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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粮食清仓查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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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粮食清仓查库方案

为全面做好我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1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2009年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发〔2009〕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清仓查库的范围和内容

本次清仓查库的范围包括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临时储存进口粮以及国家临时储存粮,下同)、地方储备粮,国有及国有控股(以下简称国有)粮食企业储存的商品粮。以上所称粮食包括大豆,不含食用植物油。具体内容如下:

(一)库存粮食数量检查。重点查清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和国有粮食企业(包括中储粮*分公司各直属库)储存商品粮的数量、品种情况。对国有粮食企业代收、代储的商品粮,要查清粮权归属情况。

(二)库存粮食账务检查。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账务处理的合规情况,以及不同性质和品种的粮食按规定进行分账管理、分仓储存情况。对利用农发行粮食收购资金贷款收购的粮食,要重点检查粮食库存与贷款是否对应,资金占用是否合理。

(三)库存粮食质量检查。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合格率和品质宜存率。

(四)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情况检查。重点检查20*年度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规范,轮换的品种、数量、时间与计划是否一致,轮入粮食的生产年限和质量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是否存在擅自串换品种、变更轮换库点和数量以及未轮报轮、转圈轮换、超轮空期轮换等问题。

(五)政策性粮食财政补贴资金拨补情况检查。重点检查20*年和20*年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保管费和轮换费是否及时足额拨补到代储企业,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和保管费用是否及时足额拨补到委托收购库点。

(六)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情况检查。重点检查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情况。每个县区应选择1-2家在当地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企业进行粮食库存情况的典型调查。

二、清仓查库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菏泽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查库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并落实具体办事机构。中储粮曹县直属库、中储粮单县直属库、中储粮巨野直属库要积极配合做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

(一)职责分工。市查库领导小组主要任务:一是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统一部署,组织领导本辖区清仓查库工作。二是制定本辖区粮食库存普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三是将本辖区具体承储库点的2009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报表下达到各县区。四是派出普查工作组,对本辖区纳入检查范围的粮食企业库存情况逐一进行全面普查。五是汇总本辖区的粮食库存普查结果,并向省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报告。六是协助国务院和省政府工作组开展复查、抽查工作。七是受理、核查举报,并配合国务院和省政府工作组对重大案件的核查。八是做好省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布置的其他工作。

县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区查库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一是按照省、市政府统一部署,组织领导本辖区清仓查库工作。二是组织和督导辖区内纳入清仓查库范围的全部企业开展粮食库存自查。三是审核、汇总企业自查结果,向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工作报告。四是协助各级工作组开展粮食库存普查、复查、抽查和案件核查等工作。

(二)直属企业清仓查库的组织。按照在地原则,由市、县区查库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对辖区内中央和市直属企业不同性质粮食库存进行检查。从中央企业直属库抽调的人员,不参与对本库及其所监管粮食的检查;从市直企业抽调的人员,不参与对本企业及其所监管粮食的检查。

(三)清仓查库信息资料的整合。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向同级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2009年3月末地方储备粮和商品粮具体到实际承储库点的统计报表,以及地方储备粮轮换、销售计划等资料。农业发展银行各分支机构负责向同级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2009年3月末具体到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明细和台账资料(分品种、分性质)。

市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述资料及省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辖区内2009年3月末分县区、分实际承储库点等资料进行整合、分解,在市级普查开始前,下达至各县区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区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分库点资料进行分析,发现库存异常变化的单位和库点,应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三、检查时点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时点。以2009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

(二)检查方法。按照《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执行,具体检查办法由市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四、清仓查库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2009年3月底前)

1.成立机构并下发具体实施方案。各县区要将清仓查库实施方案、机构设置和人员名单等情况于3月26日前报市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2.动员和培训。2009年3月中旬前,根据省清仓查库领导小组的部署,市清仓查库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完成市级普查和督导企业自查人员参加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培训工作。3月下旬,各县区要组织完成参加企业自查人员的培训任务,并做好清仓查库工作的动员和部署。3.账表、检查器具的准备。各县区查库领导小组和被查企业,要按照本实施方案和上级查库领导小组要求,备齐相关文件、账务和报表资料,提前准备工作底稿,对不规则货位进行形态整理,备齐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称重等检查工具。考虑到个别存粮数量较少、粮堆形状难以规范的货位需要采用称重法检查粮食数量,各县区要提前配置少量移动式散粮自动秤(建议单机检斤能力不低于15吨/小时,配备数量一般不少于两台)。

(二)自查阶段(2009年4月1日—5日)

4月5日前,各县区政府要督促和指导本地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认真自查,完成情况汇总,上报市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

被查企业要根据自查情况认真填写各类工作底稿和汇总表格,准备与检查当日粮食库存实际情况一致的货位平面图、货位明细表,以及分仓保管账、保管总账、统计报表、会计报表、辅助账表、原始凭证等账务资料,合同、运单、发票等反映粮食出入库业务的凭证,粮食测温、测湿、熏蒸等作业记录,为后续普查、复查、抽查做好准备。

