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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调整完善财政体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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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调整完善财政体制方案

为提高市区财政保障能力,促进市区经济更好更快发展,需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市区财政体制,根据市区财政状况和中央、省财政体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中央、省财政体制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调整完善市对两区财政体制;充分调动市区两级组织收入的积极性,让市区两级共享城市经济发展成果,适当扩大区级理财空间,增强两区财政实力,促进市区经济社会均衡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筹考虑、积极稳妥、市区兼顾、依法治税原则,进一步处理好市与区之间的关系,确保“两区”既得利益,并适当给予财力倾斜,以充分调动“两区”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同时,严格税收执法,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区税收征管秩序,确保市区收入稳定增长。

二、主要内容

(一)市级收入征管范围。

1.市级驻*城市规划区行政事业单位实现的市及市以下收入。2.*发电厂、*交通集团及其所属(办)企业(花都商埠除外)实现的市及市以下收入。3.中央、省驻*城市规划区的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包括国家政策性银行、国家专业银行、地方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邮政、电信、联通、网通、山东通讯、国家烟草专卖、新华书店、鲁能电力、铁路、中石油、中石化等)分支机构及其所属(办)企业和营业网点实现的市及市以下收入。4.中央、省跨地区缴库企业集中缴纳的市及市以下地方收入;市级企业、公司在县区设有分支公司(企业)需要在市级办理集中入库而缴纳的市及市以下地方收入。5.在*开发区(三个办事处)辖区内纳入市级征管的企业实现的市及市以下地方收入。6.市政府决定的其他纳入市级统一征管的市及市以下地方收入。

以上收入全部缴入市本级财政国库,市以下不参与分享。

(二)市级对牡丹区的财政体制。

1.牡丹区收入征管范围。在牡丹区区域内的市级收入范围以外的企业(含花都商埠)全部由牡丹区征收管理,其实现的市及市以下地方财政收入全部缴入牡丹区地方国库。2.实行基数上解加定额递增办法。以20*年牡丹区上解市级财力2625万元作为基数,每年按照10%的增长率递增上解,在年终财政决算时由牡丹区上解市级财政,递增额逐年进入牡丹区上解基数。

(三)市级对*开发区的财政体制。

市对*开发区(不含三个办事处)继续实行《关于印发〈*市完善市级与牡丹区财政体制理顺市级与开发区财政关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菏政发〔2004〕33号)规定的财政体制管理办法。以20*年*开发区上解市级财力2129万元为基数,每年按照新增税收的50%增加上解,在年终财政决算时由*开发区上解市级财政,增加额逐年进入*开发区上解基数。如果*开发区财政出现困难,年底由市级给予适当补助。

三、有关要求

(一)明确执行时限。本方案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一定三年。自即日起,市、区征收的各项收入要按照本文规定的收入分享范围和入库级次分别调整缴入中央、省、市、区各级国库。此前的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二)不折不扣执行体制调整方案。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执行市区财政体制调整方案,确保落实到位。体制调整后,涉及市区收入混库和企事业上下划等事项的,相应调整财政上划基数。

(三)严格依法治税。市区财税部门要下功夫加强税收征管,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确保财政收入按税法规定及时、足额入库。

(四)认真清理税收优惠政策。要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行为,不得擅自出台减、免、先征后返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自行出台的,市级将按违规金额相应扣划等量财力。如涉及经济发展重大事项,确需给予特殊政策的,经市政府审批后,方可执行。

本方案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执行中如果遇国家体制调整和政策变化,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