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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群体性事件应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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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群体性事件应急方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推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提高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降低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切实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实现构建和谐平安*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需要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置或者参与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群体性事件的应对工作。涉及暴乱、动乱或严重骚乱的应对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党委、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群体性事件主要包括下列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行为,以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行为:

(1)聚众冲击、围堵党政军机关、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等重要警卫目标的;

(2)聚众堵塞国家和省干线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重要交通枢纽的;

(3)聚众阻挠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施工的;

(4)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的;

(5)罢工、罢课,违法聚众上访、请愿,非法集会、游行等引起跨地区、跨行业连锁反应的;(7)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大规模事件;

(8)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械斗及打、砸、抢、烧事件;

(9)重大文体、商贸活动中发生的群体性事件;

(10)敌对势力和等邪教组织策划的大规模非法聚集活动;

(11)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或行为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的统一领导下,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负总责。具体处置过程中,坚持“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指挥员及其权限。

(2)预防为主,化解矛盾。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在充分考虑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取得群众理解和支持的基础上制定和出台政策措施,加强并规范信访工作,从源头上防止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群体性事件发生。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和社会稳定的预警工作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事件控制在萌芽阶段、控制在基层,及时消除诱发群体性事件的各种因素。

(3)依法处置,防止激化。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处置,自觉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政策严肃性。要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宣传、协商、调解等方法处置群体性事件,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武器警械,加强对群众的说服教育,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法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发生暴力行为或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要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坚持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快平息事态。

(4)快速反应,相互配合。群体性事件发生后,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

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给予配合和支持。各乡镇与县政府有关部门要相互协作、相互配合,并确保信息收集、情况报告、指挥处置等各环节的紧密衔接,在最短的时间内控制事态;应切实加强沟通和交流,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5)加强教育,正确引导。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要将法制宣传、教育疏导工作贯穿整个过程。要通过新闻媒体、现场广播、印发通告等方式,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群众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合法、正当渠道和方式反映问题。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县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

2.1.1成立县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为全县特别重大、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机构。

2.1.2县应急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由县委政法委书记担任。

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县人武部负责人、县*局负责人、县政府办副主任担任。

成员:由事件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2.1.3有关成员部门职责:

(1)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事件处置过程的新闻宣传报道和信息工作。

(2)县外事侨务办参与处置因外交政策、外交事件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3)县发改委参与处置因国家投资及其他重大项目、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宏观调控政策出台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县教育局参与处置学生、教职工参与的或教育系统内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负责指导做好参与事件学生、教职员工的教育、疏导工作。

(5)县民宗办参与处置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群众、与事件有关的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教育、疏导、劝解工作。

(6)县*局领导和组织*机关做好情报信息工作,维护群体性事件现场的治安秩序,依法处置事件中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领导和组织国家安全机关发现和搜集境外反华势力、间谍情报机关、各种敌对势力在幕后策划指挥、宣传煽动、插手利用群体性事件的相关情报信息,并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侦察工作。

(7)县监察局组织对有关部门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因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纪违法问题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开展调查,并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者的责任。

(8)县民政局参与处置因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经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参与的群体性事件,负责因村委会选举、村务不公开等问题的群体性事件的调处工作。

(9)县司法局负责处置监管场所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协调律师、人民调解组织、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参与群体性事件的调处工作。

(10)县财政局负责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的经费保障;参与处置因财政政策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11)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与处置因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企业军转干部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参与处置因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12)县国土资源局参与处置因土地征收、征用和土地、矿产权属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13)县建设局参与处置因城市房屋拆迁、改造,拖欠工程款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14)县交通局参与处置因公路和水运交通、出租车经营管理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信管理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为事件处置提供通信保障。

(16)县水务局参与处置因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治水旱灾害、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17)县农业局参与处置因耕地、渔场使用权属纠纷及农垦经营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18)县经贸委参与处置因商务活动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19)县文化局参与处置因文化活动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参与处置因新闻出版相关内容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20)县卫生局参与处置因医疗、公共卫生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负责组织协调群众性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根据需要提供医疗卫生技术支持。

(21)县人民银行参与处置因金融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22)县国资局参与处置因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23)县工商局参与处置因工商行政管理活动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24)县质监局参与处置因制假造假等违法犯罪活动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25)县环保局参与处置因环境保护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26)县广电局参与处置因广播影视节目相关内容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27)县体育局参与处置因体育活动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28)县林业局参与处置因林业管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29)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参与处置因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危害群体身体健康引发的群众性事件。