(三)普查阶段(2009年4月6日—20日)

1.普查时间。4月6日,市查库领导小组将组成检查组对全市纳入检查范围内的企业开展普查工作;4月15日市级普查工作结束。4月20日前,将市级普查报告报省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2.普查方式。市级普查是确保清仓查库工作质量的关键环节。市查库领导小组将按照“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的原则,采取市内综合交叉的检查方式,根据粮食在地原则,对全市纳入检查范围的粮食企业库存情况逐一进行全面普查,确保不留死角。对各县区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及在全市范围内选择3-5家重点非国有粮食企业库存的典型调查与市级普查一并开展。对参与检查的人员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择优选调和安排。为确保检查结果真实、准确,从县区抽调参加市级普查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县区的普查工作。

(四)配合做好省级复查与国家抽查工作(2009年4月21日—5月31日)

市查库领导小组根据职责分工的要求,配合做好省级复查与国家抽查工作。2009年4月底前,省政府组织对全省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进行复查。复查比例为辖区内纳入检查范围粮食库存总量的20%—30%。质量复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复查企业所承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量的25%左右。省级复查采取随机抽样、突击检查和暗查等多种方式,对市级普查和县级自查的工作质量进行复核,并对市级普查和县级自查工作质量情况和检查结果作出评估。2009年5月10日开始,国务院抽查工作组在省级复查的基础上采取不事先打招呼、随机选点的方式,对重点省(区、市)粮食库存情况进行随机抽查。质量抽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抽查企业所承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量的25%左右,抽查样品实行集中统一检验。

(五)检查结果汇总上报和整改阶段。(2009年6月1日—10日)

各县区要在全面检查粮食库存的基础上,对清仓查库工作进行认真总结,逐级汇总检查结果,编制相关报表和检查工作报告。各县区查库领导小组要对库存检查结果层层把关,数据汇总中发现有错统、漏统、重复统计、虚报库存数量等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检查认定的账实差数要做出详细的书面说明。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提出整改措施,由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督促企业限时报送整改结果,有关资料存档备案,并在检查报告中如实反映,视问题成因和严重程度进行问责。6月10日前,各县区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办理完毕所接收的与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相关的举报案件,并向市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核查报告。

五、清仓查库工作要求

(一)落实和完善工作责任制。本次清仓查库工作是国务院组织开展的全国性粮食库存专项检查,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部门多,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必须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密切配合,协同工作。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机构到位,检查人员到位,措施落实到位。

各级政府对本辖区清仓查库结果的准确性负全责。要建立和完善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企业法人代表、地方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都要逐级在清仓查库工作报告及相关报表上签字。各清仓查库工作组负责人都要在检查报告上签字,对检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要严格工作底稿制度,各环节检查的原始记录必须保证完整、准确、真实,并妥善保存、留底备查,不得擅自篡改、损毁。发现有工作走过场,弄虚作假,妨碍清仓查库工作,造成检查结果失实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增强清仓查库透明度和公信力。各县区要强化对清仓查库过程的监督,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清仓查库全过程进行监督。要加强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向社会公布粮食库存检查的政策、内容、程序、方法和工作要求,组织新闻媒体进行正面宣传,防止负面炒作,正确引导市场预期,稳定市场,安定民心。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严肃查处违规违法案件并选择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三)保证质量和进度。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依据《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2009年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及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周密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内容和步骤,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检查方法,明确时限要求,确保所有检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

(四)真实反映粮食库存状况。各类企业要积极配合清仓查库工作,实事求是地反映粮食库存的真实情况。对已销售出库的粮食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核减当月统计账,未回笼的销售货款计入相应结算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增库存。严禁以虚购虚销方式掩盖亏库。

(五)加强保密工作。国家粮食库存的数量和布局属于国家秘密事项,对检查过程中涉及的中央政策性粮食库存及全市粮食库存的数量、布局要严格保密。要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制定清仓查库保密措施,配备必要硬件设施,明确保密责任,特别是在数据传输、新闻宣传等环节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防止发生泄密事件。

(六)严明纪律清正廉洁。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加清仓查库工作。要对检查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严明工作纪律。检查人员要坚持原则,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参加可能影响清仓查库工作的活动,不得吃请、受礼,对违反纪律的要严肃查处。

(七)清仓查库的经费保障。对这次清仓查库工作各县区政府、各有关单位应本着勤俭节约、提高效率的原则,安排落实本次清仓查库工作经费。严格控制经费开支,对清仓查库工作新发生的必要开支进行严格审核,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如实申报。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清仓查库费用转嫁给被查企业和单位。有关清仓查库经费的安排、拨付和管理等事项,由市财政局另行规定。

(八)清仓查库文件资料的保存。各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机构和检查小组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每个阶段清仓查库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确保文件材料齐全完整。检查结束后,将全部资料移交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