为重大生物灾害属于Ⅱ级响应的;
市林业局应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召开会议部署落实应急处置工作;市林业局等相关部门应当迅速赶赴现场,预先采取预防性措施,必要时开展检疫检查或检疫封锁,控制疫情向外扩散传播,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林业局报告。
5.3.3Ⅲ级响应
接到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报告,确认为重大生物灾害属于Ⅲ级响应的:
市林业局等相关部门赶赴发生现场,并采取先期的预防措施,然后根据灾情(疫情)的发生发展趋势,采取针对性的预防、防治等应急措施,并向*市林业局报告。当出现难以控制或灾情(疫情)有扩散传播的倾向时,请求*市林业局增援。
5.3.4应急通讯
在重大生物灾害应急处理过程中,必须保持通讯联络及有关信息系统网络畅通。市林业局防治指挥部办公室电话:*市林业局值班室电话:*
5.4应急响应的终止
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得到有效控制,向外进一步扩散传播的隐患、条件已被消除,或应急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时,市林业局防治指挥部研究决定并报*市林业局防治指挥部核准和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终止应急预案。
6、后期评估与善后处理
6.1后期评估
重大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市林业局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技术人员对重大生物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分析重大生物灾害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向市人民政府和*市林业局报告。
6.2善后处理
6.2.1损坏资源处置。对被重大生物灾害为害造成林木、种苗死亡的森林资源或圃地,清除枯死木(苗)后,在原地复植。被国家级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为害致死的,应栽(种)非寄主树种植物。
6.2.2疫情追查处置。对应急处置前从疫情发生区调出或疫情防治过程中盗运出的可能染疫的森林植物及其制品,应及时通知调入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6.2.3伤病人员处置。出现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为害致伤致病的人员,或在应急救灾过程中出现农药中毒的人员,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应尽快做好善后处置工作,确保林农生产生活稳定。
7、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处置重大生物灾害所需的财政经费,市人民政府要列入财政预算。重点保证应急基础设施的投入,优先安排应急救灾需求。
7.2物资储备
各级应结合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和防治情况,建立与有关药剂、药械生产单位的联系,储备应急所需的药剂、药械的物资。
7.3队伍保障
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巩固队伍,稳定人员,加强镇(街)兼职测报员和乡村护林员的业务技术培训,重点是建立和完善专业防治队伍,定期开展技术培训与演练。
7.4技术保障
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防治信息,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警和防治技术研究。重点是建立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数据库,及时趋势预报,为应急救灾提供技术支持。
7.5宣传保障
开展预防、防灾等基础知识和科普宣传,加强舆论监督,防止失实报道引起群众恐惧和社会不安,减少负面影响,保障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7.6通讯保障
配备必要的通讯通信、网络设备,重点保证应急期间的通讯联络和有关信息系统的畅通。
8、附则
8.1术语
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影响森林、林木、林木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林业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外来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原产于国(境)外传入我国后已经影响森林、林木、林木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林业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国家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在我国境内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经国家林业局禁止传播的林业有害生物。
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简称重大生物(灾害):是指因人为或自然原因,由国(境)外传入的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引起的,对林业造成(或潜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重点预防区:是指具有重要生态和经济价值,需特殊保护的区域。
8.2预案管理
8.2.1市林业局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对本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和报*市林业局备案。
本应急预案由市林业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每次重大生物灾害发生后,应对应急预案实施效果、存在问题进行分析、评价,并组织重新修订。
8.3奖惩
对在处置重大生物灾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文件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处置重大生物灾害过程中,因玩忽职守而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8.4实施时间
本应急预案自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