(30)县安全监督管理局参与处置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31)县银监办参与处置银行系统以及涉及银行工作和因证券交易。

(32)县信访局参与处置因信访突出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33)县总工会了解、掌握有关动态信息,协助有关单位处置群体性事件。

(34)县人武部参与处置军转干部、复退军人因安置、待遇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35)县武警中队参与处置武警部队转业干部、复退军人因安置、待遇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组织所属部队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

(36)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参与有关处置工作。

2.1.4办事机构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局,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由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治安大队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应急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及时传达和执行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决策和指令,检查和报告应急指挥部应急指示的执行情况。

(2)负责与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现场应急组织保持联系。

(3)协调组织群体性事件原因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应急工作情况。

(4)负责处理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5)办理应急状态终止后决定的有关事宜。

2.1.5专家组

县应急指挥部设立专家委员会,作为其决策咨询机构,必要时参加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2乡级应急指挥部

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作为负责本行政区域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指挥机构。各乡(镇)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2.3现场应急指挥部

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由事发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对于跨行政区域的群体性事件,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情况指定现场应急指挥部的设置地及负责人。

现场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1)做好事件处置前的工作部署,下达现场处置指令。

(2)具体组织实施现场处置工作,依据现场情况,正确指挥有关部门和*、武警进行处置,协调和落实现场处置中的具体工作事宜。

(3)组织机动力量及装备物资,做好应急和增援的行动准备。

(4)负责组织对人、财、物和机密档案等及时采取抢救、保护、转移、疏散和撤离等有效措施。

(5)全面掌握事态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及相关情况,及时向上级指挥机构报告,提出具体处置意见,为决策提供依据。

(6)根据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示,组织现场善后处理,安排处置力量有序撤出,并组织好现场清理和保护。

(7)负责现场处置工作全过程的总结、报告。

3群体性事件的分级标准

根据事件的紧迫程度、形成的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可能发展蔓延的趋势等划分为三个等级:

3.1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Ⅰ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以上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学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9)出现全国范围或跨省(区、市),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10)其他视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3.2重大群体性事件(Ⅱ级)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群体性事件;

(3)学校校园内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或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速度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水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已出现跨省(区、市)或行业的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8)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3.3较大群体性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

(2)在国家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人数在10人以上,100人以下,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

(3)已引发跨地区、跨行业的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

(4)造成人员伤亡,但死亡人数在3人以下、受伤人数在10人以下的群体性事件;

(5)其他视情需要作为较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预防预警机制

4.1预防及预警信息收集

4.1.1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制订针对群体性事件的有效的预防、预警和处置措施,建立高效、灵敏的情报信息网络,加强对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掌握和研判,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对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的信息,特别是苗头性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要特别强化情报信息工作,扩大信息收集的范围,增强信息分析的深度和广度,提高信息传报的效率,报送信息必须及时、客观、全面、准确,不是瞒报、谎报、缓报。

股票上市等金融活动的群体性事件。

*机关要建立基层*派出所、县*局二级群体性事件信息常规监测网络,及时收集、监测发生在本行政区域的群体性事件信息,由县*局对监测的信息进行汇总、风险分析,并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行研判、划分等级,作出预警。

4.1.2预警信息

(1)出现不稳定事端和群体性事件苗头,但尚处在酝酿过程中的。

(2)聚集上访尚未发生堵门、堵路、拦截车辆、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严重影响交通、治安秩序或党政机关工作秩序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3)发生在单位内部的表达共同意愿的聚集事件,尚未发生行凶伤人、扣押有关人员或打、砸、抢、烧等违法行为的。

(4)其他由人民内部矛盾引起、尚未出现过激行为、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现场开展工作、化解矛盾的群体性行为。

4.1.3信息报送

县*局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或报警信息,在立即报告县应急指挥部的同时,应在半小时内报告市*局。县应急指挥部应在半小时内报告县应急委员会,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信息应在2小时内上报市政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报告时间,事件发生的地区(单位、部门)、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事件的简要经过、参与人数、人员和财产损失情况的初步估计;事件原因的初步分析;事件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群体性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国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由县外侨办、台办按规定渠道上报市相关部门。

各有关职能部门接到群体性事件的信息后,应派员赶赴现场,核查、了解、研究并续报有关信息。

信息报送方式:可通过电话口头初报,随后采用计算机网络等载体及时报送书面报告和现场音像资料。

4.1.4预警级别和

根据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按照参与事件的人员规模、可能影响的地域范围、行为的激烈程度、可能带来的现实危害以及事件的紧急程度等,视情将事件确定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三级预警,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表示。

