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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家电下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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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家电下乡方案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财建〔20*〕86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政办[20*]179号)精神,为了切实做好我市家电下乡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扩大内需、改善民生、拉动消费、统筹城乡发展”的方针,通过开展家电下乡工作,引导建立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商品流通体系,改善农村消费环境,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扩大农村消费,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时间: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

(二)补贴对象及标准:全市凡具有农业户口且购买补贴类家电的人员(以下简称“购买人”),均可享受财政补贴。补贴标准为销售价格的13%。

(三)补贴产品:对农牧民购买彩电、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和手机四类产品给予财政补贴。具体规格和型号按商务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执行。其中彩电单价不超过2000元;电冰箱(含冰柜)单价不超过2500元;洗衣机单价不超过2000元;手机单价不超过1000元。

(四)销售网络。

1、销售网点的选定。商务部、财政部招标确定的市中标销售企业作为承担我市家电下乡销售任务的牵头销售企业。市级商务和财政部门结合中标销售企业选定县(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被选定为家电下乡的销售网点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中标流通企业的加盟协议、授权书或证明作为中标流通企业网点的其它文本材料,到各县(区)商务部门登记确认。

销售网点具备的条件是:(1)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2)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前列,经营规范,信誉良好,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3)具备送货、安装调试及维修保养等售后服务能力;(4)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5)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

为了方便农民购买,减轻农民购买费用,在乡镇设立家电下乡销售网点。有经营能力且具备条件并与中标销售企业签订加盟协议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乡级农家店优先选择。

2、销售网点的核准。各县(区)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选定的家电下乡网点,经市商务局、财政局核准后,统一向社会公告,并向省商务厅、财政厅备案,同时授予“家电下乡指定销售网点”牌匾,由销售网点悬挂到醒目位置。

(五)购买方式。购买人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到确定的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每户每类家电下乡产品补贴数量不得超过1台(件)。

销售网点在销售补贴类家电产品时,要向购买人开具正规发票。发票除载明商品基本情况外,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号码。

(六)补贴资金申报与兑付。

1、家电下乡实施期内,购买人在全市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购买的补贴类家电产品均可获得财政补贴(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购买人持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部门申报,跨年度财政部门不预受理。

2、申报补贴应提供的材料:

(1)“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请表;

(2)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明(即身份证、户口簿或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农村居民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

(5)购买人“涉农补贴一卡通”专用存折(尚未开立专用存折的应及时到指定金融机构开立)。

3、各乡、镇财政部门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对符合要求的报送县(区)财政部门。审核主要内容:(1)销售单位是否为核准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2)购买产品是否为中标的生产企业产品;(3)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4)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规定的最高限价下;(5)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6)每户每类产品购买数量不超过1台(件);(7)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各县(区)财政部门对乡镇财政所报的补贴申请审核无误后,应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涉农综合补贴资金专户中。并按照《*省涉农综合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补贴资金兑现到购买人的涉农综合补贴一卡通账户中。

(七)补贴商品退货。对购买补贴类商品退货的,按照国家三包规定的范围,购买人需持销售网点出具的退货证明,到当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所退还补贴资金,然后持财政部门的退款证明,到销售网点办理退货手续。不同型号、不同价格的补贴类商品需要换货的,先按程序进行退货,再按程序重新购买。

三、财政补贴清算

各县(区)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在每年3月底前,核实汇总本地区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由市财政审核后,报省财政厅进行审核清算。

四、货源供应及价格

(一)组织好货源。中标销售企业要制定补贴类家电商品的供应计划,实施期内每月底向市商务局报送1次。要加强经营网络销售信息沟通和市场预测,及时调整供货计划和组织货源,并搞好商品配送,保证全市各销售网点货源均衡供应,做到不断档、不缺货、满足购买需求,并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

(二)合理制定配送价格。中标销售企业要合理制定家电下乡补贴商品的统一配送价格,不得因实行补贴商品热销而提高供货价格,如发现或举报查实随意提高供货价格的,取消其供货资格。

(三)严格执行零售价格。各销售网点要严格按照生产企业中标的家电下乡补贴产品零售价格销售,不得随意提高价格,如自行提高价格的,取消其销售网点资格。

五、组织领导

为做好家电下乡工作,市政府成立“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负责日常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此项工作。商务部门要积极做好补贴产品销售网点的确定及销售、配送、维修、退换货等工作的协调;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补贴对象的审核和资金兑付工作;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加强对家电下乡产品的质量监督;宣传部门要加强政策的宣传、引导工作;*部门要做好销售网点经营秩序的维护工作;国税部门要加强对销售网点发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统一负责家电下乡的组织协调工作。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进行

