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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粤府办[*]21号文《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和惠府办[*]11号文《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建立和完善我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从*年起,分阶段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区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逐步提高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二、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1、筹资原则。农村合作医疗坚持民办、公助、自愿、适度和“互助共济”的原则,以个人投入为主,集体扶持、政府适当支持为辅,多渠道筹集资金。
2、筹资渠道。农(渔)民个人交纳费用20元,政府配套资金30元(省10元,市5元,区10元,办事处5元)。区财政每年安排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资金240880元,其中引导资金190880万元,救助基金50000元;办事处每年应按当地农(渔)业人口以5元/人的标准划拨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资金,列入年度的财政预算;有条件的村,可在集体的经济收入中安排适当的合作医疗资金,也可帮助农(渔)民个人交纳部分资金,特困户(由区民政局审定发予特困生活补助的农户)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交部分从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里划拨;鼓励各企业、社会团体、个体户、专业户等对特困群众实行慈善医疗救助活动,筹集救助基金。
3、资金使用管理。区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管理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按期划拨定额资金到各办事处结算中心用于农民报销医药费用。建立区一级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重点用于保障特困群众的基本医疗需要和调节合作医疗资金运作的风险。
对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管理,要做好测算和控制,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区、办事处分别于财政局、结算中心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定时审计,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略有结余。节余资金作为积累转入下年度使用。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要定期公示。办事处、村两级要把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情况作为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的内容,每半年向村民公开通报一次,接受村民监督。
三、举办形式
我区农村合作医疗举办形式为区办区统筹。
四、组织管理
1、加强领导。各级要认识到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是为民办实事的政治任务,要将其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区管委会与各办事处要签订责任书,各办事处与各村委会也要签订,层层落实。同时要把开展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列入办事处、村干部年度工作考评内容。
2、健全机构。区成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作为专门的工作机构。各办事处、村要成立相应的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大亚湾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设在区宣教办合作医疗科。
五、住院治疗与费用补偿办法
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患病需要住院时,必须到公办医院医治,住院费用先由个人支付,出院后凭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和住院费用原始发票交由村级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再由村呈报办事处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批。
农村合作医疗以保大病、保住院为主。每次报销医药费用的40%。每人每年累计补偿限额3500元封顶,可根据筹资情况调整年度报销最高限额。因大病重病医疗费用过高而无力支付的特困户,可申请农村合作医疗救助资金,由办事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批,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的救助。
六、合作医疗不予保障(补偿)范围
1、打架斗殴、酗酒、服毒、自伤、自杀、车祸、性病、精神病、吸毒、违反计划生育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所致的医药费用;
2、救护车费、住院床位费、护理费等;
3、非省、市、区、县、镇公立医院医治的费用;
4、其他不属于补偿范围的费用。
六、加强农村卫生医疗行业管理
各级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合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加强业务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合理用药、加强检查,降低医药成本;区物价、卫生、审计等部门要认真核准医院、卫生院和卫生站的收费标准,防止违规收费。