县应急指挥部要及时、准确地向县应急委员会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群体性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建议县应急委员会、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群体性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机关等。乡(镇)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建议本级应急委员会分别、调整解除预警信息时,应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部报告。

4.2预警行动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迅速核实情况。

4.2.1情况属实的: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有关部门在迅速上报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各自的应急预案,并考虑事件可能的方式、规模、影响,立即拟订相应工作措施,及时、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将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同时,根据防控情况及时调整措施,并视情安排人员、物资、资金和技术装备,防止事态扩大。

4.2.2情况不能迅速核实的: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核查,必要时上报县政府。

5应急响应

5.1响应程序

5.1.1启动

(1)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县应急委员会迅速启动群体性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迅速启动各自预案开展处置工作,由县应急指挥部按照预案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并将处置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

(2)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县应急委员会迅速启动群体性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由县应急指挥部按照预案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并将处置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

(3)较大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县应急委员会迅速启动群体性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统一指挥事件的处置工作。

5.1.2现场处置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到位、应急处置人员进入事发现场后,按照职责分工迅速投入处置工作。

(1)事发地人民政府的主要任务:

统一组织领导事件现场的处置工作,统一调用有关部门的人员、交通工具、通信工具、装备器械和其他物资等资源,决定重大处置措施。

指令有关职能部门到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主要负责人迅速赶到现场,了解引发事件的起因和有关情况,提出工作方案,直接指挥现场处置工作,并带头与有关部门的负责人面对面地做群众工作,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尽快平息事态。

对群众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当场表明解决问题的态度;无法当场明确表态解决的,责成有关职能部门限期研究解决;对确因决策失误或工作不力而侵害群众利益的,据实向群众讲明情况,公开承认失误;对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讲清道理;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引导和教育群众知法守法。

异地聚集的,群众来源地政府应当劝阻本行政区域的群众不要再到异工作。事发地政府积极配合、协助做好教育和送返工作。相关乡镇人民政府都要切实负起责任,参与事件处置,不得推诿。

(2)事件涉及部门、单位的主要任务:

主要负责人迅速赶到现场开展疏导、劝解工作,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渠道及正当的申诉方式,通过合法手段和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主要负责人直接与群众代表对话。迅速研究当事人的合理要求,提出解决方案,努力化解矛盾。

(3)*机关根据党委、政府决定,可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采取严密措施,切实维护现场治安秩序、交通秩序。

依法迅速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现场事态的发展。

保护党政军机关等重点部位及现场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搜集并固定事件发生现场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

适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社会秩序;采取强制措施前,应向现场人员明示告知。

对事件中违法犯罪的人员以及插手事件的敌对分子,依法打击处理。

调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应当严格按有关程序办理。

5.1.3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县或县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5.1.4信息及新闻报道

(1)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的要求执行。

必要时,按程序报批后公开报道,或者经批准,由事发地地方主要媒体适当报道,引导舆论。

(2)重大事项信息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牵头处置的县政府主管部门负责。

(3)一般事项的信息工作,经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县政府授权,由参与事件处置的县政府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4)信息及新闻报道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遵守纪律原则。对国内外歪曲性报道或造谣攻击,及时组织有针对性的驳斥和澄清,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5.1.5应急结束

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县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分析评估,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报县应急委员会决定,并撤销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宣布应急状态结束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群体性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紧急状态终止的决定以及决定的宣布、公布由有关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办理。

5.2恢复与重建

5.2.1善后处置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以下善后处置工作:

(1)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开展救济救助工作,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2)应急指挥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统计群体性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群体性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同级应急委员会、上级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3)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部门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护工作,民政等有关部门做好丧葬抚恤工作。

(4)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部门在对损害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应当制定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进行恢复、重建。

(5)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6)参加群体性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其抚恤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2.2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

需要县里援助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6应急保障

6.1人员保障

(1)县、乡人民政府要组建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应急预备队伍。应急预备队按照突发事件具体情况和应急指挥部要求,具体实施应急处理工作。

(2)应急预备队由当地*、武警、医疗卫生等部门人员及有关专家等组成。

(3)县、乡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引导民兵、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资源组建各类群众性的应急处置队伍。