“家电下乡”工作意义重大,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家“电下乡”工作,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安排,明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家电下乡工作期间的组织协调、市场秩序维护和安全工作。各县(区)要抓紧制定本地区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市“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级商务、财政部门要全力以赴做好家电下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明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要设立并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及时受理农民及企业投诉,认真改进工作,严肃查处发现的问题。

(二)组织好产品的销售

各销售企业要增强网点的销售和服务功能,设立专门柜台和补贴产品明细牌,配备专销人员,严格按照确定的产品型号和价格组织经营,做到对销售补贴类商品进行安装调试、维护保养等。同时,各销售网点要制定详细的销售方案、供货计划应急预案,应对突发情况和问题,确保经营安全。

(三)强化宣传推介

1、加强政策宣传。市级各新闻媒体要通过开辟专栏、专题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家电下乡的重要意义和各项政策,及时报道各地区开展家电下乡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各县(区)和各相关企业也要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及印发宣传手册、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家电下乡相关政策、销售方式、销售渠道等方面的宣传,真正让农牧民知道买什么、在哪里买、如何申请补贴,让农牧民了解政策、懂得政策,切实把党对广大农牧民的关怀落到实处。

2、加强产品推介。各销售网点要通过组织产品推介会、消费咨询会、到农村发放宣传材料、走访用户和上门服务等方式,做好市场调查和产品推介。

3、加强消费引导。各销售企业要加强市场调查研究,掌握当地消费特点,并及时将市场信息反馈给生产企业,保证家电产品适合当地农民的需求,进一步扩大农村消费。

(四)强化补贴兑付和售后服务

1、各县(区)财政部门要做好补贴类产品的补贴兑付工作,各兑付网点要明确工作职责,配备专门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做好购买人审查备案、补贴材料受理、审核及资金兑付。

2、各补贴类产品销售网点和各相关补贴兑付网点要加强联系沟通,建立商品退货、补贴退补等联动工作机制,保证及时、准确地做好退(换)货工作。

(五)加强监督管理

1、加强销售工作监督管理。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质监等部门,加强市场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要加强对销售企业及网点的监督管理,建立工作档案,掌握工作动态。要规范各销售网点的经营行为,加强对企业促销行为的监管,各销售企业不得就补贴类产品搞限时限量促销,也不得参与其他促销活动。

2、严格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和专款专用,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等违纪问题的发生。

3、建立举报投诉及查处机制。各县(区)商务、财政部门和供货、销售企业都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相应投诉,发现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规范农村家电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各种不法经营行为。

(六)应急预案

1、网点供应不及的处理。各县(区)在选定乡镇销售网点时,要拟定1个备用网点,一旦核准的销售网点出现供应不及时和其他紧急情况,可立即启动备用网点,然后报请核准。

2、网点销售管理。为了防止家电下乡工作期间集中购买所引发的供货间断、排队争购等情况,缓解供需矛盾,方便农民购买,各地可采取预约登记、组织团购、送货上门等切实可行的得力措施,确保市场秩序稳定和安全。

3、市场出现混乱的处理。对出现抢购、挤购等市场秩序混乱的地方,要立即停止销售活动;情况严重的,*部门要出面维持秩序,并采取措施进行整顿,秩序稳定后再开始销售。对群众举报经营设施不足、服务态度差、经营秩序混乱的网点,当地商务部门要立即停止其销售,并取消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

4、货源出现断档的处理。销售网点出现货源断档、销售中断时,不准关门停业,要主动向待购者做好解释工作,并做出公告和承诺,同时立即向上一级销售机构或总部紧急报告,在最短的时间内补充货源。对由于货源不能及时补给而引起市场波动和其他不测情况的,要追究有关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的责任。

5、规范促销行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年第18号),加强对中标流通企业和销售网点促销行为的监管。任何中标企业和销售网点不得就家电下乡搞限时限量促销;促销活动要与售货现场相分离;组织较大规模促销活动时要制定安全保障、交通疏导等应急处理预案,并报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6、对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处理。对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要严肃查处,追回补贴款,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