6.2资金保障

县人民政府设立群体性事件应急专项资金,保障应对群体性事件所需经费。主要为应急机制、通信系统、数据库与信息系统、救援排险、医疗

救治、应急装备器材、专业应急队伍训练和演习、人员培训与宣传教育、应急物资储备与调用等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审计、财政等部门负责对应急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6.3物资保障

(1)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处置群体性事件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储备足够的群体性事件应急物资,包括抢险救援设备器材、防护器材、救治药品、疫苗、基本生活救援物资等,满足现场专业力量和公众防护的需要。储备物资以实物形式为主,在保证适当储备量的同时,应当进行生产能力和技术的储备。对有保质期或者有效期的储备物资,在保质期或有效期内或期满后,应及时调剂使用或更换。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便利、贮运安全的区域,确保应急需要。

(2)县发改委、县经贸委负责组织、协调群体性事件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等物资保障工作,并拟订应急物资保障计划;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应急药品的储存、供应工作;县农业局负责组织救灾种子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6.4基本生活保障

县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县人民政府的安排,具体负责与上级民政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并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6.5医疗卫生保障

(1)卫生、医药、药监、防疫等应急部门组织和参与因群体性事件所造成的负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护工作,负责对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事发现场饮用水、食品、物资等的检验、监测和防疫工作。卫生、医药部门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建立医疗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医疗救治网络,要指定紧急救治伤员的医院,建立药品、试剂、

疫苗、医疗器械、救护设备、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度制度。

(2)县、乡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和医疗卫生主管部门要建立医疗救护动态数据库,包括医疗救治的各种资源分布、救治能力等。

(1)*、公路、交通等部门要制定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交通管制方案和交通支援方案。应急期间,*机关要做好线路规划和交通管制工作;交通运输部门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做好有关交通运输工作,确保指挥人员、专家、应急队伍、伤员等的安全、快捷地运输。

(2)县、乡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和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交通运输动态信息数据库,包括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数量、分布、功能和使用状态等,同时建立相应的管理和紧急调用等制度。

6.7治安维护

(1)*机关要制定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秩序的各项工作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方案、勤务方式和行动措施等。应急期间,要组织强大力量,参与现场和局部地区的现场管制、交通管制、侦查缉捕等工作;要采取各种预防性紧急措施,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全力维护事发地周边地区的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必要时,依法对事发现场或在一定区域内实行紧急状态。

(2)*部门要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加强情报信息工作,积极预防,有效预警,努力将各类群体性事件制止在萌芽状态。

6.8通信保障

(1)以现有的*通信网为基础,建立快速、安全、稳定、可靠的群体性事件应急通信网,确保应急期间信息畅通。

(2)县应急指挥部和各乡(镇)应急指挥部的工作平台应当与县应急联动中心相连通,并确定各参与部门的通讯方式。

(3)参与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的相关部门、单位、应急保障专业队伍

以及各乡(镇)应急指挥机构至少应确定1部专用固定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并明确带班领导。条件允许时,应尽量采用固定电话、移动电话、视频电话、传真等多种通信方式,保证正常联络。

(4)应急救援现场应当与县应急指挥部之间确保通信畅通;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所需的无线电频率、带宽、信道等,配备现场紧急通信系统,为现场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保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现场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

6.9公共设施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交通、通信、水利、人防、电力、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充分考虑群体性事件应急的需要并与之相适应。

6.10科技支撑

依托相应的科研、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群体性事件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群体性事件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范的技术研究。

7监督管理

7.1预案演练

按照预案要求,适时组织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群体性事件的实战演练,包括应急机制的演练、指挥协调系统的演练、应急专业队伍的演练、应急处置过程的演练等。演练科目可分单个、多个或综合性科目,采取现场模拟或模拟现场方式实施,综合性科目的演练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估并认真总结,不断完善、强化和提高各项应急处置的实战能力。

7.2宣传和培训

对外公布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及报警电话等。宣传、法制、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环保、*、防疫等部门应广泛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预

护、救助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定期组织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各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以及指挥部工作人员进行常规培训或专业培训,将有关群体性事件应急管理的课程列为行政干部培训内容,增强各级领导的应急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和应急指挥与处置能力。各应急成员部门、联动单位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对指挥员、工作人员、救援人员及专业应急力量上岗前的培训和日常培训,不断提高本部门、本单位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

7.3责任与奖惩

县、乡各级群体性事件主管机构和事发单位由于玩忽职守,导致漏报、迟报,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的损失,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严重延误群体性事件预警信息传送或应急处置行动,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在参加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参加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因参与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